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8/2016。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展現真我」協會,英文為”Macau IC2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沙梨頭海邊新街28-A新昌工業大廈二樓,倘認為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於成立後,將成為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之轄下社團。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宗旨、使命及目標為:
本會以推動及宣導殘疾人權利公約,並爭取及提升智障人士的權利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一. 提升社會大眾對智障人士的認知、尊重和接納,協助智障人士融入社會,爭取平等機會。
二. 反映智障人士之需要,向社會大眾及政府部門作出呼籲、必要時提出建議。
三. 為智障人士爭取應有的權利和福祉。
四. 推動殘疾人權利公約之相關條文的落實及應用。
一. 提升智障人士參與社區活動,表達意見及決策機會。
二. 透過活動促進智障人士個人成長。
三. 向政府、社會表達智障人士的感受、需要及建議。
四. 提升智障人士實行助人自助的精神。
五. 推動及宣導殘疾人權利公約,讓社會大眾重視智障人士的權益。
第五條——一. 凡十六歲或以上智障人士均可入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付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二. 凡本會會員可以自願性退出本會。
三. 凡已入會之會員故意違反本會規章而進行任何令本會聲譽受損的行為,本會有權開除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一. 會員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及優先享用本會的一切設施和福利;
二. 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和義務;
三. 年滿十八歲的會員才有被選為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四. 會員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其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由法律指定的監護人作代表;並取消被選為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五. 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六. 按時繳交會費;
七.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會務及各項活動;
八. 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九. 繳交會費滿十年者自動轉為永久會員;
十.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內閣成員,參與各項會務及活動時,與普通會員繳費標準一致。
第七條——本會之法定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一.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之成員。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若干名,其人數必為單數。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其委任期中一名副會長召集。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成員為單數,在會員大會上選出,代行處理一切會務,須向會員大會負責,其分工如下:
一.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成員所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其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二. 理事長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各種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 副理事長之職權:如理事長因特殊狀況而不能處理其職務,副理事長負責處理其職務。
四. 秘書長之職權:處理本會對外對內屬記錄性質文件,包括會議記錄、函件及公告等,並擔當理事會各種文書工作。
五. 財政之職權: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六. 理事之職權:負責協助本會策劃、組織康樂活動、對外及對內之聯絡工作,同時可彈性處理其他理事會之各項工作。
七. 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有權聘請及特邀熱心協助本會發展的人士出任職務,聘請及特邀人士均無表決權。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年度報告。
一. 監事會成員為單數,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二.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成員所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其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三.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連任二期。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收費為每年澳門幣20元正或永久會員費200元正。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或私人、社會企業、機構及公共機關捐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用於會務發展、日常支出、各項活動等,或經會員大會議決運用。
第十四條——理事會需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需由會長、理事長、財政及經理事會推選之其中一名理事合共四人,其中兩人簽署連同會印,方可提款為會務之用。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必須由會員大會通過,並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解散社團,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通知,而會議召集信函內需附上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若有任何疑問,以理事會決定及監事會決定通過為最高準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二十條——根據本會宗旨,保留或增加有關利於智障人士福祉的條文。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安兒Ana Maria W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會址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晉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Shanxi Friendship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工業園街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2樓D-E座,性質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加強澳門與山西的文化交流和經貿合作,促進澳門與山西的經濟發展。
第三條——會員的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核並交會長批准後成為會員。
2. 會員之權利:1)參加會員大會;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4)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5)對會內事務提出建議和批評。
3. 會員之義務:1)共謀本會會務之發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2)執行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議決及規則;3)出席會員大會;4)按時繳納會費;5)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四條——榮譽會長
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的本會會員或社會人士為榮譽會長。
第五條——組織機構
本會的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各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
3. 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得授權理事長行使其職權。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正、副會長享有在理事會之表決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5.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和代表本會對外之社交;
3)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4)決定接納新正式會員。
第八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監事理事會之工作。
第九條——本會若任何機構成員出現空缺,令該機構不能正常運作時,需於三十天內由會員大會補選,出任至該任期滿。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實體或個人資助,倘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未明之條文,概依本澳現行的民事法典辦理。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吳氏宗親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Clã de Apelido Ng de Macau”,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4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宗親,愛國愛澳,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促進經濟文化交往,為本澳社會和諧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四條——凡吳氏宗親,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一人及財政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會長對內對外均代表本會最高領導人。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秘書長出任。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會員贊成,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生效。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二條——本章程修改之權在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解釋之權在理事會。
第十四條——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民法典》所規範。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物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Physical Society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為以非牟利為目的,促進澳門社會的科學教育普及、進步和發展為宗旨,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本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公局新市西街28號3樓。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種物理科學及其相關的學術活動;
二、會員間的聯繫;
三、參與區域及國際學術活動;
四、探討、評論及推動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其他事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二人推薦,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二、永久會員:同本條第一款,並繳永久會費者;
三、學生會員:同本條第一款,並具有在學證明者;
四、名譽會員:對物理學有卓越貢獻,經會員二人提名,並理事會通過者;
五、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者;
