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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第17/2011號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以兼職方式續任何桂鈴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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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透過第41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張裕獲委任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及後因處於退休狀況而終止此職務;

鑑於鍾怡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起獲委任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且一直擔任該職位至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第17/2011號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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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第17/2011號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何美華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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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第17/2011號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應吳福的要求,終止其澳門基金會信托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吳仕明;李沛霖;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馬有恆;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馬若龍);陳明金;區宗傑;曹其真;梁安琪;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華年達);賀定一;楊俊文;廖澤雲。

* 請查閱:第29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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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