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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0/2016

刊登日期:

2016.7.27

版數:

16510-16528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270(2016)號決議及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上指決議附件三清單所列4艘船隻制裁通知的有用部分。
相關法規 :
  • 第2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第1540(2004)號決議
  • 第3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
  • 第3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874(2009)號決議。
  •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87(2013)號決議。
  •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94(2013)號決議。
  • 第8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依照第2270(2016)決議第25段提交的關於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和第2270(2016)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報告。
  • 第6/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21(2016)號決議。
  • 第8/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5艘船隻制裁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10/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270(2016)號決議的葡文譯本。
  • 第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97(2017)號決議。
  •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在制裁名單中增加4艘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3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增列受制裁個人、實體和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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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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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了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的第2270(2016)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根據第2270(2016)號決議第23段指定朝鮮的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OMM)及決議附件三所列船隻是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因而受到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資產凍結;

    上指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第2270(2016)號決議附件三所列的31艘船隻中有4艘不屬於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因而不受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資產凍結,決定將這4艘船隻從屬於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的清單中除名;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270(2016)號決議(含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及
    ——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有關船隻制裁通知的有用部分的中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2270(201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6年3月2日第763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第1540(2004)、第1695(2006)、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1887(2009)、第2087(2013)和第2094(2013)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和2012年4月16日(S/PRST/2012/13)的主席聲明,

    重申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於2016年1月6日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和第2094(2013)號決議進行的核試驗以及這一試驗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擴散條約》”)和旨在加強全球防止核武器擴散機制的國際努力構成的挑戰以及它對該區域內外的和平與穩定帶來的危險,

    再次着重指出朝鮮回應國際社會其他安全和人道主義關切的重要性,

    還着重指出本決議制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影響,

    感到遺憾的是,朝鮮將金融、技術和工業資源轉用於發展其核武器和彈道導彈計劃,譴責它宣佈的發展核武器的意圖,

    表示深為關切朝鮮人民遭受的嚴重困難,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進行軍火銷售產生的收入轉用於發展核武器和彈道導彈,而朝鮮公民有大量需求未得到滿足,

    表示嚴重關切朝鮮繼續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於2014年和2015年一再發射彈道導彈,並於2015年進行潛射彈道導彈試射,指出所有這些彈道導彈活動有助於朝鮮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增加了該區域內外的緊張局勢,

    表示繼續關切朝鮮濫用《維也納外交和領事關係公約》賦予的特權和豁免權,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正在進行的核相關和彈道導彈相關活動進一步加劇該區域內外的緊張局勢,認定繼續存在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明顯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最強烈地譴責朝鮮違反並公然無視安理會的相關決議,於2016年1月6日進行的核試驗,並譴責朝鮮2016年2月7日的發射使用彈道導彈技術,嚴重違反了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和第2094(2013)號決議;

    2. 重申其決定,即朝鮮不應再進行使用彈道導彈技術的發射、再進行核試驗或其他任何挑釁,並應暫停所有與其彈道導彈計劃有關的活動,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關於暫停導彈發射的承諾,並要求朝鮮立即全面遵守這些義務;

    3. 重申其決定,即朝鮮應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

    4. 重申其決定,即朝鮮應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現有的其他所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彈道導彈計劃;

    5. 重申,根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c)段,所有會員國應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朝鮮轉讓、或由朝鮮國民從朝鮮轉讓或從朝鮮領土轉讓,任何涉及提供、製造、維護或使用與核、彈道導彈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的物項、材料、設備、物品和技術的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援助,並強調指出這一規定禁止朝鮮與其他會員國進行任何形式的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哪怕是用於發射衛星或空間運載工具的技術合作;

    6.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段中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所有武器及其相關材料,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及其相關材料,以及與供應、製造、維護或使用這些武器和相關材料有關的金融交易、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援助;

    7. 申明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和8(c)段規定的並經第1874(2009)號決議第9和10段延長的義務,適用於把物項運入或運出朝鮮以進行修理、維修、翻新、試驗、逆向工程和營銷,不論物項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是否轉讓,特別指出第1718(2006)號決議第8(e)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為開展本段所述活動進行的任何個人旅行;

