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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246(2015)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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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2246(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5年11月10日第755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814(2008)、第1816(2008)、第1838(2008)、第1844(2008)、第1846(2008)、第1851(2008)、第1897(2009)、第1918(2010)、第1950(2010)、第1976(2011)、第2015(2011)、第2020(2011)、第2077(2012)、第2125(2013)和第2184(2014)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2010年8月25日聲明(S/PRST/2010/16)和2012年11月19日聲明(S/PRST/2012/24),

歡迎秘書長按第2184(2014)號決議要求提交的關於該決議執行情況和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情況的報告(S/2015/776),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根據國際法對漁業等近海自然資源享有的主權,

指出由於各國家、區域、組織、海運界、私營部門、智囊團和民間社會共同努力反海盜,海盜襲擊以及劫持自2011年以來一直在減少,但安理會仍然嚴重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一直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和該區域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海員和其他人安全,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其他船舶,包括對依照國際法從事捕撈活動,構成威脅,

表示關切有報道稱兒童參與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活動,海盜分子控制地區的婦女和兒童遭受性剝削,被迫參加支持海盜的活動,

還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海洋活動、包括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法律框架,

認識到不僅需要調查和起訴在海上抓獲的嫌疑人,而且需要調查和起訴任何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活動的人,包括海盜犯罪網路中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這些襲擊或從中受益的關鍵人物,再次對海盜嫌疑人未接受司法審判便被釋放表示關切,重申如果不起訴要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就會破壞反海盜努力,

關切地注意到有助於在抓獲海盜嫌疑人後對他們進行拘押和起訴的能力和國內立法依然有限,影響了對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採取更為有力的國際行動,往往導致海盜未經審判即被釋放,而不管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其進行起訴,重申依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打擊海盜行為的規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方須訂立刑事罪名,確立管轄權,並接收向其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脅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隻或涉嫌這樣做的人,

着重指出索馬里當局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的首要責任,注意到索馬里當局數次請求國際社會提供援助,以打擊其沿海的海盜行為,包括索馬里常駐聯合國代表在2014年11月4日的信中表達索馬里當局對安全理事會援助的感謝,表示該國當局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和區域組織合作,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請求將第2125(2013)號決議各項規定的有效時間再延長12個月,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和區域夥伴參加歐洲聯盟(歐盟)2015年7月在紐約市主持召開的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海盜問題聯絡組)第十八次全體會議,

確認海盜問題聯絡組和執法工作隊開展工作,協助起訴海盜嫌犯,並確認海盜問題聯絡組能力建設工作組開展工作,協調司法、刑法和海事能力建設工作,以便該區域各國更好地處理海盜問題,

歡迎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信託基金)提供資金,以加強區域能力,起訴海盜嫌犯和關押根據有關國際人權法定罪的人,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海上犯罪方案提供的援助,決心繼續做出努力,確保追究海盜的責任,

讚揚歐盟海軍行動的阿塔蘭特行動、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海洋盾行動、海上聯合部隊第151聯合特遣隊做出努力,讚揚非洲聯盟在索馬里陸地開展反海盜活動,並讚揚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以及其他國家在與索馬里當局合作和相互開展合作的情況下自己開展海軍活動,以制止海盜行為,保護通過索馬里沿海水域的船隻,歡迎提高警覺消除衝突舉措並歡迎中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大韓民國和俄羅斯聯邦等國家各自作出努力,在該區域部署反海盜海軍艦船,

注意到各船旗國採取措施,允許懸掛其旗幟通過高風險海區的船隻部署護航分遣隊和私營承包的武裝保安人員,並允許願意做出採用這些措施的安排的包租船運營,同時鼓勵各國根據相關國際法管理這類活動,

注意到高風險地區的界線由保險業和海運業劃出和界定,並在2015年10月進行了重新界定,

歡迎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的《吉布提行為守則》信託基金在該區域開展能力建設工作,並歡迎歐洲聯盟通過歐盟非洲之角區域海上能力建設特派團開展活動,該特派團正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合作,以加強其刑事司法制度,認識到所有參與此事的國際和區域組織都要充分開展協調與合作,

