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十)項所指的人士:
(1)黃文忠,海關代表(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2)劉關華,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
(3)文綺華,旅遊局代表;
(4)劉偉明,經濟局代表;
(5)林偉濠,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
(6)關偉霖,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
(7)岑惠妮,澳門展貿協會代表;
(8)盧德忠,澳門廣告商會代表。
* 請查閱:第6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所指的人士:
(1)鄭妙嫻;
(2)李頴詩;
(3)黃輝。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法學士及林秀敏法學碩士為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