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奧強科技有限公司,現稱為奧強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在史道加(Carlos Duque Simões)私人公證員第211冊第150頁及第212冊第1頁和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C1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檀香山企業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在高利亞(Adelino Correia)私人公證員第68冊第36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B2c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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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及(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張曉聰,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張菀貽及何仲義,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陳寶珊,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何華隆,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黃芳、蘇嘉欣及Sales Crestejo, Ernesto Filipe,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批示:

莫塏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陳俊雄,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麗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李仙敏及李艷華,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杜詩盈、劉曉彤及林麗姬,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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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經濟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方偉雄於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終止,並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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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呂錦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懲教管理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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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批示:

鄭麗嫻,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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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

冼美怡及黃金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批示如下:

黃素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劉恩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劍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何海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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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王衛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家輝在本署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朱可宜在本署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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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第 4/2016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一等高級技術員潘耀威,自2008年4月起在警察總局工作,他一直熱誠投入、積極進取、工作審慎、表現專業、富責任感、擁有高度的團隊精神,對部門的工作成效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他工作態度認真,經常主動地對本局整體的資訊系統及網絡系統架構,作定期的檢視、分析和優化的研究,並且在資訊系統安全上提出很多具建設性的建議及意見,增強本局有關系統的安全性及穩定性,讓本局整體系統的安全程度加以提昇。同時,他亦不斷透過自我的進修與學習,增強資訊技術方面的專業知識,致力協助優化本局的資訊系統,表現非常卓越。

他一直勤奮積極、盡忠職守、謙虛有禮,對各項工作都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去完成,深得上級和同事的信任和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局長 馬耀權

第5/2016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莫如壎,自2002年10月起調派到警察總局工作,多年來認真負責、表現積極、盡忠職守、隨時候命,對上司給予的任務,均能有效地辦妥和及時完成。

莫如壎首席刑事偵查員自進入警察總局後,首先在行動策劃中心工作,之後再調配到情報分析中心,負責處理粵港澳三地警方情報交流的工作。近年來國內外安全形勢複雜多變,粵港澳三地警方加強了警務合作及情報交流,莫如壎首席刑事偵查員參與了由三地警方聯合舉辦的專題項目巡迴培訓課程、專題項目演練等籌備工作,以及優化了三地刑事情報交流的溝通流程,使澳門警方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得到明顯提升,工作更有效率。

此外,他還負責處理刑事情報等機密資料的分類及保存,多年來憑藉其細密的心思,嚴謹的工作態度,將大量而且複雜的卷宗處理得井井有條。在與鄰近地區的警務部門進行情報交換方面,每每能將情報準確地第一時間傳達給上司和相關的警務機構,表現出高度的專業及高效率。

莫如壎首席刑事偵查員具有良好的品德,無私及犧牲的精神,多年來成績有目共睹,贏得上司及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局長 馬耀權

第6/2016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煥鋒,自2008年3月起在警察總局工作,他一直表現積極認真、刻苦耐勞、謙虛有禮、善於溝通、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在工作上處處表現出卓越的才能。

他對工作熱誠投入、勤奮盡責,經常主動提出優化工作的建議,協調與各附屬單位在資訊化計劃上的溝通與合作,致力提高本局人員對資訊系統的應用及效率。另外,他在複雜的資訊系統開發過程中,對用家的各項繁複需求,都很有耐心地了解、細心分析和處理,從而排除不必要的障礙及困難,讓開發出來的資訊系統,一方面既能滿足用家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可以達到最佳的使用效果,使到部門的工作效率得以大大提高,表現非常出色。

他具有良好的品德,主動積極,對上級指派的各項工作,均有條不紊去完成,故深得上級及同事的認同與愛戴。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局長 馬耀權

第7/2016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二等技術員葉慧姍,在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擔任秘書六年以來,一直盡忠職守、富責任感,執行職務時往往不惜犧牲休息時間,充份發揮無私的敬業精神。

她善於溝通與協調,在分析和整合適用的信息、為上級安排工作日程、檔案及文書處理、會議及接待安排等各方面的任務,均能憑藉細心觀察和冷靜應變高效完成。此外,她多年來持續進修,在工作上學以致用,對本局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葉慧姍為人謙遜誠懇、勤奮踏實,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和信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局長 馬耀權

