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2/2016。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觀音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Guanyin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
中華觀音文化促進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牟利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學習和研究《觀音十大願》以及《觀世音菩薩普門品》、《千手千眼大悲心陀羅尼經》等古代經典著作,以弘揚、研究觀音文化和開展觀音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為己任,通過舉辦課程和學術論壇等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挖掘中華民族文化基本元素和優秀傳統文化思想價值,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提高世人道德人格和健康水準,造福人類社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街5B號長樓大廈地下D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本會是由觀音文化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熱心觀音文化的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社會組織。凡同意本會章程、熱衷觀音文化研究、對弘揚觀音文化有無私奉獻精神者均可申請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名譽會員。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檔的人士。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批准人士。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人士,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三、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等。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可連任,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全體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修改章程和本會解散必須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同意才能通過。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三名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可由會長或副會長兼任),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等。
二、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本會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召集書,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日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英語教學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英文簡稱為MAELT,會址為澳門黑沙環工業街1-25號龍園雲龍閣19樓AF座。
澳門英語教學協進會是由一群專心致力於促進本澳英語教學發展的教師組成的非牟利團體,旨在凝聚各校英語教師,共同改善澳門的英語教學及英語學習。本會歡迎和鼓勵各種有助於本澳英語教育發展之活動與交流。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一般於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一般於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監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名稱
1.1. 中文名稱:澳門臨床腫瘤學會;
1.2. 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英文簡稱 MSCO。
2. 宗旨及會址:
2.1. 積極舉辦和參加地區和國際學術交流研討會;
2.2. 維持和提高腫瘤醫學專業的聲譽、操守和道德水平;
2.3. 維護會員的合理利益,促進會員團結;
2.4.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2.5. 關注腫瘤疾病,為市民舉辦多種形式的健康知識推廣活動;
2.6. 會址:澳門船澳街海擎天第三座15樓O座。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3. 會員:
3.1. 會員資格:凡從事腫瘤學相關專業的醫生,護士和科研人員,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a.醫生,技術和科研人員:具有醫學或醫學相關專業學士或以上學位;護士:具有護理學專科或以上學位及同等學歷;
b. 從事與腫瘤相關的醫學專業工作1年以上。
3.2. 會員權利:
3.2.1.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3.2.2. 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3.2.3. 會員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3.3. 會員義務:
3.3.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3.2.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3.3. 凡現職本澳會員均需交納會費,二年以上不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
3.3.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3.3.5.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或接受贊助。
4. 領導機構:
4.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4.2. 會員大會:
4.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4.2.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4.2.3. 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2.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2.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四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6.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4.2.7.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4.2.8.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4.2.9.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4.2.10.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3. 理事會:
4.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4.3.2.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4.3.3. 理事會由若干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名;財政二人;外事二人;學術二人及總務二人。(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4.3.4.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3.5.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4.3.6.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4.3.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4.4. 監事會:
4.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二人,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4.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4.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4.5. 顧問:
4.5.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5. 附則
5.1. 經費:
5.1.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5.1.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5.2. 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白眉張宗師禮泉會館,中文簡稱為張禮泉會館,葡文名稱為:Pak Mei Cheung Grandmaster Lai Chuen Associação,英文名稱為:Pak Mei Cheung Grandmaster Lai Chue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本會是以紀念白眉張禮泉宗師,秉承愛國情懷、團結同門,得以發揚光大,與本地區及世界各地交流武術傳統文化,增進友誼。同時積極參與支持對澳門公益事項,使到各同門增進對公益項目的認知,發揮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在公益上之實則經驗。
第三條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0樓10L室,經理事會決議後得以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白眉同門,經理事會核准許可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附加半身近照兩張,複印證明文件,會費每月$10元。
第五條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下列權利: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利,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對外活動。
2,會員有以下義務:遵守本會章程,依時繳交會費,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3,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况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設有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龍獅麒麟團總監,武術總監,武術顧問。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至少提早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時間為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由理事會召集。
2,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設會長一人,及可設副會長若干人。
3,會長及副會長: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給理事會工作提供指導意見,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人士在本會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廣本會會務上的發展,並協助本會各項活動和工作。副會長若干人,助理會長開展各項工作。
4,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2,理事長如長期時間不履行職務,經會員大會開會決議,其職務由其他理事選舉定出一人替代理事長一職。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4,理事會得設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5,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2,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日常一切開支,都是會員們所繳納會費作分擔,亦接受社會熱心人士/團體們,地區政府等資助,同時資源亦會符合本地區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長樂商會,英文名稱為Chang Le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愛家鄉;大力開展澳門、福建乃至兩岸間的經濟活動交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第三條──澳門騎士馬路63-67號8樓A-B。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年齡在18歲以上,任何地區、籍貫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參與本會會務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 福州長樂地區、籍貫之人士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如為非福州長樂地區、籍貫之人士只享有選舉權;
3. 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作出批評;
4.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5.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會員須依時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4. 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言論及行為。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成員必須為福州長樂地區、籍貫之人士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會務工作;
2. 各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全面領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代行職務;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重要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罷免會長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成員必須為福州長樂地區、籍貫之人士
1.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具體會務,主持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2.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及處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今後工作安排。
第九條──監事會成員必須為福州長樂地區、籍貫之人士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條──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若有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山紀念中學澳門校友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Sun Yat-Sen Memorial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校友、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母校、關心和支持母校發展、辦好校友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保博士街26號1樓E座。
