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遊戲競技暨學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遊戲競技暨學習協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遊戲競技暨學習協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346號泉亮花園12樓B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推廣及研究智力及活力遊戲,推動澳門青年從各類智力及活力遊戲學習,提高青年人之邏輯分析技巧,從遊戲中建立個人自信,讓愛好各類遊戲的青年有更多發揮的機會。

第四條

(會員)

凡是愛好智力及活力遊戲以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加入本會。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所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會員之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會員身份。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可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以出席者絕對多數票取決生效;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秘書若干名、財務若干名。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捐獻、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容專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美容專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 本組織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美容專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osmetology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組織”。

2. 本組織之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9樓E”,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本組織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慈善組織,本會之宗旨是:

1. 團結與促進澳門和世界各地從事美容專業的人士,共同研究和交流本專業的理論技術知識,以提高專業水平。

2. 舉辦及參與美容專業技術的交流及培訓活動。

3. 積極推動本會與國際美容專業組織建立多邊合作。

4. 為會員提供最新美容專業理論知識與先進科技、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5. 建立國際平臺加快中國的美容專業技術發展及規範化研究路向。

6.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與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美容專業的相關問題。

7. 為澳門和中國內地的美容專業發展作出貢獻。

8. 愛中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與中國內地的科學、學術、美容專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1. 從事美容專業的人士,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美容專業團體培訓,對本專業有研究者。

2. 與美容專業理論技術和有關設備、產品、研究、發明的科技專家及技術人員。

3. 具備以上條件及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皆可申請入會,經本組織審核後,即成為本組織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組織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組織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終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組織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組織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主席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書內標示明顯之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組織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及慈善團體等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組織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本組織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七章

第二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華光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華光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esporto Wa Kuong”(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88至350號泉亮花園地下M至P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為發展澳門青少年的體育活動;

2. 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

3. 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延安精神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延安精神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延安精神促進會,中文簡稱:澳延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Macau Yanan Espirito,葡文縮寫:APMYE;英文名稱:Macau Yanan Spiri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MYS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宣傳和促進延安精神的非牟利社會組織。透過學習、研究、宣傳延安精神,與國內外之延安精神愛好者或團體交流經驗,促進兩岸三地文化交流及發展。承傳及弘揚延安精神,充分發揮澳門交流平臺作用,豐富澳門文化的多元化以及鞏固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目前住所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3樓F,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濟世慈善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世界濟世慈善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澳門世界濟世慈善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七樓H1;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會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

第四條——本會宗旨:

(1)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對國家和澳門的慈善事業;

(2)舉辦各類慈善活動,增進澳門與世界各地公益事業交流;

(3)募集基金,協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文化和諧共生;

(4)促進澳門各階層社群和諧發展。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規定者,不分國籍、性別、均可申請入會,經會議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2)會員必須遵守章程和決議之義務。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除了會員繳納之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還可接受不同形式,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部隊)退休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部隊)退休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部隊)退休人員協會”,本章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黑沙環斜路),1-25號,新益花園第3座十一樓B。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由已退休的保安部隊(紀律部隊)人員組成。

第四條——宗旨:

1.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對國家和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2. 維護已退休的保安部隊(紀律部隊)人員的聯繫;

3. 積極人生,回饋社會;

4. 應對所有事情保持絕對中立。

第五條——本會嚴禁作出以下活動:

1. 對職級、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有歧視;

2. 以本會名義發表個人的政治、宗教或種族言論。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的領導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的架構為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合共3人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例會;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3. 審查,確認和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本年度工作和財政報告;

4. 確認表決,核准理事會提交的次年度工作和財政預算計劃;

5. 確認表決,核准和修改本會章程;

6. 確認通過和給予名譽會長、顧問的稱號;

7. 對革除會員的建議作出決定。

第九條——理事會的架構由至少5人之單數理事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和康樂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是由選舉產生,並經由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4. 領導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

5.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賬目結算等報告;

6. 向會員大會提請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7.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會長等提交會員大會確認和通過,以作為本會的指導和協助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架構由至少3人之單數理事組成,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是由選舉產生,並經由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的工作;

2. 審核本會的賬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不論任何性別,職級,職位的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部隊)退休人員,均可申請並經會員大會的決議通過後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以及領導機關的決議;

2. 積極參與會務發展,推廣本會的宗旨;

3. 當選者需履行有關的職務,並無任何的報酬和回報;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或破壞本會聲譽及本會利益的行為;

5. 準時繳付會費。

第十七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和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會員活動;

2.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置的各項設施和福利;

4. 領取本會的會員證;