支持組建海岸警察部隊,讚賞地注意到海事組織和航運業做出努力,制定和更新準則、最佳管理做法和建議,協助船舶防止和打擊索馬里沿海、包括亞丁灣和仍在高風險海域內的印度洋相關海域的海盜襲擊,確認海事組織和海盜問題聯絡組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展的工作,並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標準化組織作出努力,制定了私營海上保安公司在高風險海區提供私營承包的船上武裝保安人員的培訓和認證行業標準,還歡迎歐洲聯盟的歐盟非洲之角區域海上能力建設特派團開展工作,培養索馬里的海事安保能力,

着重指出,必須繼續進一步收集、保存並向有關當局遞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證據,歡迎海事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航運團體不斷開展工作,以制定指南,協助海員在發生海盜行為後保護犯罪現場,並指出讓海員在刑事訴訟中提供證據對於起訴海盜行為至關重要,

還認識到海盜網路繼續依靠綁架和劫持人質來獲取資金,以購買武器、招募人員和繼續其活動,危害無辜平民的安全保障,限制商業自由流通,歡迎國際社會做出努力,包括通過執法工作隊協調調查人員和檢察官的工作,收集和分享信息,以打亂海盜活動,例如國際刑警組織建立了海上海盜行為全球數據庫,注意到設在塞舌爾的海上安全和安保區域匯總和執法中心不斷做出努力,打擊海盜行為和跨國有組織犯罪,

重申國際社會譴責綁架和劫持人質行為,包括《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界定的罪行,強烈譴責在索馬里沿海活動的海盜繼續劫持人質,嚴重關切人質在關押期間遭受不人道待遇,認識到對人質家人產生的有害影響,要求立即釋放所有人質,注意到會員國在劫持人質問題上相互合作和起訴劫持人質的海盜嫌犯的重要性,

讚揚肯尼亞、毛里求斯、坦桑尼亞和塞舌爾做出努力,在本國法庭起訴海盜嫌犯,讚賞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海上犯罪方案、信託基金和其他國際組織與捐助方與海盜問題聯絡組協調提供援助,支持肯尼亞、毛里求斯、塞舌爾、坦桑尼亞、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努力根據有關國際人權法,起訴海盜,包括起訴岸上的協助者和資助者,或在別處起訴他們後,將其監禁在第三國,並強調各國和國際組織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國際努力,

歡迎索馬里國家和地區當局準備相互開展合作並同已經起訴海盜嫌犯的國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根據適當的囚犯移交安排,將被定罪的海盜遣返回索馬里,知悉那些願意並可以在索馬里服刑的已定罪犯人已從塞舌爾送回索馬里,

歡迎設立海事安全協調委員會,作為一個分享情報的重要機制,鼓勵委員會儘快開始工作,

嚴重關切最近接報有人在索馬里專屬經濟區進行非法捕撈,注意到非法捕撈與海盜行為之間的關係很複雜,

確認索馬里聯邦政府正做出努力,以建立一個頒發捕撈許可證的法律制度,鼓勵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在這方面進一步作出努力,

回顧秘書長的報告表明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嚴重性,並為調查和起訴海盜,包括就反海盜特別法庭,提供了有用的指導意見,

強調各國要考慮可採用哪些方法來協助受海盜侵害的海員,為此歡迎“人質支助方案”和海盜問題聯絡組2014年啟動的海盜事件倖存者家庭基金做出努力,在人質獲釋和返回家園期間為其提供人道主義支助,並在整個人質扣押期間為其家人提供支助,

確認海盜問題聯絡組和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利用公開信息工具提高對海盜危險的警惕方面取得的進展,重點指出消除這種犯罪的最佳做法,

還讚賞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正做出努力,支持努力加強索馬里保障海事安全和開展執法的能力,並注意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開發署做出努力以及信託基金、歐洲聯盟、聯合王國、美國和其他捐助方提供資金,以建立區域司法和執法能力,調查、逮捕和起訴海盜嫌犯,並根據有關國際人權法關押已定罪的海盜,

