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業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0/2016。

澳門創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業家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人人都是創業家,建設澳門靠大家”的精神,團結澳門各業界,為建設澳門美好明天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15號豐明大廈地庫CA座;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會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創設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籌委會主席:盧樹棟

籌委會副主席:盧相汝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副主席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盧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9/2016。

澳門盧氏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盧氏宗親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盧氏宗親,加強與海內外各地盧氏宗親之間的聯繫及舉辦聯誼活動,增進盧氏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紀念澳門盧九家族對澳門近代發展的重要貢獻,發揚其愛國愛鄉、關心社會的精神;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項慈善活動,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為澳門和家鄉宗親的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15號豐明大廈地庫CA座;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會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創設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籌委會主席:盧樹棟

籌委會副主席:盧相汝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副主席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便民的士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2/2016。

便民的士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便民的士聯誼會”,中文簡稱為“便民的士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組織優良司機團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觀音堂街219號信威大廈GF樓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會員大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初步是兩人捐出款項做費用,以後要靠籌款作活動經費。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姓氏與國際姓氏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7/2016。

中華姓氏與國際姓氏文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姓氏與國際姓氏文化研究會,是國內、國際姓氏文化研究的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本研究會的中文名稱為“中華姓氏與國際姓氏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urnames and International Surnames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球從事各國姓氏科學研究的工作者、愛好者、支持者和相關管理工作者,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開展有中國特色的中國姓氏文化高端研究,大力宣傳中國傳統姓氏文化的傑出成就。

一、通過多種形式的活動,傳播傳統文化的正能量,傳承姓氏文化。

二、積極推動中華姓氏與國際姓氏文化的發展規劃。

三、開展傳統文化研究和成果推廣。

四、共同發揚姓氏文化與傳統文化,以實現全民共建和諧中國的偉大夢想。

第三條——本會遵守國際社會道德準則,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開展工作,須遵守相關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會貫徹“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堅持實踐是檢驗科學真理標準的原則,理論聯繫實際,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弘揚無私奉獻、團結求實、協作創新的精神,為中國的民族姓氏文化振興與崛起做出卓越的貢獻。

第五條——本會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309號南粵商業中心8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任何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需向研究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入會費金額為澳門幣100元,慈善捐贈不受此限制;會費經研究會決議,可做出調整。

第七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1、在本研究會機構內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就會議內任何事宜進行討論、建議及投票;

3、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的資訊;

4、協助及參與由本會推動的任何活動;

5、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的任何福利。

二、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做出的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若當選為本研究會成員,須履行任內的職責。

三、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害者,將由研究會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機構及任期

一、本會設有下列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許可權

會員大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制定與遵照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二、決議其他就法律或章程所定不屬其他機構責任的事宜;

三、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出本會各機構成員;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六、解散本會、更改及延長本會的存續期;

七、法律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長主持,遇特殊情況,由副會長代為主持。

二、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三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可以召開。

四、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延遲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數名副理事長及理事。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許可權

一、理事會負責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以遵循本會宗旨,有以下許可權: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的各項活動;

3、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顧問;

4、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5、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三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三、理事會的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四條——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特殊情況不能處理事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為此而指定的理事會成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也應將代表本會的權利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督機構。

二、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數名副監事長和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許可權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

1、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2、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可以召開。

第十七條——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贊助;

二、會費;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參照澳門和國內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國際傑人會澳門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6/2016。

國際傑人會澳門青年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本會定名為“國際傑人會澳門青年會”,英文譯名為“Distinguished Citizens Society International Youth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漁翁街40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12樓B座。經會員大會批准,可把會址遷往其他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政治性、非宗教性和非牟利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社會服務團體。本會以團結澳門青年,服務社群,奉獻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會員資格;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兩名,得設立大會秘書,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由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執行及落實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及活動方針;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第九條——決議方式:除透過親身出席或書面授權代表出席會議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而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d)解散法人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全城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8/2016。

全城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全城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中文簡稱:“全城慈善”;

英文名稱:The Great Urban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大關斜巷5號A地下。如有需要,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宗旨:

1. 愛國愛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發揚守望相助、正直無私的奉獻精神;

2. 積極參與及舉辦各項慈善公益及康樂事業,開展澳門社區及澳門以外的慈善服務工作;

3. 透過舉辦各類課程、研討及康樂活動,促進年長會員及青少年會員之間互助合作的精神。

第五條——收入來源:

1. 會員會費、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實體的資助、贊助及捐款;

2. 來自本會開展活動的收費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3. 如有需要,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捐;

4. 有關款項及物品,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入會資格:

1.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由一名會員推薦,經會長及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享有本會制定的各項福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2. 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3. 維護本會聲譽及發展;

4. 按時繳交會費。

第九條——退會、喪失會員資格:

1. 申請退會最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並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2.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二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理事會通知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3.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行騙、或其行為損害本會聲譽或權利者,經理事會通過,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提出警告、暫停或開除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2. 會員大會召集,須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按原定召集的時間召開,或三十分鐘過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4.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多人、秘書長一人、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5.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領導會務工作;根據情況,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員: 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顧問等若干名,以匡助會務、上述各榮譽會員將不會參與本會之行政、管理等事務及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

1. 決議及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活動、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多名及理事一至多名,總數須為單數,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3. 草擬各項工作及活動章程、推動會務運作;

4. 訂定會費的金額、籌募經費;

5. 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多名及監事一至多名,總數須為單數,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1. 負責監督會務;

2.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六條——1. 本會首屆會長為本會創會會長,卸任後,將聘為永遠會長;

2. 本會首屆秘書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卸任後,將聘為永遠榮譽會長;

3. 本會擔任兩屆以上會長、秘書長、理事長、監事長者,卸職後若不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可聘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4. 本會擔任兩屆以上副長級之會員,卸職後若不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經會長及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1.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2. 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以出席者四分三票數取決;

3. 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須以全體會員四分三票數取決;

4.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5. 本章程未列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港澳臺珠文學藝術聯盟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港澳臺珠文學藝術聯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港澳臺珠文學藝術聯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The Alliance of Art and Literature of Macau, Hong Kong, Taiwan and Zhuhai。

第二條——本會會徽為: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柏林街168號星海豪庭紅星閣14K。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1. 促進港澳臺珠四地的文學藝術交流與合作。

