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背包客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背包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背包客協會”,中文簡稱為“背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Backpackers”,英文名稱為“Backpacker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B.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全力推動澳門背包旅遊文化活動之發展,推廣澳門背包旅遊,提升本澳背包旅遊的軟、硬件達到國際水平,與鄰近地區緊密交流,各自發揮當地特色,讓澳門及鄰近地區連成一線,成為熱門的背包遊地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0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背包旅遊文化,積極參加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遵守會章及決議;

(五)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及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視工作需要,理事會可建議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但須由會員大會通過。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方能產生效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輝煌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輝煌音樂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輝煌音樂文化協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沙梨頭海邊大馬路32號澳華大廈13樓C。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推廣本土文化藝術,音樂和舞蹈,從事音樂和舞蹈表演,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團結本澳歌舞愛好者,促進社會團結和諧和大眾市民間之友誼。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和權利,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共三人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門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的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澳文化貿易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澳文化貿易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澳文化貿易促進會”,英文名稱為“ Sino Macao Cultural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簡稱SCTP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積極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發揮澳門在兩岸間的橋樑作用,推動兩岸關係穩步發展,舉辦各種有利於澳門繁榮發展的活動;

2. 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建立文化貿易資訊網路系統,增加彼此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科技等領域的瞭解和溝通;

3. 促進中華民族的融和,增強中華民族與海外華人的凝聚力,以及為弘揚華夏文化作出貢獻;

4. 為澳門的文化、經貿、旅遊以至整體社會發展,注入歷久常新的文化元素。弘揚愛國、愛澳的精神;

5. 舉辦各種文化研討、交流、演示、巡迴展覽及出版相關刊物。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濠江花園第一座四樓E,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三)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尼泊爾人社交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尼泊爾人社交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尼泊爾人社交協會”,英文名稱為Nepali So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NS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熱愛家鄉,加強澳門及海外鄉親的團結,聯絡鄉誼,促進在澳居住及工作的尼泊爾人,協助在澳的工作者解決問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匠里7號家發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章程的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成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成員有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毀本會聲譽,或得到本會員大會的批准,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成員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會員交納會費;

(2)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3)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靜態車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靜態車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靜態車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連繫靜態車展示的車主及非車主之車迷一同交流意見,以增進彼此間友誼,並藉此提倡駕駛安全、互助互愛精神、關懷和服務社會,以及參與社會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勝街14號地下F。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獲會員推薦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1. 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2. 本會的創立人自動成為創會會員;入會未滿連續兩年為普通會員,但入會滿連續兩年且經理事會批核則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1. 除普通會員不享有以下a)及b)項之權利外,其他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及參與本會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d)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e)退出本會的自由;

f)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權利。

2. 但普通會員按上條第2款半後部份之規定成為基本會員後,方享有上款a)及b)項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組織的決議;

b)協助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

c)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e)繳納會費;

f)履行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義務。

第九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作出紀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及

d)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議由理事會按本章程所定的條件進行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式互選產生,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罷免組織機關之成員,但不妨礙第十六條的規定;

c)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建議的追加預算;

d)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賬目報告;

e)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及

f)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以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並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3.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得隨即進行第二次召集,於原定的時間經過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4. 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的五分之四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處理會員大會休會後的各項工作,其成員數目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

2.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兩名,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為實現本會的宗旨,獲理事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達為名譽會長,以及得分別聘任學者或執業律師為名譽顧問或法律顧問。

4.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對任何作出違反本章程、內部規章、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或欠繳會費超過一年的會員科處開除會籍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發出,並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第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的監事會為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並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查核帳目。

第十六條

(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會下設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管理本會的基金,其成員須為單數,由理事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所組成,具體運作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臨時性規定)

本會首屆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機關成員將由本會創立人組成之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本會之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定,規範本會轄下各部門的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會員紀律等事項。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路易斯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路易斯舞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路易斯舞蹈協會”,英文名稱為“Louis Danc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L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集合中西舞蹈文化,宣揚,推廣,交流及教育舞蹈藝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順發大廈253號3樓A座。

第一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到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6/ASS檔案組第8號由47至54頁之文件正本。

貳 該影印本有9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澳門全球健康產業協會

Macao Global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全球健康產業協會”,中文簡稱為“全球健康產業”;英文名稱為“Macao Global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HIA”。(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是由從事健康產業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三、本會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總部設在澳門,註冊地址為:設在澳門海洋花園玉蘭苑13樓K座 。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並可在各國及各地設立分會、辦事處、聯絡處等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核心理念為“厚德、奉獻、進取、分享”。