銘記《關於打擊西印度洋和亞丁灣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的吉布提行為守則》,注意到也門、肯尼亞和坦桑尼亞的信息分享中心開展工作,確認各簽字國已作出努力,以建立適當管制和立法框架,打擊海盜行為,加強在該區域海域巡邏的能力,攔截有嫌疑的船隻,起訴海盜嫌犯,

強調必須在索馬里境內實現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機構,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尊重人權和法治,以創造條件,促進一勞永逸地剷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還強調,索馬里要實現長治久安,索馬里當局就必須有效地發展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

歡迎環印度洋聯盟第十五屆部長理事會通過《巴東公報》和《海事合作宣言》,促請成員國支持和加強合作,處理海盜和非法販運毒品等海上挑戰,並注意到索馬里在理事會下一屆會議前很快就會加入環印度洋聯盟,因此要加強索馬里與鄰國在海上安全與安保方面的合作,

確認索馬里境內持續存在的不穩定局勢難免與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有關,強調國際社會需要繼續採取綜合對策,以解決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問題,消除其根源,還確認需要長期不斷做出努力來打擊海盜行為,並需要為索馬里公民提供足夠的經濟機會,

認定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索馬里境內海盜集團的活動是加劇索馬里局勢的一個重要因素,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安理會譴責並痛斥索馬里沿海的一切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2. 在指出索馬里情況有所改善的同時,確認海盜行為產生大量非法現金,在索馬里助長其他犯罪和腐敗行為,加劇了不穩定;

3. 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用全面對策,防止和打擊海盜行為,消除其根源;

4. 着重指出索馬里當局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的首要責任,歡迎索馬里當局在歐洲聯盟海軍行動的阿塔蘭特行動和聯盟非洲之角區域海洋能力建設特派團的支持下,向部長理事會提交了海岸警衛隊法草案,供議會通過,敦促索馬里當局繼續開展工作,迅速通過一整套反海盜法和海事法,組建有明確的職責和管轄權的安全部隊來執行這些法律,繼續酌情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培養索馬里閥體調查和起訴要對海盜和武裝劫持行為負責的人,包括海盜犯罪網路中的非法籌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這些襲擊或從中獲益的主要人物;

5. 認識到需要繼續調查和起訴所有那些籌劃、組織或非法資助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襲擊或從中獲益的人,包括海盜犯罪網路的關鍵人物,敦促各國同相關國際組織合作,通過立法以協助起訴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嫌犯;

6. 促請索馬里當局進行攔截,在攔截後建立安全送還海盜繳獲物品的機制,調查和起訴海盜,並在索馬里沿海的領海中進行巡邏,以防止和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7. 促請索馬里當局作出一切努力,將利用索馬里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等犯罪活動的人繩之以法,促請會員國應索馬里當局請求並在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索馬里、包括各州當局加強海事能力,並強調,根據本段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有關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

8. 促請各國也酌情在劫持人質和起訴劫持人質的海盜嫌犯問題上開展合作;

9. 呼籲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被索馬里海盜扣為人質的海員,還促請索馬里當局和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加倍做出努力,以便他們能立即安全獲釋;

10. 歡迎塞舌爾當局設立一個審理海盜行為和海事罪行的法庭,還歡迎它開始進行首次庭審;

11. 認識到各個國家、區域組織和其他相關夥伴需要為執行反海盜法的目的交流證據和信息,以有效起訴海盜嫌犯和監禁已定罪海盜,逮捕和起訴海盜犯罪網路中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海盜行動並從中受益的關鍵人物,不斷審查對符合第2093(2013)號決議第43段所述列名標準的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海盜行動或從中受益的個人或實體實行定向制裁的可能性;促請所有國家與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察組充分合作,交流關於可能違反軍火禁運或木炭禁令的行為的信息;

12. 再次促請能夠參加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這樣做,尤其是依照本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武器和軍用飛機,為反海盜部隊提供基地和後勤支助,並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海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舶、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13. 重點指出各國和國際組織為制止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相互進行協調的重要性,讚揚海盜問題聯絡組開展工作,與海事組織、船旗國和索馬里當局攜手促進這種協調,敦促繼續支持這些努力;

