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呂吉造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1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應王玉萍的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葉建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思恆為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登記官Vicente João Monteiro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美漣、許琼綿、霍頴勛、易煒賢及葉衛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四位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及最後一位自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鍾偉成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郭美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涵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立法統籌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樹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梁潔穎及韋錫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及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惠星碩士及何炳雄學士在本署分別擔任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及環境衛生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甘志威學士、戴漢平學士及李華苞學士在本署分別擔任小販事務處處長、道路處處長及城市設施維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鄧執滿——財務資訊部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姚子榮及林銳華——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及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葉海城——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譚全弟——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蔣煒身及楊根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八日起生效;
劉棧能、尹力洪、譚順友、余燕恩及譚順明——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黃北有、馮嘉明及梁光明——建築及設備部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鄭林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連好——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盧耀南、吳馬九及歐波——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陳旭華——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賴惠群——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麗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何偉光,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觀南,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審計署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伍炎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9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葉志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1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輕型車輛司機周欣源,供款人編號60047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談萬松,供款人編號60076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勤雜人員何長旺,供款人編號60675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司法警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盧雪鳳,供款人編號60991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龔嘉明,供款人編號61334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197246 | 梁敏慧 | 6197262 | 林嘉慧 |
6197254 | 何家豪 | - | -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陸翠卿,供款人編號60300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蔡燕晴,供款人編號61550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陳錦球,供款人編號61608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治安警察局警員蔡培明,供款人編號61672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張海軍,供款人編號61866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勤雜人員麥健威,供款人編號61933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英光耀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龔煥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劉嘉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黎家健 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Fátima Dias da Silv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景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吳文施及姚文銘——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盧冠勤、陳詠堯及朱國濠——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陳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林宇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嘉業,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梁美芳、何綺晴及楊穎欣,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為應有之效力,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茲聲明盧瑞冰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返回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原職位。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應改為:“……,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婉君、蘇麗萍、葉文俊、鄭芷葶、鄭嘉敏、楊少陽、Albano José Alves、高保羅、Ricardo José Batalha、高加度、Jaquelina da Silva Lei及Sandra Maria Sales Crestej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梁滿庭、徐肇鏗、何秀虹、尹國開及曹偉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偉倫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祖文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希文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淑欣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智豪、沙詠思及譚家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譚嘉敏、Jeronimo Silveira de Souza、梁志威、徐穎雯、張炳禧、梁樹銘、洪綺雲、譚惠萍、波子、林靜、吳希偉、黃文傑、張焯珍、羅約翰及馬志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曾漢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簽署行政任用合同,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碧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志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敏妍,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Idalete Célia Dias,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的職務,為期一年,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044頁之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趙海思……"
應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趙思海……"。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麗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與陳溦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本局與朱偉強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本局與黃勤偉及盧漢民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本局與李建勛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本局與黃詠駒及楊旺玲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的第91/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73901鄭星海,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100/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52917劉志光,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Luís Miguel Leung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Cristiano Xavier Pereira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陳家祺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楊麗萍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李志韜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莫家豪 | 重型車輛司機 | 3 |
霍紹強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林文樞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譚志明 | 勤雜人員 | 7 |
麥錫權 | 勤雜人員 | 3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玉瑩,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終止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美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黃志雄及第二職階警員林海峰,屬確定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在局方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高惠珠,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惠蘭,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婷婷,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景清,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建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蕭慧賢及梁佩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翁文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謝嘉路及歐陽佩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郭允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梁穎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修改其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劉凱君,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靜靜,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雪如,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馮曉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夢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瑞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麗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曹旭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穎珊,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嘉麗,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馬美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劉韻麗,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惠敏及黃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陽冠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石觀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區樹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姚吾華及黃偉文,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張平,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應沈美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崔冠昌、曾淘、唐雪仙、張思亮、何華、郭偉誠、林嘉明、談光濠、楊俊文、侯祖均及胡茵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繼續委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劉炎慧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蔡燕晴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白琪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麥健威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二、第三及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梁基雄、韋文彥及伍成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楊佩思女士發給“萬利藥房(光輝)”准照,編號為第27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166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AM座地下及一樓,住址位於澳門海洋花園大馬路利萊德海濱花園大廈利萊大廈17樓A座。
