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批示:
曾宗遠——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應考人,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Arlene Lau,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林倩怡及洪詠欣,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詠茵,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李錦昌的請求,其擔任懲教管理局局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時終止,並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返回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
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葉慧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以及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經海關關長的建議,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志強學士擔任海關顧問,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33961——傅早提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開始計算。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劉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朱健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鍾廣鴻、梁慶標及梁錦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陳鳳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潔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卓倩芝——原屬勞工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鄧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洪勝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追認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准之大熊貓基金二零一六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職能 |
經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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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3-03-0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61,000.00 | |
3-03-0 | 02 | 02 | 07 | 00 | 01 | 成藥、藥物、疫苗 | 100,000.00 | |
3-03-0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600,000.00 | |
3-03-0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700,000.00 | |
3-03-0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30,000.00 | |
3-03-0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5,000.00 | |
3-03-0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60,000.00 | |
3-03-0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370,000.00 | |
3-03-0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150,000.00 | |
3-03-0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500,000.00 | |
3-03-0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10,000.00 | |
3-03-0 | 02 | 03 | 09 | 00 | 06 | 銀行手續費 | 5,000.00 | |
3-03-0 | 02 | 03 | 09 | 00 | 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180,000.00 | |
3-03-0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3,000.00 | |
3-03-0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20,000.00 | |
3-03-0 | 04 | 02 | 00 | 00 | 03 |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20,000.00 | |
3-03-0 | 04 | 03 | 00 | 00 | 01 | 企業 | 30,000.00 | |
3-03-0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30,000.00 | |
3-03-0 | 04 | 04 | 00 | 00 | 01 | 國際技術合作 | 21,000.00 | |
3-03-0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5,000.00 | |
3-03-0 | 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20,000.00 | |
3-03-0 | 07 | 10 | 00 | 00 | 10 | 文儀器材 | 20,000.00 | |
總額 | 1,470,000.00 | 1,470,000.00 |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羅永德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名的應考人梁穎妍,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勝里在本局擔任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盧志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家榮、Joaquim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及郭志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楊小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葉衛敏、林美漣、易煒賢、霍頴勛及許琼綿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首四位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及最後一位自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寶儀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登記局及公證署文員實習員林穎,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 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婉麗、吳俊峰及吳雲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張麗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Chan Gilberto Herman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曹錦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發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退休熟練助理員蔡樑玄之遺孀林偉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576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退休一等消防員陳家本之遺孀楊玉清、兒子陳俊謙及陳俊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16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五職階關務督察鄭錦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李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六職階機械專業關務督察黃成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6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盛富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鄭新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潘華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莊少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劍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德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4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曾東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7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毛玉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8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鄭國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7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錦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長田麗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6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科長Arlete Maria Gomes da Cost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4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少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69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雷子嵐,供款人編號60478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退休基金會輕型車輛司機陳榮漢,供款人編號61990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司徒妙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歐熙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李凱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潘勁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史寧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鴻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業欣、馮歡儀、梁慧施及鄭正華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七月七日及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羅凱嘉,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黎健明,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黃紫欣及楊愛珠,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Juliana Gonçalves da Silva及徐秀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潤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兆祥學士為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二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四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伍詠明學士為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五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一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卓倩芝,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即調職往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二)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炳權因被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長期絕對沒有擔任職務的能力,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小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Bir Bahadur Rana Magar、Bishwo Raj Sigdel、Dasharath Gurung、Deepak Tamrakar、Dew Raj Gurung、Dipak Bahadur Thapa、Jit Bahadur Khadka、Jitendra K.C.、Kiran Kumar Limbu、Krishna Bahadur Rai、Krishna Sharan Karki、Kumar Rai、Madhukar Thapa、Mekh Raj Gurung、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Prem Bahadur Bhujel、Prem Bahadur Karki、吳家保、Ramchandra Shrestha、Ramesh Jung Thapa、Ramesh Kumar Karki、Surya Bahadur Thapa、Tara Bahadur Mahat、Tilak Bahadur Gurung、Yukta Bhandari、Bhabindra Prasad Bura、Bir Bahadur Gurung、Jit Bahadur Limbu、Krishna Kumar Rai、Krishna Prasad Gauchan、Nanda Bahadur Rai、Ram Kumar Rai、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hruba Prasad Amgai、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及Shashee Adhikari,第四職階警員,Deepak Thapa及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林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吳銳安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秀娟、何結容、馬永健、沈美詩、譚佩儀、黃柳霞及徐小琼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婉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瑞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甘烏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李國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周惠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莉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鄧瑞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新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De Siqueira, Henrique