二、本會宗旨是:

(一)以澳門為中心,響應國家政策,遵守『基本法』及遵循『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方針;

(二)就團結世界華人健康產業同仁,加強港澳臺與內地及世界各地間的溝通和合作搭建政企橋梁,舉辦國際性或區域性會議或展覽, 從而推動澳門成為亞洲區域、葡語系區域及至全球的國際健康醫療產業展覽及會議中心;

(三)加強業界會員與國際間之交流, 為中國健康產業走向世界,為中華民族和海外華人以至世界人們的健康貢獻力量。搭建國際交流平臺,積極參加國際健康產業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

(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促進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罷免本會之領導架構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十、會員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理事會制定。根據需要,會長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與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的資格及人數由理事會審議表決。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會務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五、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六、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七、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研究、討論、部署重大工作事項;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七)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及其他重大事宜;

(八)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九)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十)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

八、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應當聽取常務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常務監事會的監督。

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檔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組成。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

一、世界各國和地區依法從事與健康產業相關業務的機構或團體,只要接受本會的章程,經過理事會辦理登記,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會員有擁護本章程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澳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本條款,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有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四、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少將體育會

Shao Jiang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5/2016。

澳門少將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監事會和理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保留不變

(四)保留不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保留不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委員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保留不變

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壹羿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大眾積極參與有益身心體育運動。

第三章第八條第二款:理事會由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兩名及理事七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第九條第二款:監事會由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清華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凡在澳門定居或工作之清華大學(包括其前身及後來併入的其他院校)之畢業生、肄業生、學生、進修生及教職工,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議決成為會員。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s Agências de Turismo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3 de Junh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5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6-B, s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integr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am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旅遊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旅遊商會》(下稱“本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s Agências de Turismo de Macau”,英文為“Association of Macao Tourist Agents”,也可用縮寫名稱為《AMTA》。

第二條——會址: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富豪酒店四樓,倘有必要和適當時,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另遷別址。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本會的會員大會會長。

第四條——宗旨

一、促進發展澳門的旅遊業。

二、促進本澳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旅遊代理商及旅遊商會與澳門之間的旅遊交往和維持密切聯繫,以利澳門旅遊業的發展。

三、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四、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五、 協調經營行動。鼓勵及協助會員用和解方式處理商業上的爭議,以及協調各會員共同遵守行業內議定的價格原則。

六、 代表會員向在澳門及澳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部門和其他團體或機關反映及表達有關旅遊共同關注的事項之意見。

七、 支持或反對任何可能增進或影響本會會員正當利益和本會宗旨的法例或政府施行方案。

八、對本會宗旨有促進意義的活動,如研討會、講座、展覽或報章、期刊、書籍等,本會給予支持,並將會自行或與其他人或團體合辦推廣活動。

九、定期或不定期編寫並給各會員提供有關旅遊業的資料和信息。

十、進行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二種:

一、 法人會員。

二、 名譽會員。

第六條——法人會員:凡持有澳門旅遊局發給的營業許可證的旅行社、旅遊社、旅行兼旅遊社,與旅遊業相關之法人商號、法人社團及在澳門政府註冊的航空公司代理商,如具法人資格,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法人會員。屬法人會員須指派至少一人為其代表。

第七條——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之權。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4. 審閱和領取本會各類書籍、刊物和文件。

5.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6. 經理事會同意,舉行有關旅遊業或與本會事務有關的座談會。

7.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2. 關心本會的發展,推動會務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3. 向本會提供信息和情況。

4. 按期繳納入會費及週年會費。

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名譽會員享有與法人會員相同之權益,但名譽會員不享有投票權。

第九條——招收會員:除了本會發起人按照章程自動成為會員外,招收會員事宜將由理事會通過同意後生效。理事會有權接納或否決入會申請而無須交待原因。凡要求加入本會的法人商號及法人社團,必須由最少壹名會員提名建議。如為法人商號,建議書應寫明被提名者的商號名稱、營業地點、負責人姓名,並附有旅遊局批准的營業許可證副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書副本,如屬法人社團,則應寫明社團名稱,辦事處地點,負責人姓名,並附有社團登記證明書副本。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所欠款項。

