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康偉——根據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黃丹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亞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文傑,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徐秀嫻、危行、蔡振邦及伍美芳,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梁婉瑩及何國基,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馮卓輝、黃天東、何葦瑩、黃嘉麗及黃善儀,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麥善亦及蘇麗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伍文湘——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鄭國卿自一九八七年入職教育暨青年局,擔任中葡幼稚園教師,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四年七月,以及二零零五年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期間擔任公立小學校長職務,對其多年以來的工作表現,本人特予嘉許。
鄭國卿在擔任校長職務逾二十年期間,勤奮盡責,處事認真,為特殊教育工作作出無私的貢獻,其重視學生的自我照顧及適應社會能力的培養,為學生未來就業和融入社會作好準備,深得學生、家長的信賴與愛戴。
基於鄭國卿的敬業樂業、工作表現及對澳門特殊教育的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特級技術輔導員黎美娟,自2001年起在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擔任職務,十五年來在行政、人事及採購範疇的工作均表現卓越,她對工作充滿熱誠,處事謹慎,勤奮盡責,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深得上級與同事的認同和信任。
基於此,藉黎美娟女士即將退休之際,本人特對她予以公開表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局長 馬耀權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嘉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余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陸家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的批示:
陳梓枰——本辦公室徵用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更改其徵用的情況,新職級為第二職階顧問督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梁詩敏——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秘書,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添傑——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並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黎世榮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王玉梅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嘉豪,屬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按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建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室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張景皓及林鍵,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及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若濛,與本室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米健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游志圖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嘉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敏詩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3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麥善永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何嘉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洪嘉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李嘉玲、陳詠詩、劉仕瑩及吳嘉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陳美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陳逸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思恩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梁偉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薪俸點為485點;
康嘉明,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薪俸點為420點;
周碧嬋、黃海虹及黃寶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蔣文龍,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薪俸點為16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張燕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嫻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周卓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楊淑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蔡欣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嘉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河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ane Maria Plac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得續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國偉,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李迪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核准的《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雷雅聰,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936頁之“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年度報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損益表2014年度⋯⋯”
應改為:“⋯⋯損益表2015年度⋯⋯”。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玉珠學士在本署擔任行政輔助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素梅碩士在本署擔任園林綠化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Eduardo Augusto Mendes e Rosari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9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鄭國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1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凌霜,供款人編號30133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劉翠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473名的應考人梁燕姍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楊智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1至第6之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黎俊燊、Ricardo da Rocha Vai、Victor José Ritchie Manhão、歐安娜、黃慧敏及Fátima Antónia Carlo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12/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之狀況 | ||
勞工事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勞工事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
黃志雄 | 局長 | 定期委任 | 局長 | 定期委任 |
丁雅勤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戴冰 | 研究及資訊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研究及資訊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吳惠嫻 | 勞動監察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勞動監察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林玉章 | 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孟瑞怡 | 就業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就業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李榮輝 | 行政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行政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蘇兆祥 | 研究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法律及研究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徐麗芬 | 資訊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資訊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李小娉 | 勞動保護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勞動保護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鄧穎琪 | 推廣訓練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推廣訓練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吳炳鋕 | 預防危害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危害監察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張瑋 | 課程發展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技能培訓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鄺偉強 | 技能鑒定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技能鑑定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根據第12/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官職/職級 | 職階 | 官職/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領導及主管 | ||||||
黃志雄 | 局長 | -- | 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丁雅勤 | 副局長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戴冰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吳惠嫻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林玉章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孟瑞怡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李榮輝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蘇兆祥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徐麗芬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李小娉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鄧穎琪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吳炳鋕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張瑋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鄺偉強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盧瑞冰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a) |
吳炳鋕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b) |
陳景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c) |
鄺偉強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d) |
黎雄傑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e) |
林玉章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f) |
李麗琼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盧鳳瓊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孫家雄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h) |
鄧月微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i) |
黃健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j) |
黃志雄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k) |
鄭華山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趙寶珠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l) |
孔令彪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馬文玲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丁麗群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m) |
余桂生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黃志偉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n) |
陳秤添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陳觀韻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e) |
黎日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李惠茹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o) |
吳惠嫻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p) |