    8.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和8(b)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有關國家認定的、食物或藥品以外的可直接有助於發展朝鮮武裝部隊的作戰能力的任何物項,或適用於那些支持或加強朝鮮以外的另一會員國武裝部隊的作戰能力的出口,還決定,這一規定不再適用於供應、銷售或轉讓某一物項,或採購這一物項,如果:

    (a)有關國家認定,這一活動完全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或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且不會被朝鮮的個人或實體用來創造收入,且與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和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無關,但條件是,有關國家在做出這一認定前通知委員會,並向委員會通報為防止有關物項用於其他用途採取的措施,或

    (b)委員會已逐案認定,某項供應、銷售或轉讓不會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各項目標;

    9. 回顧第1874(2009)號決議第9段要求各國禁止從朝鮮採購與提供、製造、維護或使用武器及其相關材料有關的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援助,並闡明,本段禁止各國為軍事、準軍事或警察訓練目的接待培訓員、顧問或其他官員;

    10.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個人和實體和任何代表他們或按他們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以及由他們擁有或控制的、包括通過非法手段擁有或控制的實體;

    11.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e)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開列的個人和代表他們或按他們指示行事的個人;

    12. 申明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所述“經濟資源,”包括有可能被用來獲取資金、物品或服務的各類資產,例如船隻(包括海船),不論它們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動產或不動產,實際資產或潛在資產;

    13. 決定,如果會員國認定朝鮮的外交官、政府代表或以政府身份行事的其他朝鮮國民代表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或代表協助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制裁或違反這些決議的規定的個人或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則它們應依照適用的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將其驅逐出境,以遣返回朝鮮,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妨礙朝鮮政府代表過境前往聯合國總部或其他聯合國機構處理聯合國事務,並決定,本段的規定不適用某一人,如果:(a) 履行司法程序需要此人在場;(b)此人在場完全是為了醫療、安全或其他人道主義目的,或(c)委員會逐案認定,驅逐此人將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各項目標;

    14. 決定,如果會員國認定不是本國國民的人在代表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或在協助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制裁或違反這些決議的規定,則它們應依照適用的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將其驅逐出境,以遣返回朝鮮,除非履行司法程序需要此人在場,或此人在場完全是為了醫療、安全或其他人道主義目的,或委員會逐案認定,驅逐此人將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各項目標,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妨礙朝鮮政府代表過境前往聯合國總部或其他聯合國機構處理聯合國事務;

    15. 特別指出,由於要履行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和第2094(2013)號決議第8和11段規定的義務,所有會員國都應關閉被指認實體的代表處,禁止這些實體以及那些直接或間接為它們或代表它們行事的個人或實體,參加合資企業或任何其他商業安排,並特別指出,如這一代表處的代表是朝鮮國民,則各國要根據和依循第2094(2013)號決議第10段,依照適用的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將其驅逐出境,以遣返回朝鮮;

    16. 注意到朝鮮經常使用幌子公司、空殼公司、合資企業和複雜和不透明的所有制結構來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規定的措施,為此指示委員會在小組的支持下,查出這樣做的個人和實體,並在適當情況下,指認它們接受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措施的約束;

    17. 決定所有會員國應防止在本國境內或由本國國民對朝鮮國民進行有助於朝鮮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發展的學科的專門教學或培訓,包括高級物理學、高級計算機模擬和相關計算機科學、地理空間導航、核工程、航空航天工程、航天工程及相關學科的教學或培訓;

    18. 決定,所有國家應檢查,包括在機場、港口、自由貿易區,檢查本國境內或通過本國過境的,自朝鮮發運或運往朝鮮的貨物,或由朝鮮或朝鮮國民、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由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擔任仲介或給予協助的貨物,或由懸掛朝鮮國旗的飛機或船隻運載的貨物,以確保不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轉讓任何物品,促請各國在進行此類檢查時,儘可能減少對該國認定的出於人道主義目的而轉運的貨物的影響;