第十一條——取消會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四分三多數決議可被取消會員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法人商號停業、破產、被吊銷牌照、合併或解散者或法人社團被消滅者。被取消會籍的會員,除不再享受本會任何權利外,還須負責償還所欠本會會費。

第三章

社團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機關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討論及表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2. 選舉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制定或修改會章。

三、會員大會召開之通知,應於會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以通知各會員。通知內容須載明會議之日期、地點及議程。在必須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召開時,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大會方為合法。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有效。

五、每一會員有一表決權,議決取決於出席者過半票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法人會員的指定代表如遇非常情況,表示不能參加大會時,則可委託有關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上述委託均須以委託書,作書面通知,在會議召開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前呈交予本會,否則該委託將被視為無效。

七、遇有下列情況時,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1.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2. 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中要說明開會目的。

八、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及秘書壹名;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推薦人選互選產生。任期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

九、代表本會簽署對外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之方式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長聯同任壹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壹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以協助理事長工作,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倘有需要,秘書長之職務得由壹名副理事長兼任。理事會下設若干專責部門。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機關設有秘書處,由壹名秘書長主理。秘書處主要負責本會文書、公共關係及諮詢服務等日常事務工作。

四、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依法代表本會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3. 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4. 提出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 核准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

6. 編配工作、聘用及解聘工作人員,訂定有關職務、工資及其他工作報酬及條件、籌措經費。

7. 預約購買、購買、預約出售、出售、抵押、出資及以任何其他形式在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上設立負擔,以及決定建議工程、保持或更改任何房地產、樓宇或其他對本會必須或適當的工程及不動產、動產的出租。

8. 借入貸款或其他銀行便利,以及開立及關閉銀行戶口及處理帳戶往來,須由其中任何兩位理事會成員聯署或會員大會會長聯同任壹名理事會成員聯簽,方為有效。

9. 在必要時,可組織任何特別工作委員會。

10. 審查會員之入會。

11. 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12. 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各名譽顧問。

13. 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及特邀顧問。

五、理事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六、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監事組成。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情況。

2. 定期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4.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根據需要召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收入:

一、入會費。

二、週年會費。

三、捐款及/或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一、法人會員入會費在入會時繳付。

二、法人會員週年會費於每年一月份一次繳付。新入會會員的當年會費於入會時繳付。

三、名譽會員無需繳付入會費及年費。

四、入會費和週年會費金額之訂定,由理事會具權限決定。

第十八條——本會根據自身的發展及需要,並經理事會的議決,可修改會費的規定。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議決籌募之。本會對於已繳交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本會須設財務開支帳簿。

第五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消滅

第二十一條——消滅本會之議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會消滅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完盡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Junho de 2016.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私人公證員之替代

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之規定,並為相關效力,茲通告蘇雷私人公證員接受替代高美莉學士履行其私人公證員的職務,而基於相關行為的性質或法律的規定,該職務僅能由被替代的公證員作出,例如附註、發出證明書、證明及類似文件。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替代公證員 蘇雷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會計部經理
Bento Granja Luís Carlos Silva

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業務報告摘要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錄得2.364億歐元的綜合利潤,為最近三年最好及歷來第五高的盈利。綜合利潤中,國內業務佔9,310萬歐元,2014年則為虧損。國際業務的利潤提升至1.433億歐元,與去年相比增長了13.6%;綜合股本回報率(ROE)為10.4%,是國內業務的兩倍。

業績中的信貸質素同樣卓越,無論是國內業務還是國際業務均顯示業務能力有很大的增強、淨利息收入實質好轉(上升了29%,達1.49億歐元)及穩健的貸款風險控制(綜合貸款風險比率為4.6%,為葡萄牙銀行中最好、在伊比利亞半島銀行中排行第二)和有效的成本控制(國內業務的經常性結構成本下降1.3%),而在資本比率﹝按照《資本要求規章》(CRR)的資本要求指引四(CRDIV)於2015年的實施規定計算,普通股一級資本比率(CET1)為10.9%,全面實施規定的一級資本比率為9.8%﹞、槓桿比率(階段性規定的槓桿比率為6.9%,全面實施規定的槓桿比率為6.4%)及流動性(流動性覆蓋比率1為113%,淨穩定資金比率為104%)等方面反映財政穩健的各項指標均維持令人鼓舞的數據。