歐陽文標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陳若莉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林佩馨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伍詠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王春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楊懿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曹振康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潘卓斌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Carla Maria João de Morais Borges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
梁祝玲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徐麗芬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q)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董旻 | 顧問文案 | 1 | 顧問文案 | 1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督察 | ||||||
蘇有衡 | 顧問督察 | 3 | 顧問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區翠芬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陳暉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鄧倩雯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余宏宇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溫彩虹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陳添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趙麗英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馮群英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古國源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關冠祖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劉玉宇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劉桂珠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李小娉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r) |
梁池傑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Luís Manuel dos Remédios César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Mário de Sousa Siqueira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區鍵銘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徐杏妍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關冠霞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林紅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藍詠恩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李富豪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李少芳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潘麗賢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蘇偉雄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譚碧娟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鄧偉樂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黃惠琼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唐戰凱 | 首席特級督察 | 1 | 首席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e) |
陳嘉華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陳佩芬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陳少蓮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陳笑薇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朱佩雯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黎海明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黎健倫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劉燕珊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李曉青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李美蓮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鄧麗珊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杜炳芬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余嘉敏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余寶珠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阮嘉儀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黃鳳珠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黃嘉儀 | 特級督察 | 1 | 特級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楊俊 | 首席督察 | 1 | 首席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梁俊傑 | 首席督察 | 1 | 首席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科長 | ||||||
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 科長 | 科長 | 確定委任 | s)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導員 | ||||||
梁潔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t) |
徐建偉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u) |
胡詩慶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v) |
茹鉅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許白芬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陳艷芳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陳玉兒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陳廣菱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陳倩薇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曾震宇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仇健彬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馮潔雯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楊郁潔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林永康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劉永泰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黃杏妹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人員組別:行政技術助理員 | ||||||
梁偉雄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w) |
Daniela Ferreira Martin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Isabel Narana Xete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x) |
鄭麗群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
李權星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
Fernando Conceição Casimiro Lope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鄭樹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卓杏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Daniela Etelvina de Assis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y) |
蘇志達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楊惠芳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葉文菁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施馬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丁思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Victor Amante Gomes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高丹尼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
賈樺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備註:
a)五月二十七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五月二十八日返回原職位擔任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
b)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危害監察處處長。
c)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總監。
d)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技能鑑定處處長。
e)處於長期無薪假。
f)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
g)以徵用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h)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
i)以徵用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j)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k)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
l)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m)以徵用方式擔任郵政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n)處於短期無薪假。
o)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會秘書處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
p)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勞動監察廳廳長。
q)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資訊處處長。
r)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勞動保護處處長。
s)職位出缺時予以取消。
t)以徵用方式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u)五月二十七日以徵用方式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月二十八日返回原職位在勞工事務局擔任相同職務。
v)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w)五月二十七日以徵用方式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月二十八日返回原職位在勞工事務局擔任相同職務。
x)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秘書。
y)五月二十七日以徵用方式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月二十八日返回原職位在勞工事務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鄧珮芝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及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麗嫦,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劉僑偉,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梓懷,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駱嘉敏,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馬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及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俊宇,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汪艷秋,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曾緻豪,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余佩珊,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吳毅豪,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戴敏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石敬聰——原屬廉政公署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子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麗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Nuno Pereira Ta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慧霞及趙幽默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立文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慧瑩及傅靄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麗玲及Griselda de Natividade Mad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潤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岑孟津、黃瑞萍、陳頴賢、吳嘉敏、李嘉莉、湯妙嫦、李潔瑩、曾蓮英、梁慧群、曹加路及陳紅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關務監督黃永明及一等關員梁成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本局與林華廣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本局與朱瑋元及姜麗嫦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本局與張容安及陳偉健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本局與梁健勇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本局與鄭偉明及鄭錦堂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本局與林沛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本局與蔡瑞珍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4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本局以專用印件與曾慶松簽訂行政任用合同,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85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本局與Sofia Alexandra do Rosario Esteves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並收取薪俸點60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黃健,主任文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之職務。