六、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六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務處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監事均為無薪職位,任期2年,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理事組成,並由理事選舉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處理督導會務,召集會員大會並擔任大會主席。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推薦下屆大會主席、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若干名(單數)監事組成,並由監事選舉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依民法典處理。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決議,以會員半數或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中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會員除名、理事及監事罷免、財產處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解散須有全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形成的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永久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團體會員會費、學生會員會費;
二、政府部門或學術單位資助;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等,提呈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由創會籌備會議通過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聯之友協會”,簡稱“婦聯之友”。
本會會徽為:
會址: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2樓。
增進婦聯理監事、義工、員工及會員之家屬、親友的愛國愛澳情感,密切聯繫家屬親友開展各類文化康體聯誼活動,爭取家屬親友支持參與會務發展,推動關心社會、服務社群,促進和諧家庭、和諧社會的建設。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認同本會章程及年滿十八歲之居民,性別不限,由一名婦聯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
三.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四.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五. 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和婦聯總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等。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情節作出勸戒、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由現任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出任。主席負責主持大會。
二. 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互選產生會長、理事長各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各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五)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三.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 理事會按需要設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一.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之職權。
二. 常務理事在理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
一. 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 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賬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一.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 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 會員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一.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三. 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澳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本條款,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有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嶺南經梧太極研究會”,簡稱為“經梧太極”;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Tai Chi (Lingnan Jingw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Lingnan Jingwu Tai Chi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立足澳門,以太極武術為基礎,增進與世界各地的武術運動的交流和互助,推動武術運動的發展,繼承及發揚中國的傳統武術文化。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涌河新街海濱花園第11座14樓G(若會務需要可將會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辦事處、工作站及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四條——本會工作範圍有以下方面:
一、繼承和發揚太極武術優秀文化遺產,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太極武術交流及學術研究;
二、組織各項關於太極武術的比賽及活動;
三、自主或配合其他武術團體機構出版有關太極武術之學術論文、書刋及文獻;
四、發現挖掘太極武術優秀人才,培養提高,促進太極武術的發展。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本澳或其他地區、國家的愛好太極武術運動、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願意遵守會章者,通過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會費,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二、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對本會工作上作出貢獻之人士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三、本會亦可對本會工作上或經濟上曾作出重大貢獻之人士授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稱號。
第六條——凡自願加入本會者,應以“繼往聖之絕學”為理念,繼承及發揚太極武術;更應恪守武德、重情重義、互幫互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會員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和建議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需遵守會章及決議並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若一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各管理機構;
三、制定本會的方針。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審查申請入會者的資格;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製訂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年度活動計劃、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會務報告;
六、執行日常會務,聯絡及維繫本會會員,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會員之會費及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s Jovens Empreendedo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Ventur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青年創業人士為對象,持續向青年人提供交流意見及合作機會,整體性提高本澳青年人營商水平,配合政府邁向適度多元政策,結合各領域的青年創業人士持續發展事業,建設澳門。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第六街永昌工業大廈四樓B,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本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3. 按時繳納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4. 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構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5.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六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經費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三)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核醫及分子影像學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Medicina Nuclear e Imagem Molecular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SMNIMM”;
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of Nuclear Medicine and Molecular Imaging”;
英文簡稱為:“MSNMMI”。
2. 宗旨:
(a)致力發展核子醫學與分子影像專業,提高臨床服務、教學與科研水平;
(b)促進澳門核子醫學與分子影像專業與國際接軌;
(c)推動分子生醫影像之相關轉譯醫學與產業應用;
(d)就放射性藥物的監管處理為社會提供建議與諮詢平台;
(e)為核子醫學與分子影像對澳門巿民作普及教育,鼓勵澳門學生投身相關行業;
(f)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g)本會為非牟利合法專業團體。
3. 會址:澳門路環金峰南岸第十二座尚澄峰十二樓J室。
1. 會員資格:
(a)會員:凡於本澳從事核子醫學與分子影像工作之相關專業人事,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不予保留;
(b)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且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可自行提出申請;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得予保留。
2. 永久會員資格評核:
本會會員提出申請成為永久會員,需由理事會委任本會顧問或本會的永久會員進行評審及決議。
3. 會員權利:
(a)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b)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c)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4. 會員義務: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c)會員及永久會員均需繳納會費,二年以上不繳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但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可免交年費而會籍得予保留;
(d)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e)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5. 處分:
會員若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交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