2. 加強港澳臺珠四地文學藝術的交流,以促進和增長四地的民間情感。

3. 作為公益性的非營利組織,致力共建港澳臺珠四地文學藝術交流合作平臺,提升文學藝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1.本會會員以澳門、香港、臺灣、珠海以及大陸等知名人士為主體。

2.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和福利的權利。

3.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由全體會員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議決會員之提案;

2.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劃;

3. 修改章程;

4. 解散法人或者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5.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監事會成員。

第八條——本會聘秘書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對會長負責,以上各職均由會長敦聘,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秘書長、財務長,任期三年。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理事七人及候補理事三人或以上,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全體會員採取投票方式選出,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及候補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替補之。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管理法人。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是本會最高監督機構,設監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或以上,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全體會員採取投票方式選出,監事及候補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替補之。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責:

1. 監督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2. 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三條——本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三人互選之,監事長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本會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監事會需於每年會員大會時,就理事會之會務執行及財務等事宜,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名譽會長:卸任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名譽會長,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諮詢委員:為本會榮譽職銜。凡卸任之監事長、秘書長和財務長得聘為諮詢委員,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為本會榮譽職銜,凡對本會有傑出表現或實際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任期三年,與會長同進退。

第十九條——本會顧問:對本會宗旨認同的澳門、香港、臺灣、珠海以及大陸知名人士,可享本會會員同等待遇,具有提議權,但無投票權。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候選人須擁有澳門、香港、臺灣、珠海戶籍。

第二十一條——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二條——各工作委員會需訂定辦事細則,其細則須經理事會同意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新屆理事、監事產生日期,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前,於七月二十五日前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四條——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五章

會議及會務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 臨時會員大會需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並提出書面申請後,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3.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四次會議。

2. 臨時理事會需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連署,並提交秘書處後,由理事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四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聯席會:視會務之需,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同時召開聯席會,議決重要提案。但監事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所有之會議均需要有過半數(含被委託者)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過半數決議之。

第三十條——凡因無法出席理監事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惟被委託人必需具有會員及理事資格及只得受理一人之委託,並得以行使理事之選舉投票權。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商展、觀摩、觀光、專題研討會等,及定期發行會訊,由本會辦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1.本會會員及理、監事,每年應繳納之年費金額由該屆理事會決議之,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之用。

2. 繳納會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一次全額繳納,並憑本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逾期三個月不繳者,得終止其會員或理監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本會得接受外界之捐贈或贊助,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及各項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及主辦單位負責籌措及審核。

第七章

章程修訂與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之修訂需經十名會員或理監事連署,或由理事會提出並提交會員大會,經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後修訂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羽毛球愛好者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羽毛球愛好者俱樂部

章程

(一)名稱、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羽毛球愛好者俱樂部”,葡文名稱為“Clube de Entusiastas do Badminto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Enthusiasts Club Macau Badminton”。

2. 本會為非牟利體育活動團體,以團結羽毛球愛好者人士、共同推動本澳居民對羽毛球體育活動的興趣與交流,組織各項活動提升此項運動的發展和競技水平。

3. 本會地址:澳門高地烏街29號,金賢閣七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一次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一次連任。

10.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一次連任。

11. 本會有權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名譽主席及會務顧問。

(四)會議

1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1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一次連任。

15. 會員大會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五)經費

16.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7.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18. 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互聯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互聯網+協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會名為「澳門國際互聯網+協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ternet+Macau;英文名為Macao International Internet+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大堂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9樓B座,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在澳門經濟新常態環境下,引入“互聯網+”發展理念,推動創新技術與各行各業的跨界融合,打造“互聯網+”開放的共享交流平臺,為本澳經濟適度多元化獻計獻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與互聯網+相關行業愛好者、從業者、創業者或投資者等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互聯網+相關行業注冊機構和團體等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表决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會務有反映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權;

3. 有本會之相關福利;

4. 參加各項活動;

5. 出席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决議;

3. 按時繳交會費;

4.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會員紀律

違反本會章程、相關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决,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分會。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决定本會發展的總體方針,具體職責: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賬目結算。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每屆任期兩年,可連任兩屆,副會長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組成,休會期間代表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兩周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衆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專業委員等,指導協會工作。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財務長、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六條——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决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决議由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决定性一票。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决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八條——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决議由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决定性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由理事會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本會接受政府、社會各機構和各界熱心人士等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所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才能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决。

第六章

協會解散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解散須全體四分之三會員贊成時,方可解散。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兒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3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婦兒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婦兒學會”,中文簡稱為“婦兒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婦女及兒童之醫療、教育、保健與研究工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商基督徒協會

CBMC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1/2016。

澳門工商基督徒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保留不變)。

英文名為:(保留不變)。

會址:澳門文第士街39A地下。

第十八條——一、監事會三名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二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二、(保留不變)。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Estudantes Chong W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3/20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簡稱“澳門學聯”,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Estudantes Chong W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udents of Macau”(以下稱本會)。

2.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亞利鴉架街9號容永大廈1樓AB,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發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團結學界,參與社會,服務社會,舉辦有益青少年學生身心之活動。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屬本澳大學、專科學校、中學、小學之學生會或與學生關係密切之組織,認同本會章程,填妥確認表格,申請加入本會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凡就讀於本澳大學、專科學校、函授學校、中學及小學一年級或以上之學生,以及就讀於澳門以外地區的大學、專科學校、函授學校、中學及小學一年級或以上之澳門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 入會時一次性繳交五學年會費者或入會達二學年及之後一次性繳交五學年會費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4.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5. 入會達二十五年之永久會員將成為榮譽會員,並需往本會辦理榮譽會員證。榮譽會員繼續享有會員權利,但年齡達四十五歲或以上之永久會員不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包括:

1)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5)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常務委員會所訂定之會費。(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超過有效期仍未續會之會員,則成為無效會員。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監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監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並提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一屆,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常務副主席、若干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接管。

4. 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解釋本會章程;

2)任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6)設立秘書處並聘請秘書處人員,包括秘書長一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並可建議秘書處的職權範圍,秘書處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7)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8)處理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就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提起之上訴;

9)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權限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常務委員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於會議八天前透過掛號信給予會員通知,通知上必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4.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5.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6.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

1. 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常務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一名及委員會代表組成,並由主席兼任委員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任期為二年。

3. 常務委員會秘書由會員大會秘書擔任,但其不具有投票權。

4. 財務長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5. 召集會議及運作

1)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主席須宣佈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委員。

2)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並須於召開前五日或之前通知副主席及所有委員。

3)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4)委員倘未能出席會議,應委任其所屬機關的一名成員代其出席會議。