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本局以專用印件與梁日昇簽訂行政任用合同,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李佐治、高文龍及謝美娟,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薛文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各公共部門心理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缺,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十五名的及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Sara Margarida de Jesus Coelho——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第五款、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在本局擔任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陸麗儀及楊敏兒,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張嘉輝及鄭嫦仙,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振明,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鄭達成及劉婉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劉家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少玲,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玉安,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海、莫子寧及龐文苑,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金平,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全,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鎮彤,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倩儀、趙婉君、黃美雲及黃悅嬋,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婉儀,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曹偉童,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英文,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鳳玲、陳林、陳淑筠、鄭淑賢、蔡麗莎、莊嘉麗、周煥好、葉綺雯、林紅艷、李嘉慧、梁嘉琪、梁健毅、梁美香及王嘉樂,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譚依敏,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夏靜文及李荔榕,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佩施,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鄭妙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蘇鳳兒,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奇均,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Juplo, Lilian Octavio,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秀娟,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郭安妮、賴雅薇及潘惠詩,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應鄧素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45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中街226號寰宇天下W座地下及閣仔之“泰和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曾憲章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華明工業大廈5樓。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8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海港街71號國際中心I(第一座)地下BJ座(A區)及閣仔之“信心藥房(回力分店)”准照持有權轉移予余偉生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安仿西街82號利豐大廈地下B座。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高嘉瑩第E-205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區美誼第E-1689號、羅婉芬第E-202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梁考欣——應其要求,中止第E-220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蕭鳳儀——應其要求,取消第M-181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吳彥嬋——應其要求,中止第M-197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六個月。
陳凱華——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33。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的批示:
梁玉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求診者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夢瑩——應其要求,中止第E-18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楊子洋——應其要求,中止第E-206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錢康祺——已故,取消第C-008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Fátima de Assis do Serro Viegas第E-207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邢志紅——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11。
陳偉杰——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19。
蔡雅瑩、王怡、黃倩華——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473、T-0474、T-0475。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梁立彤第E-1433號、黃秀敏第E-240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陸家文——應其要求,取消第E-231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何淑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12。
梁秋雯——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76。
仁健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38號准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麗燕——應其要求,取消第E-232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詹海琪第E-240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林嘉慧——恢復第T-005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條b)項,以及第7/201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核准公佈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診療技術員轉入名單,該名單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姓名 |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的狀況 |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黃淑尼 | 首席診療技術員 (第7/2010號法律附件表三) |
1 | 首席診療技術員 (第7/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匡正,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即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鄭紫賢,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即在經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馬煥好,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崔楊娣,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寶娟,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葉雅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娜娜,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朱娟娟及蘇智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蔣麗瑩及袁明晞,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曹偉妍在本局澳門樂團執行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均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碧嘉及Fernando Pedro Soares Gonçalves Lencastre——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Jorge Alexandre Baptista da Silva Maneiras——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90;
馮惠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淑儀及容雪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趙月紅及葉健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盧可茵——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晉階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馬雲娜,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學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晉階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安樂麗,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麥松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葉詠欣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鄭凱欣、陳宇翔、李俊健及馮天朗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關慧怡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徐嘉欣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許寶寶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張淑卿及馮妙香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志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華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鄭嘉儀、伍海欣、楊美玲及黃樹仁,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李婉珊及梁筱琴,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詠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沈咪蓮,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張子健,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曾寶珠及莫文耀,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陳秀芳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天,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鄭亮池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五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蔡木錦、高嘉恆、陳嘉汶、吳嘉華及梁家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首名及其餘四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及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謝佩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鄭子揚,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趙小青及林樹培,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傅麗明、傅麗貞、黃劍雄及李綺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鄭芬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鄭世俊、龔安娜及簡碧琪,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愛敏,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根據旅遊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歐寧堅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旅遊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陳芷湘,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馮嘉維,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旅遊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李嘉汶,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倩菁,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粘世偉、廖月婷和吳万盛,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彭詠恩,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葉友賢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03/06/2016 |
歐新成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03/06/2016 |
