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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蕭錦雄替代呂開顏,代表澳門理工學院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而江軍為候補代表,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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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修改如下:
“(二)委員——陳惠貞,及候補委員梁鍵璋,代表財政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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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正選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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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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