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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280(2016)號決議的中文、英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南蘇丹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2057(2012)、第2109(2013)、第2132(2013)、第2155(2014)、第2187(2014)、第2206(2015)、第2241(2015)、第2252(2015)和第2271(2016)號決議,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2206(2015)號決議第9和12段規定的措施延至2016年6月1日,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10、11、13、14和15段的規定;
2. 決定將第2206(2015)號決議第18段規定的專家小組的任務延長到2016年7月1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16年6月1日審查這一任務規定並就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
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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