14. 鼓勵會員國繼續與索馬里當局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指出索馬里當局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的首要作用,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846(2008)號決議第10段和第1851(2008)號決議第6段給予在索馬里沿海同索馬里當局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經第1897(2009)號決議第7段、第1950(2010)號決議第7段、第2020(2011)號決議第9段、第2077(2012)號決議第12段、第2125(2013)號決議第12段和第2184(2014)號決議第13段延長的授權,再延長十二個月,索馬里當局已為此事先知會秘書長;

15. 申明本決議延長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其他任何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擁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責任,包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尤其強調不得將本決議視作確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這一授權是在收到表明索馬里當局表示同意的2014年11月4日信函後延長的;

16.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並經第2093號決議第33至38段修訂的措施,不適用於只供根據上文第14段採取措施的會員國、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

17. 合作國家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其根據上文第14段授權從事的活動不會實際上剝奪或損害任何第三國的船隻無害通過的權利;

18.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實施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確定管轄範圍並調查和起訴所有要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包括海盜犯罪網路中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海盜行動或從中受益的關鍵人物,確保交給司法機構的所有海盜都經過司法程序,並提供協助,包括對受其管轄和控制的人,例如受害人和證人以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的協助;

19. 促請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法律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並積極考慮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疑人和他們在岸上的協助者和資助者,並監禁已定罪者,決定不斷審查這些事項,包括在國際社會按第2015(2011)號決議規定大力參與和/或支持的情況下,酌情在索馬里境內設立反海盜特別法庭,鼓勵海盜問題聯絡組繼續為此進行討論;

20. 為此歡迎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海上犯罪方案繼續與索馬里當局和鄰近國家合作,確保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起訴海盜嫌犯和監禁已定罪的人;

21.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此努力打擊海盜網路生存要依靠的洗錢和支助團體;

22. 敦促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採取適當行動,防止非法資助海盜行為和通過洗錢使海盜行為的收入合法化;

23. 敦促各國同國際刑警組織和歐洲刑警組織合作,進一步調查參與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國際犯罪網路,包括應對非法提供資助和協助負責的人;

24. 敦促所有國家確保所有反海盜活動,特別是陸地上的活動,都考慮到需要保護婦女和兒童,不讓他們遭受剝削,包括遭受性剝削;

25. 敦促所有國家與國際刑警組織交流信息,通過適當渠道提供給全球反海盜數據庫使用;

26. 讚揚信託基金和海事組織資助的《吉布提行為守則》做出的貢獻,敦促受海盜行為影響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國際航運界,為其捐款;

27. 敦促《公約》和《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締約國全面履行這些公約和習慣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相關義務,與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海事組織和其他國家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以建立成功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嫌犯的司法能力;

28. 感謝海事組織就預防和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提供建議和指南;敦促各國與航運業、保險業和國際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和執行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預告,供船隻在索馬里沿岸海域受襲或航行時採用,還敦促各國在發生海盜行為或未遂的海盜行為或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後,或在其公民和船隻被釋放後,立即在第一個停靠港口酌情讓其公民和船隻接受法證調查;

29. 鼓勵船旗國和港口國進一步考慮制定船上安全和安保措施,包括酌情通過與包括海事組織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在內的各方進行協商,制定關於在船上使用私營承包的武裝保安人員的條例,以便防止和制止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

30. 邀請海事組織繼續協助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特別是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航運業和其他相關各方進行協調,並確認海事組織在高風險海區航行的船舶聘用私營承包的武裝保安人員方面的作用;

31. 指出海路安全運送糧食署援助的重要性,歡迎糧食署、歐盟海軍行動的阿塔蘭特行動和船旗國開展工作,在糧食署船隻上加派護船分遣隊;

32. 目前正在同索馬里當局合作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在九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通報為履行上文第14段所述授權而採取的行動的進展情況,還請所有通過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在索馬里沿海協助打擊海盜行為的國家,包括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在同一期限內,報告它們確立調查和起訴海盜行為的管轄權和開展合作的情況;

33.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情況;

34. 表示打算審視有關局勢,在索馬里當局提出要求時,酌情考慮再度延長上文第14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3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246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