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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鴻業工程建築有限公司、鴻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進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辦公室及乾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及建造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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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TS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創意媒體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廣播系統設備(第二期)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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