6. 權限

1)除第九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8)項之權限為會員大會專屬外,第九條其餘所指的權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亦屬常務委員會權限。

2)常務委員會亦具有以下的權限:

a. 理事會或監事會制定與法律、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相抵觸的規則和決定時,將其發還予理事會或監事會重議而使其失效;

b. 討論和議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入會之申請;

c. 審核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產生及其選舉的正當性;

d. 處理對理事會、監事會、專責委員會及工作組的決定所提起之上訴;

e. 議決成立專責委員會和工作組,並任免有關委員;

f. 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由有關機關或委員會跟進處理;

g. 制定會員之會費;

h. 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3款之處分權;

i. 通過邀請社會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j.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最少由37人組成,但總人數需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在讀學生會員中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2. 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每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部員若干人。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

3. 理事會中設立由正、副理事長、正、副部長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處理由理事會授權之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2)執行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4)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5)接受入會申請並報常務委員會審議;

6)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7)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常務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兩位常務委員會決議的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必須為理事長或其代理人,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理事長或經常務委員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

2. 監事會具有以下權限:

1)履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負責監察理事會及其常務理事會之運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5)制定本會的內部規章草案,并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6)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3.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十八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交會費,個人會員每學年需繳交會費。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需繳交會費。

3. 每年繳交之學年會費有效期至該學年六月三十日。

4.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九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常務委員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如有未列明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啤瑪會

Macau Padma Associaç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4/2016。

澳門啤瑪會

Macau Padma Associação

Macao Padma Association

修改現行章程第三條,其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17樓O室,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Ou Mun Fat Lok Hai Hok Sáng Wui

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e Macau (AEFD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5/2016。

澳門法律系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社團定為澳門法律系學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e Macau》(葡文簡稱:AEFDM),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是一個代表澳門大學法律系學生的社團。

三、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E32法學院G018室,但倘獲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可將會址轉往澳門境內另一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a)在所有與法律系學術生活有關的事宜上代表學生並維護其權益;

b)提倡文化、教育、體育及其他適宜的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一、凡屬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者必然可成為本會會員,入會手續之規章由理事會制定。

二、凡畢業或肄業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終止。

第四條

(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成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以及

c)參加所屬機關的任何會議。

第五條

(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貫徹本會宗旨;

b)接受被選任之職位及擔任獲委派之職務;

c)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d)遵守會章之規定。

第六條

(處分)

一、對違反上條所指之義務,理事會可發出警告。

二、對屢次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者,會員大會可執行以下處分:

a)暫停會籍;

b)開除會籍。

第三章

財政及財產

第七條

(收入及支出)

一、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a)入會費及會費;

b)來自本會活動之收入;

c)津貼及捐獻。

二、本會透過動用預算中的帳項支付費用。

第四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八條

(定義)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為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一年。

第十條

(責任)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須就其本身所作的行為自己負責,並對與其所屬機關的其他成員共同作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但在表決時已作出相反意見的聲明且該聲明已載於會議記錄者除外。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定義、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具備完整權利之會員組成,並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只可在超過過半數會員出席時作出決議。倘不足法定人數,經過十五分鐘後的第二次召集,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召開。

三、理事會可提出或應超過十分之一會員之請求,發出召集書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對所有屬本會其他機關的法定或由會章賦予之權限以外,但與本會有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b)選出或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並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d)通過章程的修改;

e)議決解散本會;

f)追認其他機關的內部規章;

g)議決對會員執行的處分;

h)審議對理事會決議的上訴。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二、若會員大會主席認為有需要,可設立委員若干名;唯會員大會主席團之組成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權召開會員大會,並主持之。

四、倘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因故不能視事,則由副主席代之。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若干名司庫及若干名理事組成;唯理事會之組成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而理事長有權投決定票。

三、理事會應最少提前五日,將應提交予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提供予各會員。

第十五條

(權限)

理事會權限如下:

a)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b)代表本會;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

d)編制內部規章,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e)確保本會運作及有助達到本會宗旨的活動,並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規定的權限;

f)編制選舉規章,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g)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h)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監事組成;唯監事會之組成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而監事長有權投決定票。

第十七條

(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b)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制定具理據的意見書;

c)編制內部規章,並把之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d)行使法律,本會章程、規章及制度所賦的一切權限;

e)就有關其權限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細則)

一、本章規定除適用於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的選舉外,亦適用於所有本會指派的代表。

二、有關機關的選舉應按選舉規章進行。

第十九條

(可選舉性)

所有具備完整權利的會員均可被選為本會的各個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

(選舉方式)

一、每一機關及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均於每年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有效選票的名單方被視為獲選。

三、倘按照上款規定而無任一名單勝出,則於最多七十二小時內進行第二輪投票,但只讓前次獲得票數最多的兩個競選名單參與。

第二十一條

(就職)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監事會及理事會成員在選舉後十天內公開就職。

二、就職由會員大會主席監誓下進行。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修訂)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得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議決贊成才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

(解散)

一、本會只可經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決議方可被解散,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二、當解散獲得通過後,會員大會需委任一清算委員會,將剩存的資產扣除承諾履行的工作支出或扣除有關應付款項後轉送予本地的一個慈善機構。

第二十四條

(遺漏)

在本章程出現任何遺漏或解釋上的疑問,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解決。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祥發曲藝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會名:本會會名為“祥和曲藝苑”,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sica Chinesa Cheong Wo”。

第二條——會址:澳門海灣南街239號威翠花園A座15樓K。

第十二條——印章模式如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休閒旅遊及消費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愕街1號佳輝樓地下C座,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建立辦事處或其他代表機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澳門)

茲證明,上述協會根據一份於2016年5月18日簽署的全體會員大會會議錄,已更改其全部章程內容,新章程文本附於附件中。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澳門)

章 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澳門)。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1樓L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

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以熱愛澳門、關心澳門戰略發展與管理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第四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的宗旨:為繼承弘揚中國澳門戰略與管理理論的優秀成果,聯絡、團結一切關心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勇於探索,勇於實踐,促進中華民族的繁榮與富強,為澳門與世界的和諧與進步做出貢獻,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2.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

主要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以一切關心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為基礎,團結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其他愛國愛澳人士,透過研究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及可行性政策,推動繼承弘揚中國澳門戰略與管理理論的優秀成果,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作出學術上的貢獻。