    19. 決定,會員國應禁止本國國民和本國境內的人將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租賃或包租給朝鮮,或向朝鮮提供機組人員或船員服務,決定此禁令也適用於任何列入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任何其他朝鮮實體、任何被相關國家認定曾協助規避制裁或協助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其他個人或實體、任何代表任何上述方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以及任何由上述方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促請會員國取消對朝鮮擁有、運營或由朝鮮提供船員的船隻的登記,還促請會員國不登記另一會員國根據本段取消登記的此類船隻,決定,如事先逐案向委員會通報此類租賃、包租或提供機組或船員服務並附有信息說明:(a)這些活動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且不會被朝鮮的個人或實體用於創造收入,(b)已採取哪些措施防止此類活動助長違反上述各項決議,則本項規定不適用;

    20.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禁止本國國民、接受本國管轄的個人、在本國境內組建或接受本國管轄的實體在朝鮮登記船隻,獲得船隻使用朝鮮船旗的授權,以及擁有、租賃、運營懸掛朝鮮船旗的任何船隻,為此類船隻提供任何船級證書、認證或相關服務,或為其提供保險,決定本項措施不適用於事先向委員會提供詳細信息後逐案向委員會通報的活動,信息內容包括參與活動的人員姓名和實體名稱,表明這些活動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且不會被朝鮮的個人或實體用於創造收入,並說明已採取哪些措施防止此類活動助長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

    21. 決定,如果它們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任何飛機載有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品,所有國家都不得允許這些飛機在其境內起飛、降落或飛越,但不包括為接受檢查而降落,也不包括迫降,促請所有國家在考慮是否允許飛機飛越時,評估已知風險因素;

    22. 決定,如果它們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任何船隻由列入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或載有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貨物,所有國家都不得允許這些船隻進入其港口,但不包括因緊急狀況而進港、返回出發港或進港接受檢查,也不包括委員會事先認定的出於人道主義目的的進港,或符合本決議目標的其他任何目的的進港;

    23. 回顧委員會已將朝鮮的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制裁名單,注意到本決議附件三所列船隻是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因此應接受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資產凍結,強調會員國必須執行該決議的有關規定;

    24. 決定,朝鮮應放棄一切化學和生物武器和武器相關計劃,並應嚴格按照它作為《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締約國承擔的義務行事,促請朝鮮加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並隨後立即遵守其規定;

    25. 決定通過增加對物品的指認來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指示委員會為此開展工作,在本決議通過十五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還決定,如果委員會未採取行動,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該報告七天內完成調整有關措施的行動;

    26. 指示委員會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並在其後每年審查和修訂S/2006/853/CORR.1號文件所列物項;

    27. 決定,如果相關國家認定任何物項可能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計劃、有助於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或有助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則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和8(b)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這些物項;

    28. 重申第1874(2009)號決議第14至16段和第2087(2013)號決議第8段,決定這些段落也適用於根據本決議第18段進行檢查時發現的、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或轉讓的任何物項;

    29. 決定,朝鮮不得從其領土、或由其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煤、鐵、鐵礦石,所有國家均應禁止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其船旗的船隻或飛機從朝鮮購買這些材料,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決定本規定不適用於:

    (a)購買國根據可信情報證實不是朝鮮原產的、而是經由朝鮮運送的完全是用於從羅津港(Rason)出口的煤,但有關國家須事先通知委員會,且此類交易不涉及為朝鮮的核或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創收;和

    (b)被認定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不涉及為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創收的交易;

    30. 決定,朝鮮不得從其領土、或由其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黃金、鈦礦石、釩礦石、稀土礦產,所有國家均應禁止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朝鮮購買這些材料,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

    31.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國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朝鮮領土出售或供應航空燃料,包括航空汽油、石腦油類航空燃油、煤油類航空燃油、煤油類火箭燃料,不論這些燃料是否源於本國領土,除非委員會事先已逐案特別批准向朝鮮轉讓已核實將用於滿足基本人道主義需求的此類產品,但須做出特別安排以有效監測運送和使用情況,還決定本項規定不適用於向朝鮮境外的民用客機銷售或供應僅供在往返朝鮮飛行期間使用的航空燃油;

