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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
(一)取消使用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並於出入境事務廳大樓地面層安裝及使用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二)在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安裝及使用3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三)在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務警司處安裝及使用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四)在出入境事務廳機場邊檢站警司處安裝及使用3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二、上述系統的確實安裝位置載於已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卷宗內,以便該辦公室發表意見。
三、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四、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部份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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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治安警察局續期使用下述的錄像監視系統;有關系統的安裝位置載於已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卷宗內,以便該辦公室發表意見。系統的資料如下:
(一)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37/2014號批示安裝,總數為178支的鏡頭。
(二)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38/2014號批示安裝的鏡頭總數為217支,由於其中14支鏡頭已被取消運作,鏡頭的數量改為203支。
(三)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39/2014號批示安裝的鏡頭總數為159支,由於其中2支鏡頭已被取消運作,鏡頭的數量改為157支。
(四)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40/2014號批示安裝,總數為138支的鏡頭。
(五)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41/2014號批示安裝,總數為179支的鏡頭。
(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42/2014號批示安裝,總數為145支的鏡頭。
二、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兩年的期間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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