第六條

會員資格

1. 凡年滿18歲、熱愛澳門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2. 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 按時繳交會費。

第十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十五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則由會員大會副主席同時兼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按順序代表。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 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8.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 制定會員之會費;

10.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11.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選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副會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簽署。

2.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二十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趙魯


NOVO BANCO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423條第5款,自贖回日起,應將一項等同被贖回股份之票面價值之金額撥作在一切效力上等同法定公積金之特別公積金,但不影響在減少資本時將其取消。根據本公司對澳門特區政府發行可贖回優先股的協議,總面值15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已於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被贖回,並相應地形成一個同等金額的特別公積金。本公司在二零一六年仍將贖回總面值5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董事會謹此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和核准。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損益表

陳洪 徐玉蘭
總經理 副總經理,財務

二零一五年度董事會報告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本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及設立條款運作。

董事們很榮幸地提交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本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以及經核數師核算的會計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主要業務是在澳門經營國際航線。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本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開始營運。

二零一五年的整體營商環境面臨挑戰,在二零一五年,中國的經濟進入新常態,而澳門的經濟由於旅客減少消費而顯見大幅下滑(-20.3%)。二零一五年公司的營業收益為3,133百萬元。相較前一年,二零一五年的旅客收益率減少15.5%,而貨郵收益率下跌12.0%;由於航空燃油平均價銳降,公司的燃油成本下降了34%;而公司持續有效地進行非燃油類成本控制,排除燃油成本後的每可用座公里成本下降了11.18%。

儘管在2015年面對各項挑戰,公司仍然錄得35百萬元的淨收益,已經是連續第六年錄得盈餘,公司的財政狀況持續穩健,資產負債率由2014年的47.2%下降至2015年的46.7%。

董事會茲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股東大會提交以下對澳門幣35,338,038元的盈餘之運用建議書,以供股東大會討論及通過:

1)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必須累積至達到相當於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五的數額,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澳門幣110,510,500元)已達註冊資本(澳門幣442,042,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無需要劃撥法定公積金;

2)根據本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九年簽訂的優先股發行協議以及商法典第四百二十條,向優先股股東宣佈分派金額為澳門幣2,500,000元,相當於優先股總票面值百分之五的優先股息;

3)要求將已宣佈分派的優先股息投放於設立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所指的不可分派的公積金;

4)將澳門幣32,838,038元帶入二零一六年。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作出的貢獻,他們俱以專業的態度,務實高效地履行職務。

董事會謹就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配合,以及他們對董事會的信任,向他們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趙曉航
董事會主席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就董事會編製二零一五年年度報告及賬目意見書

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一五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獨立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公司若干管理及監控事宜之意見、以及他們對二零一五年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於二零一五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公司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監事會已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監事會認為該等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儘管二零一五年油價保持低位水平緩解了經營成本壓力,公司繼續面對行業競爭加劇、全球經濟增速相對放緩及匯率波動等諸多挑戰,對公司收益率構成重大下調壓力。面對種種挑戰,管理層積極應對競爭營商環境和市場需求的變化,通過優化營運效率及強化成本管理等措施,令公司二零一五年度仍然保持盈利。來年行業競爭將日趨激烈,匯率波動將進一步加大,公司仍面對種種挑戰,收益率繼續受壓。管理層應繼續深入推進成本管理,實現成本效率提升及保持成本優勢,努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管理能力,繼續專注提供優質的產品及服務,並推動長期發展的策略,以確保公司能夠穩健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下列二零一五年年度報告適合呈交股東會予以審批:

——公司二零一五年度之財務報告;

——董事會年度報告。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何美華 何曼秀
主席 成員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雪儀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7樓 電話:28305686 圖文傳真:28305600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損益表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澳門幣

資產負債表

2015年12月31日

會計

經理

陳健雅

顏綺紅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零一五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五年度,澳門分行之保費收入較去年增長約26%,承保收入增長約14%。全年錄得稅前盈利澳門幣178萬元,較去年下跌8%。

展望二零一六年,本公司將透過多元化的保險產品和拓寬分銷的渠道,逐步拓展澳門保險業務。

經理
顏綺虹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執行委員會成員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

2015 董事會報告摘要

國際宏觀經濟概況

2015年的經濟特點是,全球經濟活動略為放緩,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由3.4%下降至3.1%。這主要是因為中國,還有亞洲及拉丁美洲幾個國家的新興經濟體的發展速度減慢。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放緩,增長率由7.3%下降至6.9%。這樣的表現,可能與過去幾年預期有所轉變的經濟增長方式有關。現在中國政府不鼓勵信貸和投資,鼓勵減少負債,另一方面增加私人消費的貢獻增長,解決部分行業,例如房地產產能過剩的問題。與此同時,於2015年同年,人民幣納入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兌美元匯率貶值4.4%,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約是6.49。央行(PBoC)減了五次一年期貸款利率,從5.6%削減到4.35%,又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從20%下調到17.5%。

在發達經濟體中,特別是美國和歐元區,週期性復甦主要依靠國內需求,同時還受惠於石油價格下跌、資產負債表調整、融資條件改善(擁有更強的貨幣刺激措施)及更好的財政政策。通過擴張性貨幣政策、限制較少的財政政策和大幅下跌的石油價格的措施支持下,美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維持在2.4%的水平。

歐元區因有良好的國內需求,抵銷了外部需求疲軟的負面影響,國內生產總值由0.9%快速增長到1.5%左右。

然而人們對通縮壓力的憂慮沒有減少。美國通貨膨脹率由1.6%回到0.1%。在歐洲,通脹率從0.4%回落至0%,迫使歐洲央行(ECB)宣布新的貨幣刺激措施。為了推動通脹,使之與中期物價穩定度一致,歐洲央行在12月宣布進一步削減存款便利利率(從-0.20%至-0.30%),另外資產購買計劃限期延長至2017年三月,全球總值提高至1.46萬億歐元。此外,歐洲央行決定推出由區域和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共部門購買計劃」的債務工具,債務工具到期後,再將本金投資在「資產購買計劃」下購買的證券中。

除了工資增長放緩對物價的負面影響外,下跌差不多36%的石油價格(布蘭特期油)也解釋了2015年的通脹情況,市場反映石油供應過剩。在此情況下,市場利率仍然非常低迷。10年期國債和國債的收益率,分別從2.17%上升到2.27%,及由0.54%至升至0.63%。在歐元區,歐洲央行維持減息傾向,3個月期歐元區同業拆借利率由0.08%收縮到-0.13%。另一方面,在美國,美聯儲(Fed)在近九年來,第一次解除美國聯邦基金目標利率(十二月25個基點,在0.25%至0.5%之間),3月期美元的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從0.26%微升至0.61%。美聯儲和歐洲央行這種分歧的立場,促成美元的升值(兌歐元+ 11.4%,升至歐元/美元1.09)。