核准向愛勤藥房VIII有限公司發給“愛勤藥房(業興店)”准照,編號為第27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業興大廈(第一座)地下A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2樓F室。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鄧德儀——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04。
鄒文羚——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67。
取消曾國僑第M-212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妙恩、鄧凱鏵——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605、E-2606。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龍樂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07。
鄭芷欣——應其要求,取消第M-196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1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市場街278-L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T座的安益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李嘉華,住所位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樂群樓第5座6樓L座。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琼娟第E-193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盧凱瑜第E-202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林堅強——應其要求,中止第M-014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鄒德守——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18。
羅文銳——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563。
李敏兒——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468。
廖迪生、吳思敏——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469、T-0470。
唯德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6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菜園路555號唯德花園(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地下BC座,持牌人為啟博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442號百利新邨地下AN舖。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子恆,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陸翠卿,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批示:
周嘉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七,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
麥雪英——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4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表二十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庾致遠,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勞向彥,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何凱盈及Nuno Miguel Costa Alves Martins,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梁偉明,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林麗明及梁永滿,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程美珍、李玉瑩及李錦絲,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區碧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劉美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黃健創,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陳雪棉、馮永森、何咏詩及楊偉茵,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陳康利及李旭陸,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林淑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李志良,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卓錦榮,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謝志強,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陳永明,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Diamantino Nunes Lopes,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楊德安,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李生南,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羅銳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麥定邦,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鄒採荷、鄭麗華、林玉枝、李健明、梁新、廖國嫻、譚容德、黃明霞、黃少英及黃月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石咪咪及胡肖然,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蕭詠恩,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燮坤及余翠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諸禕及李梓姍,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廖艷芳、蕭穎源、黃宗偉及余家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侯家志,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蔣偉昌、梁梓峰及周紋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嘉琪及潘特賓,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周少容、林婉琪、利澤銘及余愷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小燕及何思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蕭鳳堯,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麗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徐見歡及黃麗朝,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伺彥及譚美玲,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陳靜晶、陳潤琼及談詠芝,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麥燕儀及梁靜婷,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伍碧雲及黃艷玲,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歐漢成,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麥廣源、陳愛寧及楊麗華,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孫炳財,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桂松、趙惠嫦、甘錦鳳、李燕歡、羅銳銀及莫麗娜,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蔣素珍及吳惠玲,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文成杰,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桂英、吳帶好、司徒仲浣及黃細妹,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表七,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周嘉盈,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許高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楊何月愛,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的規定,吳小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並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佩雯及關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20及32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艷君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二等高級技術員沈浩然,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姚結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凌芷欣、張芮筠及黃景進,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張柏輝,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蔡榮祺,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文智威,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燕琛,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曾立勤及吳汝錕,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葛文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應古英元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及六月三日起生效:
李奕容——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李子健——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謝華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吳遠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童璇、蔡可琪、陳淑瑜、黃婉盈、庄曉玲、胡惠敏、廖海英、何燕玲、簡慧琛、巢曉峰、陳振暉、李家榮、蕭焯源、陸麗萍、楊偉媚、張淑華、張依文及黃兆能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家和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和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分別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及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並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原健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培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楚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名的二等技術員文冠雄、李沛榮、傅斯娜及林梓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特級技術輔導員沈夷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葉樹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陸仲強,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吳穎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詩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健飛,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方麗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玉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劉煥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高雪芝及陳雅鳳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及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楊智輝,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譚宏展,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林桂芬,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朱振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為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國強及楊毅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瑞杏、陳殷桁及余麗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馮步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代協調員 謝慶茜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莫群菁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林梅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及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田志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志昌及梁曉欣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程嘉斌、廖雪芬及李苑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首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第二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冠焜、關華龍、李振源、李新發、蘇沛儀及何康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其餘三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第三位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第四及第五位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顏達英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7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戴世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美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與何敏思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家浩及蔡仲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健成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之應考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詩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和按照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許中練,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