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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123/2010號批示第十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王勁秋為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整。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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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的代表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同善堂:姚健池(正選)及姚繼光(候補);
(二)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何嘉欣(正選)及梁心怡(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林敏芝(正選)及劉雅愛(候補);
(五)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楊淑莊(正選)及馬韻妮(候補);
(六)母親會:奧思雅(正選)及林衛華(候補);
(七)澳門明愛:蘇玉蓮(正選)及何志佳(候補);
(八)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蕭紹雯(正選)及吳雲峰(候補);
(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曾文(正選)及李衛燕(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高錦輝;
(二)黃濠;
(三)許敖敖。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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