    32.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資產凍結措施適用於有關國家認定的與朝鮮核計劃、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有關的、由朝鮮政府或朝鮮勞動黨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朝鮮境外的所有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朝鮮以外的所有國家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不向這些個人或實體、或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提供或為其利益而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決定這些措施不適用於朝鮮駐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有關組織的代表團或朝鮮其他外交和領事使團開展活動所需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也不適用於委員會事先逐案認定為交付人道主義援助、實現無核化或實現任何符合本決議目標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33. 決定各國應禁止在本國領土內設立和運營朝鮮各銀行的新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代表處,還決定各國應禁止本國境內或受本國司法管轄的金融機構與朝鮮各銀行建立新的合營關係、獲取其股權、或與其建立或保持代理關係,但不包括事先已獲委員會批准的此類交易,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在通過本決議後90天內採取必要措施,關閉現有的這些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代表處,並與朝鮮各銀行終止此類合營關係、股權、代理行關係;

    34. 決定各國應禁止本國境內或接受本國管轄的金融機構在朝鮮開設新代表處、附屬機構、分支機構或銀行帳戶;

    35. 決定,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在90天內關閉現有的設在朝鮮的代表處、附屬機構或銀行帳戶,如果有關國家有可信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此類金融活動可能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有助於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還決定,如果委員會逐案認定這些代表處、附屬機構或銀行帳戶是交付人道主義援助或者外交使團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在朝鮮開展活動、或者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或有關組織開展活動、或者為了與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相符的任何其他目的所需要的,則本項規定不適用;

    36. 決定所有國家都應禁止從本國領土或由受其管轄的個人或實體提供公共和私人金融支持,以用於與朝鮮的貿易(包括向涉足此類貿易的國民或實體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如果此類金融支持可能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有助於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包括第8段禁止的其他活動;

    37. 表示關切向朝鮮移送黃金可能被用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闡明所有國家都應該對黃金的移送,包括通過在朝鮮過境和從朝鮮出發的運送黃金公司進行的移送,適用第2094(2013)號決議第11段所述措施,以確保此類黃金不會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有助於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或有助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38. 回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已促請各國加強盡職調查和採取有效對策,不讓朝鮮在本國管轄區內進行非法金融活動,促請會員國採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第7項建議及其解釋性說明和有關準則,對擴散進行有效的定向金融制裁;

    39. 重申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三)段有關奢侈品的措施,闡明“奢侈品”一詞包括但不限於本決議附件五所述物項;

    40. 促請所有國家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並在其後應委員會要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國為有效執行本決議各項規定而採取的具體措施,第1874(2009)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與聯合國其他制裁監測組合作,繼續努力協助各國及時編寫和提交此類報告,並指示委員會優先接洽那些從未按照安全理事會要求提交執行情況報告的國家;

    41. 促請所有國家提供它們掌握的不遵守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措施的信息;

    42. 鼓勵所有國家審查此前上報的違反制裁的情況,尤其是根據相關決議查扣的物項或阻止的活動,以協助確保這些決議、特別是本決議第27段得到全面適當執行,為此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報告和委員會公佈的違反制裁行為的信息;

    43. 指示委員會有效處理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措施的行為,為此指示委員會指認更多應受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措施制約的個人和實體;

    44. 指示委員會繼續努力協助會員國執行對朝鮮採取的措施,為此委員會起草和分發一份關於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所有措施的全面彙編,為會員國執行提供便利;

    45. 指示委員會更新委員會的個人和實體名單中的信息,包括新的別名和幌子公司,指示委員會在本決議通過後45天內,並在其後每隔十二個月,開展這一工作;

    46.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12段闡述的委員會任務應適用於第1874(2009)、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47. 強調所有國家,包括朝鮮,都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會應朝鮮、朝鮮境內的任何人或實體、為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所述措施指認的人或實體,或任何通過這些人或實體索賠或為這些人或實體索賠的人的要求,對因本決議或以往決議規定措施而無法執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賠;

    48. 着重指出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或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沒有禁止的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與合作,以及在朝鮮為朝鮮平民開展援助和救濟活動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49. 重申維護朝鮮半島和整個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至關重要,並表示安理會承諾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決這一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國家為通過對話實現和平及全面解決提供便利,不採取任何可能加劇緊張的行動;

    50. 重申對六方會談的支持,呼籲恢復六方會談,重申支持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在2005年9月19日共同聲明中闡述的承諾,包括六方會談的目標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美國和朝鮮承諾彼此尊重主權並和平共處,六方承諾促進經濟合作,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承諾;

