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新創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4/2016。

澳門創新創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為“澳門創新創業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e Macau”,英文為“Maca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專業、奉獻、團結、互助”為行為準則,以愛國愛澳為核心價值,“服務廣大創業者,培養和樹立澳門創業典範,為澳門創業者的創業和事業發展服務,引導和帶動更多澳門人自主創業”為宗旨。會務範圍:導大眾創業,組織會員針對創業中和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組織開展創業培訓活動,幫助會員提高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提高經濟管理水準和經營管理水準;發掘、表彰、宣傳優秀創業者典型,促進創業者隊伍的成長;搭建會員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專業機構溝通聯繫的橋樑,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資訊、技術、資金等服務;組織會員開展各種聯誼和互助活動,加強會員的交流和溝通;舉辦經濟洽談等活動,幫助會員及時獲取有關經濟資訊,促進會員之間進行經濟協作;組織會員與其他省、市等地區創業團體和創業青年的合作交流;與中國及一帶一路原線國家建立創業者平臺及基地,促進與葡語系國家創新的合作及發展,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領澳門創業者在一帶一路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大潮中,迎風破浪,揚帆前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立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2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過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E系思域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5/2016。

澳門E系思域車會

E-Series Civic Club Macau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E系思域車會;英文名稱為:E-Series Civic Club Macau。

英文簡稱為:ECC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7-G號錦興大廈地下E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召集及組織本澳對“本田80-90年代思域(Honda 80’s-90’s Civic)”車系有興趣之人士,齊分享擁有及欣賞“本田80-90年代思域(Honda 80’s-90’s Civic)”年代車種之心得,交流養車、護理丶維修及內外配置的經驗與知識,聯絡世界各地同類型車會,促進80-90年代本田車愛好者之間的交流,嚴格遵守《道路法典》,以及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 會員大會、b. 理事會及c. 監事會。

(2)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五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最少於8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者透過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及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金額。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第三章

入會會員資格及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任何人以個人身份對本田80-90年代引擎系列以「D」,「B」開頭有興趣研究或該車種擁有者(如其他本田車系對本會有興趣者,需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方可入會。);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會員亦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口頭通知。

第九條——嚴禁會員在公開聚會及活動中,超速、鬥車、魯莽及非法行為,如遇上意外本會概不負責。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違規者本會保留一切法律上之追究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一條——未經許可會員不得以本會之名義作任何宣傳及一切其他活動。本會有權隨時更改會規,不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決議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決議,需要獲得出席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五章

活動

第十四條——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1)、一年舉行一次大聚會;

(2)、一個月舉行一次小聚;

(3)、不定時舉行聚餐活動和與其他車會進行交流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費及贊助。

第七章

會章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迎春花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迎春花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迎春花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氹仔海灣圍海灣花園海濤閣8樓R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從事曲藝演唱活動,娛人娛己。

第二章

會員資格,福利與義務

第四條——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推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以及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各成員,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叁年。理事長由全體理、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叁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及社會機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旅遊攝影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旅遊攝影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世界旅遊攝影家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World Tourism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台山平民大廈A座24樓244室。

第三條——本協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是通過傳媒與世界工業廠商聯繫,組織世界旅遊攝影家、世界攝影記者在澳門開展公益活動,組織世界旅遊攝影大賽論壇大會在澳門舉行,與及在澳門定時舉行各項交流活動,組織加強世界旅遊攝影藝術培訓工作,建立國際旅遊影視攝影藝術學院,擴大世界旅遊攝影組織隊伍建設發展。目的在於加強澳門與世界、澳門與內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讓國際社會的世界旅遊攝影家、攝影記者為澳門旅遊業及其他行業發展服務宣傳,為促進澳門經濟繁榮發展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協會對加入的會員要求如下:1、凡從事旅遊攝影藝術愛好者、攝影記者;2、有互相學習交流的心態;3、對攝影藝術工作有較好的提議,予以各地政府參考。凡擁戴本協會工作並認同本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由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享受會員一切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協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權對本協會事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可參加本協會舉辦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2. 依時繳付會費;