這種情況下,政治和地緣政治因素(例如希臘危機,中東動盪)增加,令金融市場更加動盪。即使在大幅下跌時,上海綜合指數今年仍上升了9.4%。在美國,納斯達克指數升幅超過5%,但道瓊斯和標準普爾500指數分別下跌2.2%和0.7%。另一方面,歐元區和日本的主要股市指數,受惠於新的貨幣刺激措施的預期所影響(DAX指數上升了+ 9.6%,日經平均指數升+9.1%)。

澳門

中國經濟增長放緩,是澳門服務出口需求持續下降的原因,2015年下降了26.8%,影響了國內生產總值的升幅。事實上,由於博彩相關的收入下跌34.3%,國內生產總值受到嚴重影響,去年下降了20.3%,相比之下,2014年的跌幅只有0.9%。

本地可見內部需求收縮的趨勢——私人消費只增加了2.4%,(2014年是5.7%),公共消費的增幅由6.4%放緩至4.2%,投資增長率只有0.6%,2014年卻是37.3%。

然而私人消費增長率下降,受到名義工資12.8%的增長所抵銷(平均而言),比2015年的通貨膨脹率高出4.6%,購買力因此增加。

營運和收益

新銀行亞洲是新銀行集團的子公司,目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MSAR)支持當地地區的客戶的業務活動,負責由不同渠道集資,及向各機構、企業及富有/私人銀行客戶提供服務。此外,新銀行亞洲致力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取性,創造商業機會,讓澳門被選為合作的平台,換言之是與葡語國家合作。

2015年,新銀行亞洲受到BES集團2014年8月重組的嚴重影響,銷售過程被拖延,最終於2015年9月中止,不穩定性及不信任由是產生,後來也受到澳門經濟放緩的影響。

考慮到新銀行集團的背景和新銀行亞洲的具體情況,2015年首要工作是配合集團的策略,鞏固銀行的形象,加強客戶的存款基礎,並大幅減少經營成本。

這一年,新銀行亞洲持續努力重建財務自主權,在2015年的最後一個季度已經達成目標,主要原因是新的企業存款有所增加。

此外,雖然信貸增長受集團的現狀和轉化率惡化的限制,但企業銀行和貿易融資業務,包括本地及與中國、葡萄牙和葡語國家有關,而新銀行亞洲又在當地營運的企業,營運基礎皆非常穩固。

2015年,新銀行亞洲的主要經營指標如下:淨資產下降10.6%,總額達澳門幣10億7仟萬;銀行收益縮減12.8%,至澳門幣3,770萬,淨利潤為澳門幣420萬,比去年同期增長75%。

產生以上指標情況的主要因素,是受信貸下降影響導致的利息收入減少,加上今年年初機構存款不足,導致利息費用及營運成本減少。

淨利潤分配建議

按照澳門法律及本行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建議股東大會2015年度的淨利潤澳門幣4,273,283.49的分配方案如下:

——將 854,656.70澳門幣撥作法定儲備;
——將3,418,626.79澳門幣作為保留盈利

(a)根據適用的法律,相當於淨收入的20%。

澳門,2016年5月19日董事會

監事會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所予的有關職責,本監事會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呈交的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賬目文件發表意見。

董事會報告書準確並充分地反映了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的財政和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完成審查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及會計記錄之合規情況,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地方。

根據審查之結果,本監事會相信董事會報告書是以公平地表達銀行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章程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的意見如下:

1. 批准董事會呈交之報告書及賬目。

2. 批准有關溢利分配之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Maria de Lourdes Nunes Mendes da Costa (主席)

Rui Luís Cabral de Sousa(秘書)

董事會

Vitor Manuel Lopes Fernandes,(主席——委任日期7.8.2015)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委任日期7.8.2015)

Paulo Jorge Carrageta Ferreira

Sio Chi Wai(委任日期7.8.2015)

Jorge Manuel da Conceição Góis(離職日期7.8.2015)

Paulo Jorge Gonçalves Dias Afonso(離職日期7.8.2015)

執行委員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行政總裁)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副行政總裁)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委任日期7.8.2015)

Jorge Manuel da Conceição Góis(離職日期7.8.2015)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離職日期 7.8.2015)

Paulo Jorge Carrageta Ferreira(離職日期7.8.2015)

Paulo Jorge Gonçalves Dias Afonso(離職日期7.8.2015)

監事會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José Manuel Macedo Pereira

Vitor Tang Chon In

本行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25%
必利勝財經研究有限公司. 90%
(該公司已於2015年2月5日結束營業)  

主要股東

面值1,000澳門元的普通股
持股量 百分率
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脹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脹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5

Patacas

Contabilista, Director-geral/Gerente,
Wong Shun Chiu Lau Ming Chung

Conselho de Administracao ( Até Dezembro 31, 2015 )

Presidente – Wong David Tai Wai

Vice – Presidente – Julian Mcqueen Lipman

Administrador – Lau Ming Chung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Ngan Peng – auditor

Secretário – Nuno da Luz Martin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FWD Management Holdings Limited 1,765,998 99.99989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a Sociedade”) é membro do Grupo FWD, cujas actividades se espalham por Hong Kong, Macau, Tailândia, Indonésia, Filipinas e Singapura. Em Hong Kong, a FWD presta serviços relativamente aos seguros de vida, médico, seguros em geral, benefícios aos trabalhadores e fiduciários da pensão de aposentação, aliás, as suas entidades operacionais de seguros de vida e de seguros em geral já receberam excelentes classificações pelas agências internacionais de classificação no que respeita à força financeira. A FW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recebeu uma classificação de “A3” pela Moody e “A” pela Fitch Ratings. A FWD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também recebeu “A” pela Fitch Ratings.

A FWD concentra a sua atenção na criação de novas experiências para os clientes, oferecendo-lhes produtos simples e claros através da mais recente tecnologia digital. E no conceito de serviço e nas políticas da FWD, os clientes estão sempre em primeiro lugar. Inclusivamente, a FWD tem como objectivo tornar-se uma empresa líder na área de seguros de vida na região Ásia-Pacífico, esperando poder criar uma nova experiência de seguros.