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的權利;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c)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其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f)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務;
(g)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h)在會員大會上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i)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或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均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j)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b)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秘書長一人。另可按需要增設財政、外事及總務各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c)除理事長或其委託者外,任何人士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d)理事會各領導成員的職責:
(i)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
(ii)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iii)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e)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監事會:
(a)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c)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5.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增設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1. 經費:
(a)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
(b)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c)其他合法收入。
2. 會徽:
3.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影視藝術協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2樓。
第三條——宗旨
促進澳門影視藝術文化的發展,提供影視產業的中西互動交流平台,推動澳門本地的影視文化並將其作品推向國際。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影視藝術愛好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稱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會員有退會之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繳交會費之義務、對本會之會務進行批評及建議;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和藝術研究;遵守會章及決議。
2.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構成員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九條——理事會的職能:
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和管理法人;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並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管理本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社會贊助、會費及入會基金。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空運暨物流業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spachantes de Carga Aérea (Logístic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Air Freight Forwarding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1)促進同業間之聯繫,提高從業員專業水準,維護同業及會員之權益。
2)聯繫世界各地同業團體,交流經驗及訊息,以促進本澳航空貨運及物流之發展,為澳門之經濟發展效力。
3)肩負同業間與政府及有關機構,團體等之溝通橋樑,協調各方關係。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A B座。
第四條——凡在本澳政府根據有關法例登記之航空貨運公司、物流公司,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甄別核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服務。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者,交由理事會處理。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將視情節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一)選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二)審議理事會之賬目及會務工作報告;(三)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四)修改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七名理事及兩名候補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三)舉辦有關之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最少二人及候補理事二人,下設公關,康樂事務等組別,理事會之任期為兩年,理事長可得連選連任一屆,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工作,理事會決議需超過半數出席方生效。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一屆。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幣貳仟圓,每年度年費多少由理事會通過決定,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十五條——本會各項經費由基金、年費或贊助款項撥充,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審核,並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六條——本簡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其他附則由理事會根據需要釐定公佈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永遠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主席團成員不受個人會員年齡限制,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主席團成員均可出席本會的一切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必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連選只可連任一屆。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其他連選可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會員拓展部、聯絡公關部、財務部、文康部、總務部、福利部。各部設部長各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得聘特邀委員、委員若干名。
第十一條——(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連選只可連任一屆。監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其他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一)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僑界的領袖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二)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關和實體的資助;
(三)其他。
第十六條——修章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人數通過。
第十七條——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全體會員通過。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2/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研究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葉挺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Yeting”,英文名稱為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Yeting"(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八條第四款如下: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秘書二人,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對內協調本會工作,且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秘書負責記錄會員大會工作及負責本會的各種文檔記錄。
四、會員大會平均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特別會議可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或一半以上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或者理事長代為召集。會議召集書須在至少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方式通知,當中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保持不變)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
四、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每年平常會員大會之後舉行,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或應理事會一半或以上成員提議召開。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平常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平常會議之前舉行,由監事長召集,監事會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一半或以上成員提議召開。”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焦雲迪 |
陳偉成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吳曄 |
王見非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張文欽 |
林克威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霞 |
程曉東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Macau, |
Lau Pak Hung |
Yeung Wing Chee, Grace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經理 |
會計主管 |
蕭雅琴 |
謝櫻敏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陳大華 |
羅美玉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Wu Long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
首席執行官——澳門分行 |
馮綺瑩 |
馬竹豪 |
二零一五年業務報告撮要
2015年友邦保險集團及澳門友邦保險各業務指標持續表現卓越,屢創佳績。隨著新設立“澳門友邦財駿中心”,澳門友邦保險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保險保障和財富管理,以體現集團「真生活 真夥伴」(The Real Life Company)的品牌承諾。
展望2016,澳門友邦保險會繼續推展其優質營業團隊的策略,建立一支高效能的財務策劃專才隊伍,透過尖端科技的營銷工具,為客戶提供最佳的服務與及切合需要的產品,同時亦配合專業的後勤支援,務求客戶能體驗到與澳門友邦保險交往的愉悅感受。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首席執行官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