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艷媚法學士及梁潔歡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當財政局兩名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將依次由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法學士及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2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