A FWD foi fundada na Ásia em 2013, pertencendo ao grupo de actividade de seguros Pacific Century Group.

Em 2015, a sociedade continuou a desenvolver estavelmente as actividades de seguros de vida, tendo obtido um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e prémios de seguro, no valor de MOP$349.740.000. A Sociedade vai continuar a servir os seus clientes dedicadamente, tendo sempre em mente os interesses dos clientes, aproveitando bem as tecnologias, tendo como objectivo principal oferecer aos clientes uma boa qualidade de serviços. Ao mesmo tempo, a Sociedade vai intensificar os cursos de formação e continuar a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os trabalhadores e dos consultores, para que os clientes possam ter acesso a serviços mais profissionais e personalizados. Perspectivando o futuro, a Sociedade esforçar-se-á por criar novos produtos e canais de venda, a fim de desenvolver ainda mais as actividades e consolidar a sua posição no mercado.

Para mais detalhes, visite por favor http://www.fwd.com.mo/

Macau, em 27 de Maio de 2016.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Nos termos do Código Comercial e dos Estatutos da Companhia, o Conselho Fiscal supervisionou a administração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ao longo do ano de 2015, até o dia 31 de Dezembro, acompanhou a actividade da Companhia, e obteve todas as informacões e esclarecimentos que considerou necessários. O Conselho Fiscal considera qu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stão correctos e completos, explicando de forma breve e clar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Companhia, o desenvolvimento das suas actividades e 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o ano 2015.

O Conselho Fiscal não verificou qualquer irregularidade nem acto ilicito.

O Conselho Fiscal propõ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Lam Wai Yin.

Membro do Conselho Fiscal, Leong Ngan Peng, Auditor.

Macau, a 31 de Março de 2016.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5,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Março de 2016,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e a outro rendimento integral ,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16.


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表(非人壽)

二零一五年度

損益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幣

會計 董事會主席
何聰穎 區宗傑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在二零一五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叁仟肆佰萬元,淨保費收入比去年增加百分之五,整體純利增加約澳門幣伍捨柒萬元,此乃歸於保費收益增加及我司加強經營管理及風險管控的結果。

藉此,董事會謹提呈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經審計之帳目、財務報表,以及盈餘運用建議書如下:

  澳門幣
收益 5,729,058
撥作法定儲備金

(1,146,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

4,583,058

董事 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99.87%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主席
梁子平先生 副主席
劉繼興先生 秘書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 主席
劉繼興先生 董事
梁子平先生 董事
區麗莊小姐 董事
梁達顯先生 董事
梁海國先生 董事
葉劍權先生 董事
陳英偉先生 董事

獨任監事:

余廣靈先生

獨任監事意見撮要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  
余廣靈 謹啟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核數師意見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作比較。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Manuel Basilio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

董事會報告

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透過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在澳門從事天然氣分配網建設及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業務,履行專營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核數師報告,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及固定資產投資264,434,533澳門元。公司2015年度天然氣銷量1,930,449立方米,銷售收入11,759,636澳門元,銷售成本5,285,576澳門元,本年度虧損22,296,744澳門元;歷年累積虧損67,842,446澳門元。

2015年,公司根據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圍繞安全運行、管網建設和市場推廣展開工作。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保證了路環天然氣接收減壓站、壓縮天然氣設施和路氹等區域管網的安全運行;安全穩定地向石排灣區域、橫琴澳門大學新校區、路氹金光大道區域和氹仔供氣,並繼續向澳門公交巴士提供壓縮天然氣。2015年鋪設管道約6公里,總管網里程超過30公里,主幹管網已基本覆蓋氹仔、路氹區域,滿足了不斷增長的客戶用氣需求。

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參照國際技術標准和澳門法規,完善了內部設計、技術和施工標準。不斷推進資訊化建設,拓展了管網地理資訊系統(GIS)和運行數據採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的應用,並逐步開發客戶服務系統,管網安全運行監控和服務質素不斷地提高。

展望2016年,公司將繼續推進管網建設,天然氣主幹管道全覆蓋路氹區域,並展開本島區域管網鋪設;積極配合政府天然氣汽車規模化發展和新城市規劃,建造新的配套天然氣設施,滿足各類客戶天然氣的使用要求。

藉此,本人謹代表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我們深信,在董事會及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將秉承“為社會貢獻、與客戶共贏”的企業宗旨,以安全和穩定的供應,優質和高效的服務,積極配合澳門實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

董事長:蔡堅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于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 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2015年12月31日

(以澳門幣列示)

2015
非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 1,150,192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 147,923,158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在建工程 96,904,032
工程物資 2,087,313
248,064,695
流動資產
應收及其他應收款 5,024,680
應收股東往來款 11,678,001
應收關聯方款 834,701
存貨 51,808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3,056,019
已抵押銀行存款 364,134
21,009,343
流動負債
應付及其他應付款 32,854,235
應付關聯方款 3,111,510
35,965,745
流動負債淨值 (14,956,402)
非流動負債
應付股東借款 177,950,739
資產淨值 55,157,554
股本及儲備
股本 50,000,000
補充給付 73,000,000
累積虧損 (67,842,446)
權益 55,157,554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五年度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王祖興
  勞達文

二零一五年業務報告

在銀保銷售渠道的支持下,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造人壽保險業務持續發展。公司在二零一五年的業務營運錄得澳門幣6,370萬元毛保費收入。稅後盈利受惠於市場利率回升及精算估值利率的更新,錄得澳門幣2,450萬元。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的受託資產則增長至澳門幣16億元。

展望二零一六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預計會持續整固。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將隨著本地人口對人壽保險的理解和需求增加而持續受到支持。公司將與銷售渠道緊密合作,致力發展及推廣新的產品,以迎合人壽保險及退休金客戶的需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官樂怡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王伯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獲委任)
委員 勞達文(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獲委任)
委員 周詠姬(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離職)
委員 植堯鍇(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離職)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五年度的會計帳目 ;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五年度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王祖興
  勞達文

二零一五年業務報告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五年內錄得澳門幣2億8,590萬元毛保費收入,繼續從核保績效提升中受惠。年度內澳門經濟有所放緩,且外圍市場較為波動,令投資表現受到一定的影響,稅後盈利為澳門幣980萬元。