    51. 申明安理會將繼續審議朝鮮的行動,並準備根據朝鮮遵守規定的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並就此表示決心在朝鮮再度進行核試驗或發射時,進一步採取重大措施;

    5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一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個人)

    1. CHOE CHUN-SIK

    a. 說明:Choe Chun-sik是朝鮮第二自然科學院院長,朝鮮遠程導彈計劃負責人

    b. 別名:Choe Chun Sik;Ch’oe Ch’un Sik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54年10月12日;國籍:朝鮮

    2. CHOE SONG IL

    a. 說明:端川商業銀行駐越南代表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護照號:472320665,護照失效日期:2017年9月26日;護照號:563120356;國籍:朝鮮

    3. HYON KWANG IL

    a. 說明:Hyon Kwang Il是國家宇宙開發總局科學發展司司長

    b. 別名:Hyon Gwang Il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1年5月27日;國籍:朝鮮

    4. JANG BOM SU

    a. 說明:端川商業銀行駐敘利亞代表

    b. 別名:Jang Pom Su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57年4月15日;國籍:朝鮮

    5. JANG YONG SON

    a. 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MID)駐伊朗代表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57年2月20日;國籍:朝鮮

    6. JON MYONG GUK

    a. 說明:端川商業銀行駐敘利亞代表

    b. 別名:Cho’n Myo’ng-kuk

    c. 識別信息:護照號:4721202031,護照失效日期:2017年2月21日;國籍:朝鮮;出生日期:1976年10月18日

    7. KANG MUN KIL

    a. 說明:Kang Mun Kil曾作為南川岡(又稱南興)公司的代表從事核採購活動

    b. 別名:Jiang Wen-ji

    c. 識別信息:護照號:PS472330208,護照失效日期:2017年7月4日;國籍:朝鮮

    8. KANG RYONG

    a. 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MID)駐敘利亞代表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9年8月21日;國籍:朝鮮

    9. KIM JUNG JONG

    a. 說明:端川商業銀行駐越南代表

    b. 別名:Kim Chung Chong

    c. 識別信息:護照號:199421147,護照失效日期:2014年12月29日;護照號:381110042,護照失效日期:2016年1月25日;護照號:563210184,護照失效日期:2018年6月18日;出生日期:1966年11月7日;國籍:朝鮮

    10. KIM KYU

    a. 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MID)對外關係官員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8年7月30日;國籍:朝鮮

    11. KIM TONG MY’ONG

    a. 說明:Kim Tong My’ong是端川商業銀行主席,至少從2002年起在端川商業銀行擔任不同職位。他還在管理岩蘆江事務中發揮了作用

    b. 別名:Kim Chin- So’k, Kim Tong-Myong, Kim Jin-Sok; Kim, Hyok-Chol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4;國籍:朝鮮

    12. KIM YONG CHOL

    a. 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駐伊朗代表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2年2月18日;國籍:朝鮮

    13. KO TAE HUN

    a. 說明:端川商業銀行代表

    b. 別名:Kim Myong Gi

    c. 識別信息:護照號:563120630,護照失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出生日期:1972年5月25日;國籍:朝鮮

    14. RI MAN GON

    a. 說明:Ri Man Gon是軍需工業部部長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45年10月29日;護照號:PO381230469,護照失效日期:2016年4月6日;國籍:朝鮮

    15. RYU JIN

    a. 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駐敘利亞代表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5年8月7日;護照號:563410081;國籍:朝鮮

    16. YU CHOL U

    a.說明:Yu Chol U是國家宇宙開發總局局長

    b. 別名:無

    c. 識別信息:國籍:朝鮮

    別名更新:Ra, Kyong-Su(KPi.008)——新別名:Chang, Myong Ho

    附件二

    資產凍結(實體)

    1. 國家防務科學院(ACADEMY OF NATIONAL DEFENSE SCIENCE)

    a. 簡介:國家防務科學院參與了朝鮮彈道導彈和核武器計劃的發展推進工作

    b. 又稱:不詳

    c. 所在地:朝鮮平壤

    2. 清川江航運公司(CHONGCHONGANG SHIPPING COMPANY)

    a. 簡介:清川江航運公司2013年7月試圖通過其船隻“清川江”號,直接把非法運輸的常規武器進口到朝鮮

    b. 又稱:清川江航運有限公司(Chong Chon Gang Shipping Co. Ltd.)