3. 盡力設法提高本協會聲譽及促進理事會事務。

第七條——凡會員倘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破壞本協會名譽或損害本協會利益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協會的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

3. 負責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部門之成員和革除其職務;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研討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應五分之一會員的合理要求之下,經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十天前以簽收及掛號信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 領導本協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之會籍;

3. 對本協會有特殊貢獻之企業、個人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協會宗旨代表本協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 監事會之行政活動;

2. 監事會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協會之會費作為本協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本協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議協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協會章程未盡善之處須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協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英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英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英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Sino-Britânico」,葡文簡稱為「AICSB」,英文名稱為「Sino-British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SBCEA」。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推動中英文化交流,特別是以澳門作為平台;

(二)推動澳門文化界人士與英國相關界別人士交流,促進兩地文化發展;

(三)與其他文化類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2號富寶花園3樓H。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理事長有權及有自由決定批准與否。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各一人,其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九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依法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書法文化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書法文化發展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書法文化發展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隸屬於澳門潮屬社團總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發揚中華書法文化,包括硬筆毛筆書法藝術以及與書法有關的文學、繪畫、舞蹈、音樂、詩詞歌賦等,以促進澳門文化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內容:

1. 不定期邀請國內院校教授或書法家來澳講學;

2. 不定期在澳門開設書法培訓班;

3. 與國內外文藝社團合辦藝術交流展。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2樓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以澳門培華中學為基地,為培華中學打造一個書法品牌。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對書法文化事業有興趣和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一)會長會由創會會長及永遠會長組成,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當為本會創會會長;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聘為永遠會長。

(二)會長會成員無任期限制,而會長會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三)會長會職權:

1. 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2. 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可作最後裁決。

4. 出席理事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5.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副秘書長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

4. 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七條——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理監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基金和會費或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長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入會一次過繳交基金及會費澳門幣壹仟元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雄詠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雄詠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雄詠體育會”;

(二)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Hong We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體育,遵守澳門基本法,推動民眾綜合體育事業發展、倡導多元化體育、促進全民強身健體、積極參與各項體育賽事,達到推廣研究、交流、發展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福華巷佳富大廈3至5號地下;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有品德修養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聽取及檢討理事會過去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表決理事會提案,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以上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委員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理事會權力:負責審批新會員入會申請;行政決策及各項委任。

(五)財政負責:a.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帳目;c.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七)其他委員:由會長委派領導本會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委員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監事會權力:

a. 審閱理事會會議紀錄;

b. 審核財政收支;

c. 協助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為理事會之工作作出指導性之建議;

d.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贊助,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募捐。

第十一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二)主席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主席或理事長任何一人聯同財務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榮譽職銜

第十二條

榮譽職銜

(一)本會設立創會會長,授予本會創辦人。

(二)經會長同意授權理事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三條

榮譽和名譽職位

(一)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上述人士之任期與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相同。

(二)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保留、增聘或免除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村山道場合氣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村山道場合氣道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村山道場合氣道會”,中文簡稱為“村山道場”,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urayama Dojo Aikid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Murayama Dojo”,英文名稱為“Macau Murayama Dojo Aikid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urayama Dojo” 。

第二條——會址

本社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51號樂意居32樓D。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第三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合氣道運動,加強本澳各合氣道會之間的聯繫,弘揚合氣道的美德,體驗博愛謙恭基本合氣之道。此外,本社團參與公益事業貢獻社會,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交流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人士,均可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凡年滿十八歲之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自覺遵守會章,執行表決,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四)凡會員(包括榮譽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本會會員所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本會領導機關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且總成員數為單數,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惟罷免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七條——首次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由創會會員共同選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此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如有必要,也可隨時召開。會員大會召開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或掛號信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通知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召集及主持全體領導機關成員會議,需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當中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社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決議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九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得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由理事長領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二)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三)經理事會商議後,可推薦或聘請人士擔任本社榮譽職務,惟決議得通過會員大會會議通過。

(四)處理、編寫及提交受公共實體資助的活動項目報告,如有需要,得要求監事會協助。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社財政狀況及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監察活動並編制年度報告、協助理事會提交受公共實體資助的本社活動。

