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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9/2010號及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澳門理工學院代表:嚴肇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大學代表:盛力;
(三)旅遊學院代表:程綺文;
(四)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李藹倫;
(五)龐川;
(六)丘竹。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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