第四條凡曾在中山紀念中學暨中山紀念中學澳門分校總理紀念中學(1938年-1947年)畢業或肄業並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校友,承認本會章程,遵章繳納入會會費,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3.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會員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團結校友;
4. 發展會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的召集需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形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長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2. 聽取監事會意見;
3. 審議財務報告;
4. 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5.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6. 修改會章。
第十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單數組成。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單數組成。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3.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4.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單數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核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會支持在各地的校友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所繳會費;
2. 接受社會人士及會員捐贈;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需出席會員大會的3/4會員通過才能修章。
第二十一條本會解散:全體會員的3/4通過才能解散。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校友大會通過後施行。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校友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中文名稱:澳門廣東文化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Cantonese Culture;英文簡稱: MACC;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34-40號龍嵩新邨5樓F。
本會的宗旨是研究及推廣廣東文化,加深本地居民對廣東文化的認識;並促進本地及外地相關學者及組織之間的交流合作。
凡承認本會章程,對廣東文化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經理事會審批,方成為會員。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按時繳交會費;
四、如被選為及被委任為本會機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組織機構各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四、特別會員大會亦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而召開。
五、會員大會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出席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召開會議。
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可增設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銜,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本會財政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及捐助及活動收費;
二、政府機構資助;
三、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和其他資助。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日本傳統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 Tradicional Japonesa,英文名稱為Traditional Japanese Cultur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介紹及宣傳日本之傳統文化。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三樓B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1. 會員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 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決議。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生效。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3.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會費經由會員募捐、私人捐助及政府資助。
1.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機動車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ultural de Veículos Automóve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utomobile Vehicle Cultural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聯合各大澳門車會與政府合作,宣傳安全駕駛意識及正確的汽車保養習慣。
本會地址:澳門平線巷26號信鈴軒地下G舖。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1. 會員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 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決議。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生效。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3.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會費經由會員募捐、私人捐助及政府資助。
1.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de Cidadãos»,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公民創新聯合會,英文名為Citizens Innovation Federation,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de Cidadãos。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廣泛團結各行業、各階層的本澳居民,通過舉辦各類活動及提供各類服務,發揮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思維,推動積極參與建設澳門,服務澳門,共同為澳門的繁榮穩定及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76-600J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607室。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本澳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各項福利和設施。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以多名單票制方式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三.)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方式為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即生效,如涉及修改章程或解散社團之決議,須獲全數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及不超過31人。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四.)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及不超過11人。
(二.)監事會職權為: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財政賬目;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四.)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贊助;
(二.)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Agosto de 2016.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9 arquivado a fls. 55 e segs. d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6/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法律協會」,葡文譯名為Associação de Leis de Jogos de Macau。英文譯名為Macau Gaming Law Association。
(二)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13樓1308室,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本會的宗旨為:
(一)關注及研究澳門及世界各地有關博彩法律制度及課題,促進澳門賭博法律不同機關之間的交流。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及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會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組織。
(二)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Agosto de 2016.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8樓J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92號環宇豪庭R/C-SLI。
第三條本會宗旨:1.將園林花藝融入市場,從設計、種植到保養等方面推廣應用;2. 將園林花藝行業之裝飾及佈置推廣并融入到酒店、婚慶類;3.促進園林花藝行業的進步和技術人才成長。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十五人以上組成,且須為單數,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理事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組成,且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中監事長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64號利昌工業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
七、由現屆理事會議定下屆正、副會長名單,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確認。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成員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若干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國豐大廈2樓D座,或理事會會議同意更改的地點。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屬下設有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及關注社會事務委員會),以及監事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但總數為單數。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一名財政,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但總數為單數。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監事,但總數為單數。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任期三年。
第三章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總務一人,理事三人。理事會機關之權限為(a)管理法人;(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Praia Grande e Avenida da República,簡稱南西灣坊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6-8號豪閣大廈二樓A.B.C座。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維護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關注社區事務為宗旨。
第四條凡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批准入會後三個月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之福利、文娛康樂及社區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利益行為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只可連任二屆。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理監事成員互選出本會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社區工作部、康體部、青年部、聯絡部、福利部、財務部,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期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相關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如到開會時間,尚未達到法定人數,得順延三十分鐘後,及後不論人數多少,會議照常運作,所定的決議有效。
第二十條1)本會會員入會須繳納會費。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和非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入會費用澳門元叁佰元正;非永久會員入會費用澳門元叁拾元正,非永久會員連續繳交會費十五年或以上,可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2)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資助、熱心人士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3)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繳交。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之《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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