第四章

修章及解散

第十四條——修章:必須由召開會員大會提出時,所出席的會員人數的80%通過,才可進行修章。

第十五條——解散:必須由召開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的80%通過,才可進行解散本會。

第五章

經費及其它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七條——本會財產不得私有化,由社團擁有。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果敢友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果敢友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果敢友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Macau Kokang”,英文名稱為“Macao Kok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明珠台第3座2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促進及鞏固中國澳門與緬甸果敢之間的友誼,推動中國、澳門、緬甸及果敢之間的經貿發展及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其他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會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育發展暨專業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教育發展暨專業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會名及性質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並將定名為“澳門教育發展暨專業人員協會”,中文簡稱為“教專人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e Profissional da Educa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PEM”。

英文名稱為:“Macau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澳門之教育工作者,維護其權利及福利,提升教育工作者的全面素質,促進澳門教育界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3樓C。

第四條——會籍及會費

(一)澳門教育發展暨專業人員協會之會籍分為榮譽會員、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

1. 榮譽會員——會籍將預留給協會之所有創辦人及一些對本澳教育事業曾作出顯著貢獻之人士擔任;

2. 團體會員——凡本澳之註冊正規學校或私立輔助教育機構;

3. 個人會員——凡在本澳註冊學校專職從事教育工作者或從事私立輔助教育工作者。

(二)所有申請者必須先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5.1. 榮譽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建議及投票之權利;

5.2. 所有會員均能參與及享有由澳門教育發展暨專業人員協會組織及舉辦之一切活動及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6.1.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6.2. 會員必須遵守由理事會於常務會議中所通過之決議;

6.3. 會員必須繳交澳門教育發展暨專業人員協會所訂明之會費;

6.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及發表言論;

6.5. 熱心擔任被選定的或被指派的任務。

第七條——會員處分

所有會員一旦觸犯以下之規條,理事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勒令該會員退會:

7.1. 凡作出一些對於澳門教育發展暨專業人員協會名聲有損之事情;

7.2. 以本會之名義作一些非法活動;

7.3. 不服從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7.4. 觸犯本澳之法律並已定罪;

7.5. 不履行義務或欠交會費逾一年以上。

第八條——機構及任期

(一)本會之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本會之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制定本會的領導方針,就章程的修改作出討論、投票及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例行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和會長主持。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四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長須督導、推展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三)辦理及審批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四)擬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對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資深專家、學者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三條——財政來源

13.1. 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13.2. 本會各項活動的收益及團體或個人的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之捐贈;

13.3. 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四條——經費支出

本會一切支出必須經理事會協商通過及確認。

第十五條——有關本會會員之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公佈辦理。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智耆之友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智耆之友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智耆之友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28-A新昌工業大廈二樓,倘認為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設立後,將成為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之屬下社團。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使命及目標為:

宗旨

建立智障雙老家庭的支援網絡,為智障雙老家庭爭取合理的權益和服務,喚起社會對智障雙老家庭的關注與支持,以提升智障雙老家庭之社會功能。

使命

促進智障雙老家庭的自助及互助精神,提升雙老家庭面對各種生活挑戰的能力。

目標

a)推動社會對智障雙老家庭的支援及政策改善;

b)及早為智障雙老家庭應對老化時之準備;

c)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及社會大眾對智障雙老家庭之關懷。

第二章

入會資格、退會機制

第五條——一、本會會員有以下兩種:

1. 普通會員;

2. 特邀會員。

二、1. 普通會員:本會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凡智障人士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年滿60歲,同時智障人士滿30歲之家庭,其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均有入會資格,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付會費後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2. 特邀會員:對智障雙老服務發展感興趣、且一直熱心及積極投入於會務發展的智障人士家長,經理事會委任後可成為特邀會員,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三、入會者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其中一方須為澳門居民。

四、凡會員自願性退出本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正式生效。

五、如智障人士因身故離世,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會員可保留或申請退出會員資格。

六、凡已入會之會員故意違反本會規定而進行任何令本會聲譽受損的行為,經理事會決定本會有權開除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一、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及優先享用本會的一切設施和福利;