    c. 所在地:地址:817 Haeun,Donghung-dong, Central District,朝鮮平壤;其他地址:817, Haeum Tonghun-dong, Chung-gu,朝鮮平壤;海事組織編號:5342883

    3. 大同信貸銀行(DAEDONG CREDIT BANK)(DCB)

    a. 簡介:大同信貸銀行向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rea Mining Development Trading Corporation)(KOMID)和端川商業銀行(Tanchon Commercial Bank)提供金融服務。至少自2007年起,大同信貸銀行代表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和端川商業銀行促成了數百次金融交易,價值以百萬美元計。大同信貸銀行屢次在知情的情況下利用欺騙性金融行為促成交易

    b. 又稱:DCB;又稱:Taedong Credit Bank

    c. 所在地:地址:Suite 401, Potonggang Hotel, Ansan-Dong, Pyongchon District,朝鮮平壤;其他地址:Ansan-dong, Botonggang Hotel, Pongchon,朝鮮平壤;SWIFT號碼:DCBK KKPY

    4. 彗星貿易公司(HESONG TRADING COMPANY)

    a. 簡介: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rea Mining Development Trading Corporation)(KOMID)是彗星貿易公司的母公司

    b. 所在地:朝鮮平壤

    5. 朝鮮光鮮金融會社(KOREA KWANGSON BANKING CORPORATION)(KKBC)

    a. 簡介:朝鮮光鮮金融會社提供金融服務來支持端川商業銀行和朝鮮永邦總公司(Korea Ryongbong General Corporation)的一個下屬公司朝鮮革新貿易公司(Korea Hyoksin Trading Corporation)。端川商業銀行利用朝鮮光鮮金融會社進行數額可能達數百萬美元的資金轉帳,包括涉及朝鮮礦業發展公司有關資金的轉帳

    b. 又稱:KKBC

    c. 地址:Jungson-dong, Sungri Street, Central District,朝鮮平壤

    6. 朝鮮光星貿易會社(KOREA KWANGSONG TRADING CORPORATION)

    a. 簡介:朝鮮永邦總公司是朝鮮光星貿易會社的母公司

    b. 地址:Rakwon-dong, Pothonggang District,朝鮮平壤

    7. 原子能工業省(MINISTRY OF ATOMIC ENERGY INDUSTRY)

    a. 簡介:原子能工業省於2013年成立,目的是使朝鮮原子能工業現代化,以增加核材料產量,提高質量,進而建立一個獨立的朝鮮核工業。因此,據了解,原子能工業省(MAEI)在朝鮮核武器發展過程中扮演了一個關鍵角色,負責該國核武器計劃的日常運作,下面有其他與核有關的組織。該省下面有若干核相關組織和研究中心以及兩個委員會:一個同位素應用委員會和一個核能委員會。原子能工業省還指導一個設在寧邊(Yongbyun)的核研究中心,即已知的朝鮮鈈設施所在地。此外,專家小組2015年的報告指出,因參與或支持與核有關的計劃而於2009年被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列名的朝鮮原子能總局前主任李繼善(Ri Je-son)於2014年4月9日被任命為原子能工業省負責人

    b. 又稱:MAEI

    c. 地址:Haeun-2-dong, Pyongchon District,朝鮮平壤

    8. 軍需工業部(MUNITIONS INDUSTRY DEPARTMENT)

    a. 簡介:軍需工業部參與朝鮮導彈計劃的關鍵方面。軍需工業部(MID)負責監督朝鮮彈道導彈、包括大浦洞2號(Taepo Dong-2)的發展。軍需工業部監督朝鮮的武器生產和研發計劃,包括朝鮮彈道導彈計劃。而於2010年8月也被列名的第二經濟委員會和第二自然科學院隸屬軍需工業部。軍需工業部近幾年來一直致力於發展KN08公路機動洲際彈道導彈

    b. 又稱:軍用品工業部(Military Supplies Industry Department)

    c. 所在地:朝鮮平壤

    9. 國家宇宙開發總局(NATIONAL AEROSPACE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a. 簡介:NADA(國家宇宙開發總局)參與朝鮮的空間科學和技術,包括衛星發射和運載火箭的發展