第8/2016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崔鳳儀女士,她在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擔任職務期間,一直表現優秀、忠於職守、克盡己任、敬業樂業、工作勤奮,充分發揮與同事之間的尊重及合作精神,故深得上級及同事的敬重與愛戴。

崔女士是一位具有良好的品德、待人彬彬有禮、主動富責任感,工作勤懇的人員。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局長 馬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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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禤家俊,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之規定,並根據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及第2/2016號海關關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轉授權,批准臨時委任為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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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張聰的個人勞動合同獲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終審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朱嘉煒,中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殷雄慧及朱倩文,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黃瀚賢、胡顯業、梁燕玲、曾潔琼、林建業、馮彥龍、陳思敏、黃維、吳培洪、蘇志遠、梁詠心、莫嘉琪、張展明、陳曉紅、陸思雅、施玉燕、郭曉婷、黃文玉、何國盛、姚麗娜、劉華康、袁偉基、李志安、蘇玉芳、許世儒、吳琦琦、陳龍、黃樹培、劉紫珊、梁雁君、李藝傑、鄺偉業、何浩昌、林嘉洪、徐俊峰、蔡鴻陽、陳書林、譚兆寶、張國偉、何明瀚、梅淑賢、謝鴻傑、何采姿、黃國錚、謝榮鋒、施養錨、王振凌、張剛毅、梁卓宏、古瑞華、麥承罡、梁芷雯、馮智恆、白華輝、黃富文、龔俊銘、袁志偉、高健雄及馮繼昌,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李澤龍及羅偉倫,以及行政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林慧婷及梁勤富,均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初級法院臨時委任的前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張展望,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鄧偉聰及林衍雄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婷婷、仇健堯、李秀金、黃嘉莉、戴爾欣及吳麗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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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准之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370,000.00
01 03 03 00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350,000.00  
01 06 03 01 00

啟程津貼

20,000.00  
02 01 07 00 03

文儀器材

5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335,000.0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500,000.00
02 03 05 03 01

通訊

9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30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80,000.00  
02 03 09 00 09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120,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60,000.00  
05 02 01 00 00

人員

35,000.00  

總額

1,205,000.00 1,2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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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Isabel Dias Calado André Bandeir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杜詠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主任文案常前,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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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澳 門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林暉學士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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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馮炳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元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室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黎嘉偉,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程自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房屋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少英在政策研究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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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冬韻及李安琪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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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唐曉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志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第一名及第二名合格准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韋綺頻及陳霆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嘉欣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一處處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她從事法律工作已有十四年多的時間,在本局擔任代任主管期間,能以獨立、高效及盡責的態度完成任務,表現出優秀的工作素質,其專業知識和資歷勝任法規草擬一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自2016年1月4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一處處長;
——於2016年1月1日,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職級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於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以代任方式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條約處處長;
——於2011年6月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於2015年11月1日起視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
——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廉政公署擔任高級調查主任;
——於2005年1月26日,確定委任為新聞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於2002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廉政公署擔任調查主任;
——於2001年10月24日,確定委任為新聞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於2001年9月17日至2002年9月30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廉政公署擔任首席調查員;
——於1999年11月17日至12月20日,在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以全職方式協助新聞中心範疇之工作;
——於1999年7月21日,確定委任為新聞司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
——於1997年4月2日,臨時委任為新聞司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三等文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炳傑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他從事法律工作已有九年多的時間,在本局擔任代任主管期間,能以獨立、高效及盡責的態度完成任務,表現出優秀的工作素質,其專業知識和資歷勝任法規草擬二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自2016年1月4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
——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今,以徵用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以徵用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14年8月13日,確定委任為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12年2月1日,確定委任為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於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以徵用方式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於2009年6月24日,定期委任為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07年5月17日至2009年7月19日,以徵用方式在法律改革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於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5月16日,以徵用方式在法律改革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於2006年5月17日,確定委任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於2003年6月5日,定期委任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於2000年8月2日,確定委任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於1998年2月25日,確定委任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於1995年10月25日,確定委任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
——於1995年4月26日,確定委任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三等文員;
——於1993年2月1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身份證明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文員;
——於1991年2月18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身份證明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嬌真擔任本局條約處處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她從事法律工作已有九年多的時間,在本局擔任代任主管期間,能以獨立、高效及盡責的態度完成任務,表現出優秀的工作素質,其專業知識和資歷勝任條約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專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 專業簡歷:

——自2016年1月4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條約處處長;
——於2016年1月1日,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職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
——於2015年1月2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於2012年8月14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於2011年1月1日,根據第22/201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轉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編制外合同人員;
——於2010年1月29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 於2007年4月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樓元正擔任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於2008年6月起在本局原法律推廣廳擔任職務,從事法律推廣活動、接待外賓、處理投訴等工作,在本局擔任代任主管期間,能以獨立、高效及盡責的態度完成任務,表現出優秀的工作素質,其專業知識和資歷勝任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匹茲堡州立大學科技學理工學士

匹茲堡州立大學理工碩士

3. 專業簡歷:

——自2016年1月4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
——於2015年7月23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於2013年3月6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於2010年11月6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於2007年11月6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法務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

———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李敦明及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林卓威,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敏頴,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八月十日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十一月九日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刊登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批准的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 2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 663,725.18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 683,725.18
總計 $ 683,725.18 $ 683,725.18

———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梁少峰、林宇杰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批示:

(一)交通事務局已故退休技術工人陳容昌之遺孀陳月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44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林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文案吳小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1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方少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2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梁百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鄧偉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陳德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4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二等海事人員陳英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8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四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吳華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4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事督導員歐志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5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審計署工作人員Emília de Lurdes Bigares Panasco,供款人編號616524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劉曼詩,供款人編號30129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陳秀芳,供款人編號60047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余擎漢,供款人編號60058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工人Silvina Ritche Abrantes Santos,供款人編號60062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鄭聯妹,供款人編號60114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蘇莉明,供款人編號60201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行政技術助理員高志威,供款人編號60256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冼華妹,供款人編號60383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陳長盛,供款人編號60462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技術工人歐寧堅,供款人編號60523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助理服務員彭長龍,供款人編號60574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旅遊學院講師袁栩婷,供款人編號61659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翁敏婷,供款人編號61977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體育局技術員李志成,供款人編號62043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謝惠芳,供款人編號60363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學院工作人員鄭金旋,供款人編號60724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陳震邦,供款人編號61790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移轉價值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

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下列公務人員獲批准將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移轉價值: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

姓名 部門
123463 蘇錦新 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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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雪梅,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黃杏回,為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素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永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彭嘉敏及關正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雅倫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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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與羅志堅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本局與余彩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陸瑞儀及譚金燕,二等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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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杜志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景雄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Leonel Dias da Silva Wong及郭慶紅擔任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桂珍、冼月明、李惠珠、孫國科、梁壽光、何俊強、譚彩珍及盧玉嬋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20點。

———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3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首席消防員葉國輝,編號423991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副消防區長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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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綺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劉愛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美儀及紀雪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柯慶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吳樹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燕,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志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芷凝及李雁冰,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 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張錦輝及夏吉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欣琪、林燕君、林琼娟、張榮杰、朱嘉寧、Viegas, Nelson Monteiro、陳靜雯及張梓珊,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嘉儀、曹倩儀、黎美崎、林嘉恆、林妙嫦、梁敏聰、雷耀珊、麥潔敏、吳家誠、黃嘉敏、黃運池、杜雪盈、歐嘉雯、陳淑玲、陳偉樟、陳榮斌、周小清及張秀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小玲、何嘉盈、甘麗珊、李松生、譚健豪、原佩詩、辛麗雅、向浩明及潘頴嘉,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迎映、周翠珊、伍穎妍、歐陽惠娟、陳嘉敏、張淑如、何潔瑩、尤婉兒、楊智煊及王珊瑜,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高級專科護士(退休)李嘉寶有權收取薪俸點580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自群及王詩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詠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董偉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曾翔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天恆有限公司發給“仁愛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7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群隊街18-B號勝群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群隊街18-B號勝群大廈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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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Ernesto Pintos dos Santos——應其要求,取消第M-178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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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邵秀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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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守琦、李樹森、陳少婷、容月敏、包杭綺、陳儀、劉炎慧、曾茵茵、梁志浩、程正昂——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34、M-2235、M-2236、M-2237、M-2238、M-2239、M-2240、M-2241、M-2242、M-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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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美英——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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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凱茵——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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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浩賢——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牌照編號是:T-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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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聯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7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亞卑寮奴你士街(荷蘭園二馬路)6-C號友聯大廈地下G座,持牌人為友聯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亞卑寮奴你士街(荷蘭園二馬路)6-C號友聯大廈地下G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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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徐汝亨先生發給“明星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7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土地廟前地(醮場地)41號海棠閣地下C座,住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01號海名居28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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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潘志芳——應其要求,取消第E-162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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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李漢初第M-1751號及湯潔盈第M-179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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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頴佳——應其要求,取消第M-213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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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自雄——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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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康達中西綜合診所第AL-0071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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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綺雯第E-241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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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歐陽錦欣第E-1781號、鍾玉嬋第E-1944號、翁儀第E-1955號、伍麗英第E-1979號、李焯華第E-1994號、何鳳螢第E-1996號、陳玉婷第E-2003號、賀美慧第E-2073號、何雪欣第E-2104號及黃穎瑜第E-21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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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雄——應其要求,中止第M-030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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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批示:

應陳麗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批示:

應尉東君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許高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鳳麒、周倩雯及李雅姿,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黃兆娟,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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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玉琴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兼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劉穎瑤、黃海容、袁偉發、吳耀東、胡偉健、李寶榮、簡靈珠、洪美儀、施燕萍及胡顯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張雅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鍾美婷及尹艷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區家祺、梁俐嘉、洪鳴、許海波、黃永健及溫楚君——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王寶賢——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嘉俊、蔡艷玲及蘇鴻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鄧穎彤、譚碧韻及古麗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續期一年,其餘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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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玉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金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Diamantino Augusto Torrado——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白玉萍及周志銘,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詩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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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林靜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曾雅詩、余展珊及司徒瑩,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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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黃清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毛翠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梁詩敏,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志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黃國詩及陳莉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何莉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劉淑雯及梁家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及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吳璟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徐穎琳,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何如彬,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林永池,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黎卓玲及蔡英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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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蘇慶富獲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耀華獲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羅嘉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望廈迎賓館館長,為期二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獲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及職階如下:

姓名 職級 職階
張志雄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林煒燕 特級技術員 1
李瑞麟 首席技術員 2
關慧茵 首席技術員 1
陳正莉 首席技術員 1
吳日東 一等技術員 2
余嘉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馮嘉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麥麗珍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崔秀慧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陳金玉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李凱瑩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龐寶兒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王傳斐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Vong Ana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何偉強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黎皚欣 首席公關督導員 1
林日雄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楊小華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黃瑩瑩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馬淑賢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杜玉貞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鄭少華 重型車輛司機 4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馮嘉維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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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素娟在本基金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4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志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孫德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14/2009號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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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婉屏、馮笑明、何惠芬、梁惠琼、郭少芬及詹秀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至第四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最後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首位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其餘五位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杏欣、梁家汶及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趙叔維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郭少芬及詹秀群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穎華、馮元山及梁佩芬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敬豪及麥耀輝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昌文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黎煥洲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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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張潤民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本局船舶檢驗處處長黃國潭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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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丁麗群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翁義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鄭松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陳倩香、吳少武及杜耀榮,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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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黃江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梁家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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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華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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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深昌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關慧怡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應關翠文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翁敏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羅雪兒及駱兆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劉嘉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雷詠敏,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歐陽健成、曾鴻及黃颻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趙家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袁善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洪情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余向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余素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鄭敬生,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如下:

黃焯麟,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周挺發,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容潔晶,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葉瑜平,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秦振輝,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偉明及林少強,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陳志強,晉階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卓智明,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盧均耀,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梁志敏,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梁潔儀及梁祐達,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鮑欣欣,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

曾瑞欣,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張學寶,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徐詩敏,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陳沛霖及呂灝堅,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莫彩桃,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李詠豪及梁佩儀,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蔡炳德,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達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調職往檢察長辦公室,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余擎漢,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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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