二、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表決、選舉、罷免或被選為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特邀會員有投票權,並有權成為本會的理事成員,但不能成為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的職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遵守本會的章程規定及各項決議;

五、積極參與本會的運作並作出貢獻以實現本會宗旨;

六、被選或獲委任本會職務;

七、按時繳付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特邀會員成員不得超過理事會全體成員人數之三份之一,在會員大會上選出,代行處理一切會務,須向會員大會負責,其分工如下: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政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各種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副理事長之職權:協助理事長帶領理事會工作,及當理事長不在時,代其執行理事長職務;

四、秘書長之職權:處理本會對外對內屬記錄性質文件,包括會議記錄、函件及公告等,並擔當理事會各種文書工作;

五、秘書之職務:秘書協助秘書長處理一切文書工作;

六、財政之職權: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七、理事之職權:負責協助本會策劃、組織康樂活動、對外及對內之聯絡工作,同時可彈性處理其他理事會之各項工作;

八、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有權聘請及特邀熱心協助本會發展的人士出任職務,聘請及特邀人士均無表決權。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年度報告,由3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一、設監事長壹名,負責主持監事會議,副監事長若干名,協助監事長帶領監事會工作,及當監事長缺席時,代其執行監事長職務;監事若干名,協助處理監事會的一切事務;

二、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二期。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之會費,政府資助、不同機構及社會上熱心人士捐助及公眾募捐。

第十三條——有關本會經費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會務發展、活動工作所需、日常開支等。

第十四條——理事會需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需由理事長、財政、秘書長及經理事會推選之其中理事一名合共四人,其中二人連同會印簽署,方可提款為會務之用。

第六章

修章及解散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必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其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若有任何疑問,以理事會為最終解釋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十八條——根據本會宗旨,保留或增加有關利於智障人士雙老家庭福祉的條文。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Iniciativas Empreendedoras e do Emprego dos Estudantes Universitários de Cantão 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3 de Julh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6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粵澳大學生就業創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粵澳大學生就業創業促進會”。

葡文: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Iniciativas Empreendedoras e do Emprego dos Estudantes Universitários de Cantão e Macau.

英文:Guangdong-Macau University Students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以協助粵澳校內外大學生施展創意、促進就業以及開創事業的成長需求為服務宗旨的非牟利社會服務性團體。旨在通過搭建校內外創業就業平台,加強粵澳兩地校內外大學生多元交流合作,培養大學生創新意識,提升創業素養,整合社會創業就業資源,從而推進粵澳校內外大學生創業就業工作穩定發展,為澳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出一份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45號聯興工業大廈5樓E室,在需要時刻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之團體,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不論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需經本會理事會議或者常務理事會議通過,繳交會費,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

會費繳納

一、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不復存在之團體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三、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

會員違規處理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會員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三、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四、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檢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第十二條

秘書處

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

第四章

經費及賬目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以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

帳目

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第十六條

代表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會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AMBARA — Associação Cultural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Cooper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2 de Julh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6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6-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Estatutos

Denominação, natureza,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Natureza)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CAMBARA — Associação Cultural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Cooperação de Macau», em chinês «CAMBARA — 文化發展及交流協會», e em inglês «CAMBARA — Cultural Association for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of Macao».

Artigo segundo

(Sede)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provisória em Macau, na Estrada de Seac Pai Van, One Oasis, Lote 5, Torre 1, 25G, Coloane, qual poderá ser transferida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ara qualquer outro local, em Macau, podendo ser criadas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em qualquer outro local.

Dois.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Defender, zelar pela preservação e promover a identidade e património culturais de Macau, em cooperação com as demais instituições e particulares, contribuind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R.A.E. de Macau;

b) Contribuir e dinamizar o exercício dos deveres cívicos e de cidadania dos agentes e promotores culturais de Macau, constituindo-se como parceiro sócio-cultural institucionalizado, interlocutor privilegiado e pró-activo na defesa e direitos dos artistas plásticos, criadores literários, criadores do audio-visual, criativos e autores performativos e demais representantes das artes de palco, junto das autoridades da R.A.E. de Macau, de outras representações diplomáticas estrangeiras, gabinetes e departamentos oficiais e demais associações, representações e grupos culturais em Macau;