展望二零一六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預計會持續整固。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仍將受博彩業發展及政府基建等項目支持。公司將繼續加強與各銷售渠道的合作,致力推廣迎合客戶及本地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潘榮輝
委員 勞達文(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獲委任)
委員 植堯鍇(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離職)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93,600 78.00
DSGI (1) Limited 21,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五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三二/九三/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董事長 董事
高繼勝 鄧永武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仝寅謹將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報告書及已審核之賬項呈覽。

業務報告書之概要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九月二十日第51/93/M號法令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核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設立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並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宣佈正式開業。本公司主要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財產之殘值處理及維修、接受承租人之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的租賃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經濟咨詢和擔保各項業務。展望二零一六年,我們將更加積極拓展業務,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及更優質的服務。

董事長
高繼勝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獨任監事意見書

經審閱提交之二零一五年度資產負債表、帳目及年度報告,以及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外部核數師報告,本監事認為所提交的帳目及文件適當地反映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狀況,及截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的業務結果。

綜上所述,本監事同意通過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董事年度報告。

獨任監事

莫子銘
註冊核數師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根據本公司股東登記冊記錄,截止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本公司股份之股東如下:

股東名稱

持有股份數目

持有股份金額

高繼勝

554,600

55,460,000

LAND-G(澳門)集團有限公司

485,900

48,590,000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500

13,950,000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無

主要機關

股東大會

主席:高繼勝

秘書:潘宇軒

董事會

董事長:高繼勝

副董事長:徐繼昌

董事:蔣威風

董事:陳一鋒

董事:樓曉英

董事:鄧永武

董事:陳劍平

獨任監事:莫子銘(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常務副總經理:梁建華

公司秘書:潘宇軒

董事長

高繼勝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5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5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irector-Geral,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No ano de 2015 foi marcado por uma contracção de 20.3% da economia de Macau, fundamentalmente devido à queda de 34.3% das receitas brutas da indústria do jogo, principal motor da economia local. Não obstante a desfavorável situação económica,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cresceu 73.6%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12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Não obstante a intensificação da concorrência no sector segurador, esta sucursal vida da Fidelidade em Macau registou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64.05 milhões de patacas, reflexo da comercialização de novos e inovadores produtos distribuídos através de canal bancário.

A totalidade das provisões técnicas desta sucursal cifravam-se em 200 milhões de patacas e, na sua actividade dos fundos privados de pensões, registava 733 milhões de patacas de activos sob gestão.

Em 2015, não obstante o acréscimo dos custos com o pessoal, esta sucursal registou um lucro líquido de aproximadamente 1.22 milhões de patacas.

Por fim, esta sucursal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1 de Junho de 2016.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 Geral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5,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9 de Março de 2016,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16.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Balanç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até 30 Setembro 2015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até 30 Setembro 2015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irector-geral,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A actividade da sucursal ao longo de 2015 foi desenvolvida até 30 de Setembro, data em que a respectiva licença de exploração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foi revogada através da Ordem Executiva n.º 43/2015, datada de 6 de Agosto de 2015,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I Série, n.º 33, de 17 de Agosto de 2015.

Nos termos da referida Ordem Executiva, a totalidade dos activos e passivos afectos à sucursal, respectivamente de 383,800,198.80 e 324,928,820.06 Patacas foram transferidos, pelo seu valor contabilístico de 58,871,378.74 Patacas, para a titularidade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seguradora com sede social em Macau cuja actividade comercial teve o seu início a 1 de Outubro de 2015.

Durante o ano e até ao encerramento das contas a 30 de Setembro de 2015, a sucursal registou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100.65 milhões de patacas, tendo apurado um lucro líquido de 2.24 milhões de patacas.

Por fim, esta sucursal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ser seguramente continuada pela nova segurador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todos eles transitados para a nova seguradora, bem como aos nossos auditores externos e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1 de Junho de 2016.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 Geral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a «Sucursal») para o período de nove meses find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Novembro de 2015,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0 de Set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para o período de nove meses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30 de Novembro de 2015.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5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5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ORGÃOS SOCIAIS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Jorge Neto Valente (Presidente)

Maria Beatriz de Melo e Sá Segorbe Luís (Secretári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ogério Miguel Antunes Campos Henriques (Presidente)

Wai Lam William Mak (麥偉林)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Presidente)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Conselho Fiscal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Leong Vai Chun (梁煒銓)

INSTITUIÇÕES EM QUE DETÊM PARTICIPAÇÃO SUPERIOR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L OU SUPERIOR A 5% DOS SEUS FUNDOS PRÓPRIOS

Nenhuma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Nome Acções detidas (n.º) Valor percentual (%)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159.980 99,9875

Para: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2015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dos estatutos e do mandato que nos foi conferido, apresentamos o relatório da actividade fiscalizadora e o parecer sobr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elabor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a sua responsabilidade.

Acompanhámos, desde a nossa nomeação, a evolução da actividade da sociedade e verificamos a regularidade dos seu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e o cumprimento das norma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em vigor, tendo procedido às verificações consideradas adequadas.

Obtivem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gular informação e esclarecimento sobre o funcionamento da sociedade e o andamento dos seus negócios.

Examinámos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exercício, bem como a Certificação Legal de Contas da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com que concordamos.

Em face de quanto antecede, o Fiscal Único emite o seguinte

PARECER

• Que sejam aprovados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exercício, tal com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Fiscal Único agradece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os restantes órgãos sociais a boa colaboração recebida ao longo do exercício.

Macau, 14 de Março de 2016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Leong Vai Chun
Fiscal Único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ano de 2015 foi marcado por uma contracção de 20.3% da economia de Macau, fundamentalmente devido à queda de 34.3% das receitas brutas da indústria do jogo, principal motor da economia local.

Não obstante a desfavorável situação económica,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cresceu 6.1%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não-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2.1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Por seu turno, esta seguradora, cuja actividade teve o início a 1 de Outubro de 2015 por transformação da sucursal ramos gerai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numa sociedade de direito local, manteve um bom desempenho ao nível do volume de negócios, registando prémios de 26.23 milhões de patacas durante os três meses de actividade em 2015. Em termos comparativos, adicionando-se 100.65 milhões de patacas de prémios registados pela sucursal para o período de 01/01/2015 a 30/09/2015, verificar-se-ía um crescimento da actividade de 7.2%, representando uma quota de mercado de 6,11%.

A totalidade das provisões técnicas da sociedade cifravam-se em 337 milhões de patacas, das quais cerca de 83% respeitavam a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reflexo da continuada política de provisionamento conservadora, adequada à melhor salvaguarda dos interesses dos nossos clientes.