2015年底,以不同種類及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調撥至澳門分支機構的客戶資源為6.324億歐元(相等於55.203億澳門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澳門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表的總資產為60.235億澳門元(比2014年減少67.8%),在集團的資源集中管理的政策下,該等資產絕大部分投放於銀行總行及其他分行或集團的附屬機構。

澳門分支機構的營運成本為280.21萬澳門元(比2014年下降3.6%)。

澳門離岸分支機構遵從里斯本總行的指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建立關係,藉此對鞏固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葡萄牙及非洲葡語國家的貿易平台角色作出貢獻。

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尤其是澳門金融管理局對我們BPI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業務的支持。

澳門,2016年5月2日

分支機構管理層

———
1 遵照《資本要求規章》的資本要求指引四的全面實施規定。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截至二零一五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總公司賬項及儲備轉變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結算

二零一五年董事會報告要點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推動著城巿發展不可或缺的主要元素。澳門自來水自1935年成立,開始為本澳供應經規範處理及消毒的飲用水。時至今日,八十載的供水服務,讓我們擁有先進和高自動化的水處理系統,以及緊貼市場需要的客戶服務,為本澳廣大市民及可持續發展的供水服務共謀福祉。

逆境自强、奠基未來

去年,本澳經濟結構出現調整,發展速度有所放緩,但用水量在多項基礎民生建設及大型娛樂設施工程的帶動下,微升1.74%,全年用水量達到8,494萬立方米,預計2016年用水量將約有2%至3%的增長。大水塘水廠三期擴建於去年9月順利投產,全澳供水的日生產能力提升至39萬立方米,為本澳的短、中期供水安全奠定穩固基礎。

珠澳同心、甘泉如醴

“飲水安全惠民生、甘泉如醴人歡欣”為保障供澳水源的安全性,我們與珠海水務集團簽署了一項重要合作框架協議——《建設對澳供水原水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合作協議》,雙方就原水水質數據作實時通報,加強訊息共享,提高監測效率,嚴控水質,一絲不苟。

客服認真、推陳出新

“以客為先,如奉圭臬”為我們一貫的服務宗旨。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年代,我們的客戶服務也在不斷推陳出新,積極開發嶄新電子服務平台。去年,推出首個免費手機應用程式「用水小管家」,讓客戶無論身處何地,都能利用手機查詢、繳費、客服諮詢及實時事故通報,提供全方位、優質的客戶服務;也讓全澳市民共同參與,維護及珍惜水資源。

支持科研、培育專材

“支持本地科研發展、重視本地人才培育”為澳門自來水承諾的社會責任之一。2013年獲澳門大學邀請,參與「低成本及低損耗電流質量補償省電裝置」的研發項目。經過三年研發及運行,大水塘水泵的無功用電量較安裝前大幅下降,運行效率較同類產品高,為此節能裝置的第一個成功案例。我們感到欣喜的同時,也證明本地科研的實力。三人行,必有我師焉;讓我們開創先河,推動更多企業扶持本地科研發展。

未雨綢繆、共建未來

目前本澳的供水設施主要集中於澳門半島,依靠兩條澳氹大橋下的輸水管供水至離島。未來多項民生建設和娛樂休閑設施相繼在路氹城區落成,必定帶動離島地區的用水需求。同時,為配合粵澳政府合作建造的第四條供澳原水管道,於路氹城區增建水廠已成為本澳供水佈局中刻不容緩的發展計劃。我們正積極籌備於路環石排灣興建總日生產能力20萬立方米的“路環石排灣水廠”。水廠第一期的日生產能力為10萬立方米,爭取於2016年底動工,屆時全澳將擁有一個南北互補的供水佈局,全方位保障本澳供水安全。

最後,本人謹代表澳門自來水衷心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股東、合作夥伴,以及各界友好多年來的大力支持,更感謝員工們多年努力不懈的付出,讓我們能以“點滴食水、潤澤本澳八十載”服務澳門。展望未來,我們將繼續堅守使命,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共同建造繁榮穩定的澳門。

張展翔
董事總經理
澳門,2016年3月11日

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致: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監事會根據商法典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履行職務,監察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管理,跟進了公司的業務,並已取得一切監事會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監事會認為年度董事會報告書和財務報表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業務發展、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監事會沒有察覺期間有任何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

監事會建議股東會通過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盈餘運用之建議和財務報表。

澳門,2016年3月11日

監事會

Tan Sabrina 胡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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