c) Promover o incremento das relações culturais e dos laços de cooperação com Portugal e demais Países e Territórios de Língua Oficial Portuguesa, culturas de expressão lusófon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também com as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portuguesas, chinesas, macaenses e asiáticas espalhadas pelo mundo;

d) Realizar individualmente ou em parcerias, eventos culturais nas diversas áreas, como espectáculos de música, dança, artes performativas e circenses, exposições plásticas, documentais, artísticas e de colecção, festivais, feiras, certames de vídeo, cinema, projectos de audio-visual;

e) Fomentar as indústrias criativas existentes e propôr novas áreas de interesse artístico e de recuperação, avaliação e estudo de colecções, leilões e promoção de projectos museológicos inter-activos temáticos, documentais ou de colecção (casa-museu), constituir-se parceiro sócio-cultural em mostra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da matriz identitária de Macau, formando embaixadas culturais;

f) Organizar e publicar actas e livros de simpósios e conferências, publicar livros e monografias sobre diferentes temas históricos, biográficos, edições revistas de autores locais consagrados, narrativas e argumentos para filme, vídeo e teatro;

g)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e a cooperação entre as diferentes comunidades criativas e artísticas residentes em Macau, fomentando a diversidade e a diferença como características singulares e identitárias do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a R.A.E. de Macau.

Artigo quarto

(Sócios)

A associação tem as seguintes categorias de sócios:

a) Sócios fundadores;

b) Sócios efectivos; e

c) Sócios honorários;

Artigo quinto

(Sócios fundadores)

Todos aqueles que tenham participado do acto constitutivo e ainda os que no prazo de 30 dias a contar do referido acto constitutivo, manifestarem formalmente a sua adesão e paguem a jóia de sócio fundador, terão o direito à designação de «sócios fundadores».

Artigo sexto

(Sócios efectivos)

Podem ser sócios efectivo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cidadãos residentes em Macau;

Artigo sétimo

(Sócios honorários)

Um. Podem ser sóci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prestem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Dois. Os sócios honorários e sob proposta são proclamado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oitavo

(Sanções)

Um. Os sóci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ou praticarem actos que desprestigiem a associação poderão ser aplicadas, nos termos das normas disciplinares que vierem a ser aprovadas e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s seguintes sanções:

a) Advertência;

b) Suspensão até seis meses; e

c) Exclusão.

Dois. Os sócios que se atrasarem, sem motivo justificado, por mais de três meses, no pagamento de quotas ficam com os seus direitos suspensos.

Artigo nono

(Jóia e quotização)

Um. Os sócios pagam, aquando da sua admissão, uma jóia em montante e condições a definir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is. Os sócios pagam uma quota anual estabeleci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a mesma ser liquidada mensalmente.

Três. Os sócios honorários estão isentos do pagamento de jóia e de quotas.

Artigo décimo

(Patronos)

Um. Podem ser considerados patron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e colectivas que apoiem significativamente 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Dois. A designação de patrono é conferida pel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Órgãos sociais)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Vinculaçã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mediante 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uma das quais será obrigatoriamente do Presidente, excepto para a prática de actos de mero expediente, que apenas requer a assinatura de um membro d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Receitas e despesas)

Um.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quotas pagas pelos sócios;

b) Os donativos feitos pelos sócios e quaisquer outros donativos ou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terceiros;

c) Os rendimentos de bens próprios, os juros de depósitos bancários, o pagamento de serviços prestados, outros rendimentos e formas de investimento.

Dois. Constituem receitas extraordinárias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ceites pela associação, bem como quaisquer subsídios ou donativ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quaisquer pessoas ou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Três.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exclusivamente aplicadas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não podendo reverter,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sob a forma de dividendos, prémios ou qualquer outro título, para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quarto

(Exercício)

O ano social coincide com o ano civil.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issão Instaladora)

Até à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a gestão e representação da associação fica a cargo de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sócios fundadores, obrigando-se com 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dois dos seus membros.