Em 2015, não obstante o acréscimo dos custos com o pessoal e do reforço conservador das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futuros, a nossa adequada política de aceitação de riscos permitiu que esta seguradora registasse um lucro líquido de aproximadamente 5.87 milhões de patacas durante os três meses de actividade de 2015. Em termos comparativos, adicionando-se 2.24 milhões de lucro líquido registados pela sucursal para o período de 01/01/2015 a 30/09/2015, apurar-se-ía um lucro líquido agregado de 8.11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15 que compararia com os 4.93 milhões de patacas apurados pela sucursal ramos gerais durante todo o ano de 2014.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do resultado líquido apurado de 5.87 milhões patacas para o exercício da sociedade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20% foi afecto à constituição da reserva legal e os remanescentes 80% transferidos para resultados transitados.

Por fim, esta seguradora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9 de Março de 2016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para o período de três meses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9 de Março de 2016,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para o período de três meses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16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五年度

損益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張德通 羅錦其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750 28.58%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275,000 27.50%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10.50%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60,000 6.00%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席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秘書

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秦立儒(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離任)
何浩生(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委任)
副董事長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
董事

李德濂
陳錦聯
郭錫志
徐繼昌
羅錦其
公司秘書

林正光
監事會
主席

伍華
副主席

歐陽耀光
委員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羅錦其
副總經理

林正光
會計

張德通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二零一五年澳門經濟雖然受博彩毛收入連續下跌影響而出現明顯收縮,但澳門人壽保險市場在個別保險公司業務大幅上升帶動下,獲得強勁的增長。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的保險業臨時統計數字,二零一五年澳門人壽保險業務毛保費收入約120.4億(澳門元,下同),較二零一四年增長約73.6%;澳門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方面,總受託管理資產約144億元,較二零一四年增長18.8%。

本公司繼續以穩健的策略拓展業務,二零一五年毛保費收入為1.54億元,較二零一四年增加22.22%。在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方面,二零一五年底本公司管理之資產達36 億元,較二零一四年增長17.10%。

業績及盈餘結果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之第3頁至第7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將呈交股東週年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及監事

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內董事會成員為:何浩生、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李德濂、陳錦聯、郭錫志、徐繼昌及羅錦其。

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內監事會成員為:伍華、歐陽耀光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經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經監事會審閱及建議呈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監事會議決通過建議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核數師。

何浩生 伍華
董事長 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五年度

損益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張德通 羅錦其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400 38.10%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128,000 32.00%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00 12.00%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4,000 6.00%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何厚鏗
副主席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秘書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秦立儒(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離任)
何浩生(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委任)
副董事長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
李德濂
董事 何厚鏗
陳錦聯
徐繼昌
歐陽耀光
尹秀榮(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離任)
劉慧軍(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委任)
羅錦其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珍代表)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鄧子平代表)
公司秘書 張德通

監事會

主席 朱曉平
副主席 陳恒和
委員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羅錦其
副總經理 區麗麗
會計 張德通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二零一五年澳門一般(非人壽)保險市場隨著澳門經濟的發展繼續保持增長。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的保險業務統計臨時數字,二零一五年澳門非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達到20.8億元(澳門元,下同),較二零一四年增加約6.4%。

本公司繼續秉持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一五年毛保費收入達到5.17億元,較二零一四年增長12.97%。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之第3頁至第7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呈股東週年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及監事

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內董事會成員為:何浩生、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李德濂、何厚鏗、陳錦聯、徐繼昌、歐陽耀光、劉慧軍、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珍代表)、恒生保險有限公司(鄧子平代表)及羅錦其。

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內監事會成員為:朱曉平、陳恒和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經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經監事會審閱及建議呈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監事會議決通過建議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核數師。

何浩生 朱曉平
董事長 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加拿大人壽保險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經理
Robert Valitchka Steven Siu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15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15.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2.418.852 reflectindo uma ligeira diminuição de MOP214.956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5,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2 de Abril de 2016,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Kwok Sze Man

Auditor de Conta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12 de Abril de 2016.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狀況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執行董事 執行委員會主席 董事兼行政總裁
梁安琪 吳志誠 李志文

管理報告

本公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廣大客戶之長期支持,深表致謝!

狗會屬澳門傳統博彩歷史文化,與澳門一起成長超過半個世紀,曾經是風靡一時之澳門經濟支柱,更是無數澳門人及到訪旅客之集體回憶,多年來一直以「取諸社會、用諸社會」之企業精神,為澳門發展旅遊業及博彩多元化作出貢獻。

展望未來,狗會將努力推出更優質之服務以提升服務質素,為東南亞獨一無二之澳門賽狗特色重新注入新創意新動力,為澳門長遠可持續性發展及打造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繼續作出貢獻。

執行董事
梁安琪女士

監事會意見書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之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本會已參閱獨立核數師對公司賬目作出之專業意見,本會認為公司的賬目已如實及公正地展示於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狀況及公司之營運結果。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監事會主席
何婉頴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電腦白鴿票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澳門幣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813,445
無形資產 19,829
非流動資產總值 2,833,274
流動資產
存貨/未完工程 169,965
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 242,947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1,847,078
流動資產總值 12,259,990
資產總值 15,093,264
權益及負債
股本/資本 1,000,000
累積損益滾存 (20,038,713)
應分配股東權益 (19,038,713)
流動負債
應付賬及其他應付賬 10,436,302
股東及聯號往來及借款 23,695,675
流動負債總值 34,131,977
權益及負債總值 15,093,264
董事 署理經理
吳志誠 李志文

管理報告

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廣大客戶對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俗稱"白鴿票")之長期支持。

白鴿票屬中色彩票,源於十九世紀,對澳門發展別具意義,是澳門博彩歷史文化的重要特色。

近年澳門經濟受博彩業帶動突飛猛進,白鴿票多年來一直堅持與時並進,不斷提升服務質素,希望保留這片非一般的博彩歷史,為澳門構建休閒旅遊城市增添色彩。

展望未來,公司將繼續積極尋找發展商機以拓展業務,冀望推出更多元化及更優質之服務,為白鴿票長遠可持續性發展及澳門推動國際旅遊休閒中心之目標,共同為澳門作出貢獻。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吳志誠

獨任監事意見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而公司管理層亦按要求提供了所需相關說明。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據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五年度之財務報告;及

2. 董事會年度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