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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出的理據後,批准在出入境事務廳路氹邊境站警司處安裝並使用四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編號為S181,S182,E184及E185。
二、上述系統的確實安裝位置載於已送交予個人資料辦公室的卷宗內,以便該辦公室發表意見。
三、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四、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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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理據後,批准海關續期使用下述的錄像監視系統;有關系統的安裝位置載於已送交予個人資料辦公室的卷宗內,以便該辦公室發表意見。系統的資料如下:
(一)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35/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安裝,總數為145支的鏡頭;
(二)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36/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安裝,總數為156支的鏡頭;
二、基於工程原因,由海關管理及永久使用的上述錄像監視系統,當中2支鏡頭已停止運作,現時該系統包含的鏡頭實際數目為299支。
三、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四、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兩年的期間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
六、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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