Artigo décimo sexto

(Jóia de sócio fundador)

Os sócios fundadores pagarão uma jóia de mil pataca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Extinção e destino dos bens)

No caso de extinção o destin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é deliberada pelos sócios,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o artigo 153.º do Código Civi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6.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醫學會

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6/2016。

澳門中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會名:本會定名為《澳門中醫學會》。

(二)會徽:

(三)葡文名:Associacao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四)會址:高士德大馬路83號C地下。

(五)宗旨: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同業、加強學術信息交流,服務社會促進中醫學發展。

(六)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學術組織。

(七)經費:會員繳交會費、政府有關單位及社會熱心人士支持。

第二章

組織架構

(一)本會組織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所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通過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改會章,可任免本會所屬機構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1)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2)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必要時由會員大會會長提出或理事會提出或三分之二會員提出召開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之決議須超過二分之一大多數會員才可通過有關決議。

(4)倘人數不足,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通過有關決議。

(三)理事會:為本會社行政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學術部長一名及各部委員從理事中委任,單數成員組成,成員由大會選出,原創會註冊人為當然理事。

(1)理事會按實際情況召開。

(2)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之際出示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年度活動計劃,以便大會審議。

(3)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並在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4)制定會員入會基金及年費。

(5)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出席人數過半贊成方可作出決議。

(四)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若干名、單數組成。

(1)監督理事會會務運作。

(2)查核財務之運作。

(3)監察會務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

(一)凡承認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條件者,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1)政府立案的中醫院校畢業者;

(2)取得本地或外地政府發給的中醫執照,或從事中醫工作之研究証明者。

(二)按期繳交規定會費,遵守本會章程。

(三)在其意願下,有權選舉或被選舉出本會組織架構的職務。

(四)積極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類學術活動,享受本會設定的福利,協助會務的執行發展。

第四章

附則

(一)本會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章程需通過會員大會決議。

(二)任何成員被確認違反法律,損害本會聲譽,由理事和監事會聯席決議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所繳各費概不退還。並需繳回本會所發出一切証件。

(三)每年每人須繳交會員費澳門幣壹佰元正、新會員入會基金澳門幣伍佰元正。

(四)本章程如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純藝美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2. 本會會址:澳門醫院後街31號榮英閣地庫B舖。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自由博擊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踢拳總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Kickboxing de Macau-China;

英文名稱為:Macao-China Kickboxing Federation。

第四條——宗旨:

a)冀能提高本地踢拳運動技術水平,積極推廣踢拳運動比賽及活動。

c)代表澳門加入國際踢拳總會,以及亞洲踢拳總會,以及其他國際或地區組織。加強與其它國家和地區踢拳的交流與友誼,以達到提高水平與促進社會發展為目的。

e)本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可選拔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踢拳運動團體。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Produções de Filmes e Televisão de Macau

澳門影視製作文化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do Maço n.º 1/2016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artigos 3.º e 1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影視製作文化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3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七章

會徽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有彩色及黑白色兩種,如下:

(一)彩色:

(二)黑白色: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五年度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五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2015年澳門業務概況

AXA安盛集團作為保險業的世界翹楚,竭誠在全球64個國家服務1.03億名客戶1,為他們提供財富保障及管理服務。AXA安盛集團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高度評級,包括標準普爾評級(A+)2、穆迪評級(Aa3)3及惠譽國際評級(AA-)4,彰顯其雄厚的財資實力。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其管理的資產為13,630億歐元(約114,764.6億港元)5

AXA安盛作為AXA安盛集團的成員之一,積極拓展多元化的銷售渠道,旨在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財及保障服務。我們多元化的銷售渠道,方便客戶與我們專業且經驗豐富的理財顧問聯繫,進行全面的理財分析,並度身制定合適的保障、財富管理及退休規劃方案。我們的理財顧問秉承「守護您是我的使命」的服務精神,提供專業的意見及服務,以協助客戶面對人生不同階段的需要。AXA安盛澳門分行2015年全年毛保費為7.48億澳門元 。

1 截至2016年3月23日
2 截至2015年10月29日
3 截至2016年1月20日
4 截至2015年10月6日
5 截至2015 年12月31日, 以1歐羅兌8.42港元計算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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