    b. 又稱:NADA

    c. 所在地:朝鮮

    10. 39號室(OFFICE 39)

    a. 簡介:朝鮮政府實體

    b. 又稱:Office # 39(39號室);又稱:Office No. 39(第39號室);又稱:Bureau 39(39局);又稱:Central Committee Bureau 39(中央委員會39局);又稱:Third Floor(三樓);又稱:Division 39(39司)

    c. 所在地:朝鮮

    11. 偵察總局(RECONNAISSANCE GENERAL BUREAU)

    a. 簡介:偵察總局是朝鮮的首要情報組織,成立於2009年初,由朝鮮勞動黨行動部和35室以及朝鮮人民軍偵察局等現有情報組織合併而成。偵察總局進行常規武器貿易並控制朝鮮常規武器公司——朝鮮青松聯合會社(Green Pine Associated Corporation)。

    b. 又稱:Chongch’al Ch’ongguk(偵察總局);KPA Unit 586(朝人民軍第586部隊);RGB

    c. 所在地:地址:Hyongjesan-Guyok,朝鮮平壤;其他地址:Nungrado,朝鮮平壤

    12. 第二經濟委員會(SECOND ECONOMIC COMMITTEE)

    a. 簡介:第二經濟委員會參與朝鮮導彈計劃的關鍵方面。第二經濟委員會負責監督朝鮮彈道導彈生產,並指導KOMID的活動

    b. 又稱:不詳

    c. 所在地:Kangdong,朝鮮

    名單別名的更新:南川岡貿易公司(NAMCHONGANG TRADING CORPORATION)(KPe.004)——新別名:Namhung Trading Corporation

    附件三

    OMM(朝鮮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的船隻

    船名

    海事組織編號
    1. CHOL RYONG(RYONG GUN BONG) 8606173
    2. CHONG BONG(GREENLIGHT)(BLUE NOUVELLE) 8909575
    3. CHONG RIM 2 8916293
    4. DAWNLIGHT 9110236
    5. EVER BRIGHT 88(J STAR) 8914934
    6. GOLD STAR 3(BENEVOLENCE 2) 8405402
    7. HOE RYONG 9041552
    8. HU CHANG(O UN CHONG NYON) 8330815
    9. HUI CHON(HWANG GUM SAN 2) 8405270
    10. JH 86 8602531
    11. JI HYE SAN(HYOK SIN 2) 8018900
    12. JIN Tal 9163154
    13. JIN TENG 9163166
    14. KANG GYE(PI RYU GANG) 8829593
    15. MI RIM 8713471
    16. MI RIM 2 9361407
    17. O RANG(PO THONG GANG) 8829555
    18. ORION STAR(RICHOCEAN) 9333589
    19. RA NAM 2 8625545
    20. RANAM 3 9314650
    21. RYO MYONG 8987333
    22. RYONG RIM(JON JIN 2) 8018912
    23. SE PHO(RAK WON 2) 8819017
    24. SONGJIN(JANG JA SAN CHONG NYON HO) 8133530
    25. SOUTH HILL 2 8412467
    26. SOUTH HILL 5 9138680
    27. TAN CHON(RYONG GANG 2) 7640378
    28. THAE PYONG SAN(PETREL 1) 9009085
    29. TONG HUNG SAN(CHONG CHON GANG) 7937317
    30. GRAND KARO 8511823
    31. TONG HUNG 1 8661575

    附件四

    奢侈品

    (a)豪華手錶(腕表、懷錶和其他帶有貴金屬或鑲嵌貴金屬的金屬錶盤的手錶)

    (b)下列交通物項:

    (1)水上休閒性交通工具(如私人遊艇)

    (2)雪地摩托(價值超過2000美元)

    (c)鉛水晶物項

    (d)休閒體育運動設備


    Resolution 2270 (2016)


    通知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澳署外發【2016】78號”文件)

    ……

    三月二十一日,聯合國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發表新聞公告,確定“金猴86號”(IMO號8602531)、“金泰號”(IMO號9163154)、“金騰號”(IMO號9163166)及“大凱羅號”(IMO號8511823)4艘船隻不屬於朝鮮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OMM)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決定解除對上述船隻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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