5. 經申請並獲批准後,可使用本會的標誌。

第十八條——本會的徽章及標誌均屬本會專有,不可轉讓他人。

第十九條——會員辭退會籍,必須由其本人向理事會作出書面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本會的所有會員必須嚴格奉行和遵守刑事、民事法律的規定和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條款。

第四章

經費及財政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一般財務收入是按章程擬訂:

a)首次入會費;

b)每年度的會費;

c)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入、利益,捐贈或津貼。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基金和儲備金必須存放在本地區的任何銀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例會之召集通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四條——為進行選舉會員大會必須最少三十日(含週六、日和公眾假期)前公佈和張貼選舉名單。

第二十五條——為修改章程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最少三十日前通知召開及要附有修改建議文件,並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方屬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完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為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最少得到所有會員的半數的建議方可進行表決。有關的通過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方屬有效。

第二十九條——負責點算投票解散的會員大會,必須委任清算人及訂定剩餘財產的去向。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書畫藝術交流澳門國際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書畫藝術交流澳門國際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書畫藝術交流澳門國際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Macau Internacional de Intercâmbio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e Arte Chinesa”,英文名稱為“Chinese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nd Art Exchange Macau International Promotion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存續期及法人住所

一、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存續期並無確定期限。

二、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6樓C,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藝術,團結本土書畫愛好者,發展和繁榮書畫藝術創作,促進國內外書畫藝術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沒有年齡上限,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凡連續成為會員達五年者,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三、會籍分為“榮譽會員”及“一般會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年齡超過四十五歲的永久會員成為榮譽會員,其不具備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加入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的除名

一、經本會理事會的決定後,可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除名。

二、尤其在下列情況下,會員可被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涉及違反從事本會宗旨的行為;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職權,唯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三、會長的職權為: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統籌會務的推廣;

(三)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的工作。

四、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會長一職。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應於會期不少於八天前向會員以掛號信方式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特別會員大會須由下述任一要求方可召開:

(一)會長及副會長要求;

(二)經理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

(三)經監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

(四)佔全體五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惟罷免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職權: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惟第十九A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及制定補充規則;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由理事會推薦,可聘請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七)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對本會的財務作出管理;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

(六)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的召開;

(七)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A條

領導機關成員

一、各領導機關成員職稱、人數及組成由內部規章訂定,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二、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由其下級代任或上級兼任有關職務。

三、除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外,領導機關成員如有增減或更換,經所屬機關決議通過及會長批准後替補。

第十九B條

其他職務成員

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其他職務成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須獲得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解散

如解散本會,必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解散。

第二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跳蚤市集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跳蚤市集文化協會

Macau Flea Market Cultur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跳蚤市集文化協會”,英文名稱“Macau Flea Market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MC”。(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保利達中心3F。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關注、研究、推廣澳門跳蚤市集文化產業,凝聚本澳手作人與創意人、極力推動本澳手作創意產業及跳蚤市集文化產業與鄰近地區之交流,以及向全澳市民展示創意生活的態度,提升大眾的藝術素質,促進產業發展及發揚文化創意的社會功能。

第二章

本會體制

第四條——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自新會員入會費、舊會員續會費、津貼、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第五條——架構

本會組織:(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二次。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普通會員:凡為澳為永久性居民,且年滿18歲,每年按時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的普通會員或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者。

第七條——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會員的權利:(一)參與本會所舉行之一切活動;

(二)可擔任本會所設的職務;

(三)享有本會授與之其他優惠。

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三)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譽;

(四)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利。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及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通知會員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成員

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會長一名。主席團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法律上具代表性。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三至九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職能是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文化思維創意公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文化思維創意公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本會定名為“文化思維創意公社”,中文簡稱:文化思維。

2. 葡文名稱為“Comuna de Pensamento Cultural e Criativa”,葡文簡稱:“CPCC”。

3. 英文名稱為“Culture & Thinking Creative Commune”,英文簡稱:“CTCC”。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關閘馬路海南花園第一期11樓D座,可根據需要另設辦事處。

經理事會通過,可遷移會址到澳門以內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是不牟利專業藝術工作者組織,以澳門為中心推動澳門文化、設計及藝術走向多元化;

2. 以文化藝術為基礎推動本地創意文化,并以創新的思維,配合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3. 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和國內外具有專業水準工作者進行交流。

4. 藉出版刊物、策劃不同的展覽和研討會,以求達到推廣文化藝術,促進文化訊息的交流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設計或藝術性質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二)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於設計範籌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化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文化推廣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e Macau”;