Guilherme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艷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嘉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李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葉美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梅清及譚絢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鄭奕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蘇永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何長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冼鈞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羅碧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鄭芷欣、林穎芝、梁綺雯、吳嘉敏及唐東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譚鳳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標淑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倫詠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嘉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嘉賢、趙葉歡及莊仕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區慧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盧奧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何嘉欣、梁燕萍、梁麗欣、羅嘉敏及潘沅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修改其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鍾泳聰及周倩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畢玉琴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郭英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馮振華及沈業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麗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劉凱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張詠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詠詩、黃嘉欣及鄭倩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郭嘉琪、施偉達、張錦明、何碧珊及張靜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洪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高少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羅宇根及袁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吳玉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鍾秀慧及李妙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崔國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嘉華、陳思明及楊偉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妙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華正、劉健文、李家盈、梁麗婷、梁瑞家、馮靜文、洪秀諭、劉俏嫻、劉詠欣及潘欣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靜儀、朱秀欣、鄭順雯、何世樑及黃欣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綺媚、楊婉儀、柳云紅及王倩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莫天石及岑雲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黃荔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劉錦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嘉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張敏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衍超及王丹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家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家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自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俊彬、勞翠雅及沈國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偉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達榮及崔佩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仲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郭雅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鳳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炳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光宇及張曉燕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燕霞及陸耀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盧寶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葉文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兒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蔡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宣告任燕珍第M-2133號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的程序消滅,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a)項及一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1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8-B號天明樓地下C座的雅士達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澳門蔡氏醫療一人有限公司,住所位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8-B號天明樓地下C座。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何悅碩——獲准許從事針灸師職業,牌照編號是:A-0015。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東婷——應其要求,中止第E-203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邱慶祥——應其要求,中止第T-0237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張毓芳第E-2038號、張遠明第E-2076號及孫麗敏第E-208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鴻斌訂立行政任用合同,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以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Paolo Morena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首席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增加其合同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袁炳森——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謝靜賢及林佩芬——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周游——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杜麗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張霧春——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天雲、何兆幫、鄺成富及劉苑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陳浩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梁健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陳鵬之、黃寶頴及岑婉清——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周子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吳思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葉展鵬——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智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惠萍——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錦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鄧永南及鄭嘉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頌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黎長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五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羅家裕、陳詠詩、黃恩琪、馮鑫、林瑞卿、歐凱玲、何翠儀、余潤基、關志文、葉德龍及黃慧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首九名、第十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八月四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Deliciosa Maria Pereira Coutinho,第十職階幼兒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金蘭,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信行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何耀祥 | 勤雜人員 | 7 |
黃錦華 | 技術工人 | 4 |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霍淑賢 | 首席技術員 | 1 |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司徒振良 | 勤雜人員 | 7 |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姚金堂 | 勤雜人員 | 7 |
黃錫權 | 勤雜人員 | 7 |
譚文添 | 勤雜人員 | 6 |
黃潤南 | 勤雜人員 | 6 |
馮漢強 | 勤雜人員 | 3 |
禤溢聰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薛慧冰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周美文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施利華 | 技術工人 | 7 |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王美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梁焯銘 | 重型車輛司機 | 3 |
潘志峰 | 重型車輛司機 | 3 |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姚立德 | 首席技術員 | 1 |
鄭偉傑 | 一等技術員 | 1 |
陳詠茵 | 二等技術員 | 1 |
周珊珊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何惠敏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梁廖健桂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梁順利 | 技術工人 | 1 |
黃國峰 | 技術工人 | 1 |
容永劭 | 勤雜人員 | 7 |
梁振添 | 勤雜人員 | 7 |
袁建文 | 勤雜人員 | 7 |
梁惠娟 | 勤雜人員 | 6 |
黃中棠 | 勤雜人員 | 5 |
黃偉華 | 勤雜人員 | 5 |
盧燦業 | 勤雜人員 | 3 |
Maria de Lurdes Lopes | 勤雜人員 | 3 |
鄧瑞玲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林池添 | 一等技術員 | 1 |
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武燕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龍耀榮 | 技術工人 | 2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鄭錦昌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黃震豪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煥鈞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高煥英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文昇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吳長勝 | 重型車輛司機 | 2 |
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美滿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潘浩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
蕭敏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麥嘉成及冼頴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李潔瑩,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潘法洪,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黃惠民,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梁婉芳,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梁焯銘,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蔡加榮,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梁麗琴、盧燦業及黃秀芬,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文案陳滿祥,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司徒嘉寶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美欣及施彬彬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余章輝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區健誠及張志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三百五十五及三百九十六的投考人王莉晶及盧彩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應吳偉倫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陸嘉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凱兒及張小彥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皆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鄧華鋒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二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陸嘉俊,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謝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批示核准之民航局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五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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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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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2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2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6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5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 | |
總額 | 620,000.00 | 620,000.00 |
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何曼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畢丹尼為本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而其車輛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化學工程高等專科學位。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耀輝為交通事務局車輛處處長,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兆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arolina Luisa do Rosari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茲聲明陳耀輝因獲定期委任為交通事務局車輛處處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許俊傑,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