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誠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2016/2017及2017/2018學校年度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保險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快通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飛秒鐳射器系統及納米壓痕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