李婕韵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10/06/2016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朱高慧儀 | 勤雜人員 | 2 | 03/06/2016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阮頴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13/06/2016 |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杏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鍾健業、成麗、伍冠華、高基富、梁曉欣、馮志昌及李國耀,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四位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第五位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第六位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郭頴暉、梁敬豪、麥耀輝、李偉傑及馮思恆,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四位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泳禧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偉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許英和及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志泉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潘頌恩及汪繼賢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游燕玲、黎筱茵、梁可婷、黃春年、楊敬鴻及吳進發,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羅思浩,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黃守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梁祖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梓然及高凱文,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六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麥理民,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關淑珩,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黎民生,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繪圖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繪圖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更改李潤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伍卉婷、霍偉良、易淑賢及梁淑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其餘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杏欣、梁家汶、蘇安兒、鍾杏泳及趙叔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其餘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愛蓮、林燕婷、梁麗敏及彭碧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程嘉斌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鳳群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及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麥理民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本局港口事務處處長林衛邦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海儀及黃泫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3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袁偉恆、阮振彰及蕭志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26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邵銘諾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周宛煒,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郭一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下述之日期開始生效:
梁竹君、梁文康、吳子棟、蘇海恩、黃志榮、王黎恆、范美珠、林揚芳、劉群愛、戴頴龍及黃鳳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何美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黎家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韓寶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趙立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關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下列相應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伍榮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
盧啟恩,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何少山,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批示核准之民航局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四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1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11 | 職務終止補償 | 100,000.00 | |
總額 | 100,000.00 | 100,000.00 |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後補委員: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財政局代表)——正選委員:何曼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羅瑞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華欣及梁基耀,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郭曉明,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點;
羅家紹,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點;
鄭詩敏,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方玉琦,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強及鄺寶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阮佩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健梅,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吳容彩,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如下:
郭巧儀及郭狄美,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程慧妍及馮惠玲,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盧志明,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點;
唐偉明,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張詠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萬昌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莫彩桃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Godinho Vas, Bebiana Preciosa,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郭狄美及郭巧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程慧妍,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陳婷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毛光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何淑儀、古文聰、歐楊鑌及梁嘉慧,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劉秋伊及梁嫦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黎賢華及周俊雄,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麥嘉蕙,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洛敏,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翠苑,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楊嘉靜、黃明基及黃永誠,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林狄斌,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唐漢文,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昭晉及陳耀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蘇雪慧,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綺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王家樂,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曉彤及黃嘉碧,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卓鎰華、呂文杰及Serro da Cunha, Licínio Luis,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黎湧,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何佩玲,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百九十一名的應考人溫响寧,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廖偉傑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婷婷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阮潔玲,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彭鑑森,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甘俊傑、馮業盛、莫文浩、羅家明及廖志斌,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龔偉添,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點;
梁慧施及黃門旺,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黃靜賓、陳宥縈、楊淑芬、梁建輝、老雅詩、陳翠珊、鄧敬驄、香基菊、吳萬昌、鍾永幟、梁婉欣、倪劍鈴、李素妹、楊志豪、盧慧雅、林麗芬及古詠珊,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黎志輝、李溢基、董日峰及曹裕佳,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00點;
葉欣兒、林雪婷、黎慧雅及陳天兒,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祐達,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呂灝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的趙崇章,因其行政任用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健麟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駱建國,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為期九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達,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Brenda Cheong Pérola,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陳寶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蔣力生,司法警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0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倩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金榮、梁傑為及郭少萍,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消防總長蔡惠濠,編號40197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技術廳廳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一職,為期兩年。
消防總長區耀榮,編號445891,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防火廳廳長一職,為期兩年。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錦成,編號183873,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燃料安全廳廳長一職,為期一年。
副消防總長黃偉源,編號40397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暨救護處處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副消防總長李榮健,編號40797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人事暨後勤處處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副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設計圖分析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副消防總長林曉帆,編號47092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服務處處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教育宣傳及公關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暨救護處處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副消防總長吳家偉,編號401991,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世興,編號150142,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一職,為期一年。
副一等消防區長勞杰志,編號422901,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九項及第三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法律輔助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消防總長蔡惠濠,編號401971,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消防總長區耀榮,編號445891,擔任消防局防火廳廳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鄺錦成,擔任消防局燃料安全廳廳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黃偉源,編號403971,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李榮健,編號407971,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擔任消防局設計圖分析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林曉帆,編號470921,擔任教育宣傳及公關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吳家偉,編號401991,擔任消防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黃世興,擔任消防局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一等消防區長勞杰志,編號422901,擔任消防局法律輔助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