英文:“Macau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體系化保護、挖掘及整理澳門文化。以文字、圖片及影視等方式傳播澳門文化信息。為澳門本土文化發展及提升澳門城市文化軟實力做出努力,並希望為澳門的文化保護、文化繼承及文化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12B。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及秘書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亦可根據會務需要,增設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s Culturais e Criativ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台山巴坡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萬勝閣第九座11E,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

一、凝聚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界專業人士,開展以文化創意產業為核心的業界與跨產業合作,推動本澳文化創意產業化發展。

二、定期在本澳舉辦各種類型和不同規模的文化與創意活動,積極推動本澳與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間的交流、展銷、投資合作及市場拓展活動,在國內外推廣本澳文化創意產業品牌,並藉此製造商機。

三、凝聚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精英,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積極推動澳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四、對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相關議題作深度研究與分析,集思廣益,適時向相關部門在政策上建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主要分為:創會會員、專業會員及基本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會成立時之籌委會成員及第一屆的組織成員。

二、專業會員:凡對文化創意產業有貢獻、碩士學歷或以上,且年滿18歲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專業會員。

三、基本會員:凡對文化創意產業有興趣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基本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按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必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

三、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四、凡會員不遵守會章,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主持及召開,至少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之召集方式與會員大會相同;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4、聘請兩岸四地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或法律顧問等;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度。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SimRacing de Macau-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asseis.

Associação SimRacing de Macau-China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Um — É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SimRacing de Macau-China», em chinês «中國澳門模擬賽車會» e em inglês «Macau-China SimRacing Association», que adopta a sigla «ASRMC».

Dois — A Associação tem sede em Macau (RAEM), na Rua Cidade de Santarém, n.º 423, Edifício «Dynasty Garden», bloco B, 10.º andar «AA».

Três — A Associação tem como fins:

a) Promover junto dos seus associados a condução automóvel em simulador;

b) Dinamizar actividades desportivas, recreativas e culturais entre os associados e seus familiares;

c) Organizar concursos e competições de condução em simuladores;

d) Ministrar e colaborar na organização de cursos de segurança rodoviária para condutores e peões;

e) Desenvolver o ensino e a prática das melhores técnicas de condução automóvel na estrada e em competição, visando aumentar a segurança e a protecção de todos os que circulam nas vias públicas e em pistas;

f) Fomentar a prática da competição automóvel em simuladores, a título lúdico e desportivo;

g) Participar em torneios, competições e demai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or entidades oficialmente reconhecidas;

h) Incrementar o intercâmbio com outras agremiações congéneres regionais, da China e estrangeiras.

Artigo segundo

(Dos associados, seus direitos e deveres)

Um — Os associados agrupam-se em três categorias e classificam-se do seguinte modo:

a)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ão os membros cuja designação corresponde ao estatuto atribuído pela Assembleia Geral aos que tenham prestado relevantes serviços à Associação ou tenham contribuído para a causa do SimRacing, sendo como tal proclamados por aquele órgão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ou de qualquer associado;

b) «Associados activos» são os membros que participem activamente nos treinos e competições de SimRacing ministrados pela Associação ou que participem nas demais actividades desportivas, recreativas e culturais promovidas pela Associação;

c) «Associados ordinários» são todos os amantes dos simuladores que aceitem os fins consagrado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solicitem a respectiva admissão como associados.

Dois — A admissão dos candidatos a associados far-se-á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o respectivo boletim de inscrição, acompanhado da quantia correspondente ao pagamento da jóia, ficando a sua inclusão dependente d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Três — São, desde já, associados desta Associação, os seus fundadores.

Quatro —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e votar n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cargos dos corpos gerentes;

c) Usufruir de todas as regalias concedidas pela Associação aos seus associados; e

d)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nos torneios e competições organizados por entidades oficiais da modalidade.

Cinco —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as deliberações e resoluções dos corpos gerentes da Associação;

b) Contribuir para o progress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SimRacing de Macau-China; e

c) Pagar as quotas e outros encargos legalmente estabelecidos.

Artigo terceir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 A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anual, balanço e contas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Dois —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b) Eleger os corpos gerentes;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da Associação;

d) Preparar o orçamento anual,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submetendo-as depois a aprovação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que não seja d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e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Três — Todos os trabalhos e demais actividad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asseguradas pela Mesa da Assembleia que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secretários, eleitos bienalmente por esse órgão, sem prejuízo de poderem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Artigo quarto

(Da Direcção e seus órgãos de apoio)

Um —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três vogais, eleitos b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sem prejuízo de poderem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Dois —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e votos.

Três —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o seu presidente ou vice-presidente, mas pelo menos uma vez por semestre.

Quatro — À Direcção compete:

a) Execut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todas as relações entre esta e terceiros, em juízo ou fora dele;

c) Assegurar a gestão dos assuntos da Associação e apresentar relatórios de trabalho;

d) Admitir e excluir associados;

e) Fixar a jóia de inscrição e a quota mensal;

f) Organizar ficheiros e registos de treinos e competições;

g) Convocar a Assembleia Geral;

h) Executar todas as outras tarefas que lhe sejam incumbidas ou que dependam da sua actividade par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Do Conselho Fiscal)

Um —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b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sem prejuízo de poderem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Dois —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elegerão, entre si, um presidente.

Três —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trimestre,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determinado pelo seu presidente.

Quatro — Ao Conselho Fiscal compete: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da Direcção que envolvam a realização de despesas ou a obtenção de receitas;

b)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e a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c) Dar parecer sobre a proposta de orçamento,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apresentada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sexto

(Dos rendimentos)

Os rendiment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jóias de inscrição, do pagamento das quotizações dos associados, do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ou de qualquer outra entidade pública ou privada.

Artigo sétimo

(Disposições finais e transitórias)

Até à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funcionará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nstituída pelos subscritores do título constitutivo, a qual exercerá todos os poderes de representação da Associação ora constituí­da, bem como os que caibam aos órgãos sociais com competência para preparar a eleição dos corpos gerentes e de administrar a Associaç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Agosto de 2016. — O Notário, Sérgio de Almeida Correi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洋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案組3號101/2016:

澳門海洋學會

修改章程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澳門海洋生物與海洋醫藥技術研發中心』、『澳門海洋開發評估中心』兩個專責部門。兩個中心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管理工作,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開設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生物與海洋醫藥技術研發中心》及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開發評估中心》的銀行專戶。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天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隆街82號保豐大廈壹樓A座。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同鄉會”,葡文名稱為“Fu Jian Clãs Assoc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u Jian Clan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發揚愛國、愛澳、愛鄉傳統,發揮團結互助精神,溝通內地海外聯繫,融洽街坊社團感情,搞好文教福利事業,促進社會安定繁榮。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第二街26號錦興大廈二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有效證件居澳閩籍鄉親,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以申請入會。

第五條——(A):居澳閩籍鄉親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寸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B):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二種。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一年,經催收仍無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理監事長及理監事,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聘請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並請大會追認。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A.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下設秘書處、總務部、文教部、財務部、福利部、總務部、康樂部、婦女部、青年委員會等處部委。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委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B.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督促財務部每月公佈收支賬目,按季稽查全部收支賬目。

第十五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設立特種委員會。

第十六條——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全體會議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九條——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理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才可議決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廿條——本會經費主要源於會員會費。個人普通會員入會第一年繳納會費(包括入會基金)200元,以後每年應繳納會費100元。個人永久會員一次過繳納500元。

第廿一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第六章

附屬機構

第廿二條——澳門福建學校為本會附屬機構。

第廿三條——澳門福建學校得成立校董會,以便知道學校管理和教學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廿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第二款(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與農業相關之生產、銷售、物流或對農產品供銷有興趣之法人;

第四條第二款(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之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法人;

第四條第二款(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之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法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青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新青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新青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San Cheng”。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中心第三期二樓S座。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澳門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以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節輕者予以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3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均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式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八章

會徽

第二十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MYM現代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澳門黑沙環新街203-207號裕華大廈第二座地下B舖閣樓。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閆柏林

 

陳潔儀


ASIA INSURANCE CO., LTD.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5 (Ramos Gerais)

Grupo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Presidente: Bernard Chan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Sucursal de Macau Gerente Geral: Vong Pak Vai

Auditore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de 2015

Em virtude da diminuição das receitas do Jogo, a economia de Macau do ano 2015 também diminui continuamente, isso causa um choque à economia geral de Macau, especialmente para o comércio de varejo, e o aumento do mercado de seguro também torna-se devagar devido à diminuição da economia.

O movimento comercial de 2015 também atingiu um montante de MOP209 000 000,00 na medida em que o ajustamento do mercado, um aumento de 5% de número de unidades, e o lucro líquido deste ano é MOP31 000 000,00 com o aumento de 11% que é melhor do que o ano passado. Isso depende da ideia eficaz de administração e do princípio prudente da verificação da aplicação de segurar.

A nossa Companhia está muito confiante no cresciment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nos próximos anos, baseando-se no princípio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manutenção e promoção de serviços de qualidade.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dministradore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o em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5,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3 de Abril de 2016,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3 de Abril de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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