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敬紅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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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歐陽傑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周惠民――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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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何錦麗,一等關員編號107920和洪倩碧,一等關員編號37930──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關長秘書,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四名之海關副關務總長,為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關務總長,其名單如下:

副關務總長編號

06861

——

梁華根

"

10861

——

黃偉文

"

01980

——

李思雅

"

61921

——

李煜輝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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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議決如下: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會輔助部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譚君樂,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鄧春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以專用印件形式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議決如下:

譚煥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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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凱恩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莊雪嫻、曾華富及郭群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李世和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胡衛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古慧思、孫振寧及冼文浩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沙蓮達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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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羅起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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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允儀、陳燕霞及黃惠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其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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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朱群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麥振濠,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林惠琼,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黃曉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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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蔚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8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康嘉明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Duarte Jorge Rodrigues Esmeriz及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及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展欣及周騫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Diamantina dos Santo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八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44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Armando Monsalvarga Lo及吳俊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44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施敏、孫金鳳及鄧倩芬,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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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林松恩,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焯傑及李國亮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姚昕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應私人公證員Maria de Lurdes Costa學士的要求,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中止其私人公證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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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錦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邢嘉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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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陳日鴻、張素梅、關施苑、林微笑、Ng Peng In、林思來、岑玉霞、梁永安、劉喜鈞、黎煥泓、麥肇鵬、何鈺良、姚小雅、Tang Shu Qing、鄭軍海及林濟庭——分別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至十六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等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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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三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Isabel Antoni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退休特級督察João Jorge Marques Nantes之遺孀Wilma Maria Teresa Prado Gracias Nant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3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2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鄭麗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40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第四職階警員盧樹森之遺孀梁佩群及女兒盧銳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78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退休第六職階熟練工人李錦波之遺孀梁煥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民政總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9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開始訂定為澳門幣84,645.00,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志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會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月華、李儉榮、關國楠及黃陸榮,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洪佳燕,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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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及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廖喜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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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卓斌,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陳智傑及林潔媚,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綺晴、楊穎欣及梁美芳,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炳強,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即調職往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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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億達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梁貴珠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29/02/2016

蒙志聰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29/01/2016

蕭冠榮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02/03/2016

李麗嫦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21/01/2016

源森明

首席技術員

1

18/02/2016

杜冠棠

首席技術員

1

29/01/2016

譚嘉榮

一等督察

1

20/01/2016

鄺柱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26/01/2016

郭兆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01/03/2016

潘定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18/02/2016

鄭泓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03/02/2016

黃榮輝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8/01/2016

劉僑偉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24/02/2016

楊愛珠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16/02/2016

黎健明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19/02/2016

謝月紅

勤雜人員

6

26/01/2016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鄺柱康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楊曉風、蒙艷蘭、吳炎紅、高慧敏、馮家倫、楊麗子、李妙玲及呂澤明,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梁燕燕、洪秀秀、楊愛琼、譚麗虹、何君儀及劉銳成,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志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180點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華山,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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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少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麗嬋、阮巧君、李淑敏及李珊珊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貴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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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辦副主任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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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陳詠茵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樊志豐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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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第87/2016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7050馮貴蓮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五年。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37121龔嘉明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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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陳民德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周呀九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偉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嘉欣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九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56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卓軒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九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47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美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九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31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黎婉儀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九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7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秋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鄧秀娟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Maria Celeste Florêncio Moreno Monteiro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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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仇惠珊,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吳嘉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綠樑,局方確定委任之警司——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所指任用方式,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總警司,填補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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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周羨梅學士,本局公共衛生主治醫生——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獲委任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區域內之衛生監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矯形外科及創傷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陳鴻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整形及重建外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胡建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樣好西藥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4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樣好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華大新村第一街80-82號新南大廈地下I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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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21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運通貿易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42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5樓D座,東主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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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汛均、Dexter Joren Pacia Torres——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599、E-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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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進——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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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少梅、黃嘉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601、E-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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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雁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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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耀鑑——應其要求,中止第T-0319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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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美容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46號准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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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梁偉明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58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花城藥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712號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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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冠龍——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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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曉氫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40號准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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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園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6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C3及D3,持牌人為王煒,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C3及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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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康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6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AH座,持牌人為泰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巴黎街星海豪庭銀星閣7樓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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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嘉祺——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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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

趙宇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的行政任用合同轉換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批示:

Bernardete Cristina Rosário de Carvalho,本局確定委任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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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小美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視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陸青的請求,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李知行、梁佩君、羅灝芝、呂詠兒、林偉業、黃琼娥、鄭建淡及林文威——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張淑莊、何伊俐、黎家宜、梁恩倩、梁永豪、羅貴勛、曾立欣、何素珍、何詩亮、蔣靜華、張燕芳、梁雅思、張智德、何影儀、潘福祺及王命宏——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梁錫綿及鍾玉萍——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陳娟娟、徐彩蓮、梁妍碧、曾慧玲、梁家輝、黃艷娜、曾海燕、胡安福、陳綺雯、陳佩芝、陳永誠、張彩娟、張詠兒、朱志諒、Suzana da Conceição Dias、楊妙珊、葉衛麟、吳翠霞、吳仲兒、黃佩儀、胡潔晶、陳世潯、朱國常及王兆冬——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老潔儀、張百寧及關耀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栢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余翠霞及黃健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及六月一日起生效。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海軍的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免除其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陳潤逢——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戴福才及鄭惠球——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麥棟材——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漢明及潘少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及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迎憲、薛啟善、巫宏明、李天果、Carla Maria Pires Mata da Silva Figueiredo、鄭華峰及吳家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特級技術員陳潔貞及梁淑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二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志亮、鄭美美、張家儀、葉思嘉、何美儀、何元成及韋志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施施、張策靈、黃鎂棋、林耀濠、鄧頌國、戚瑞蓮、陳潤明、周少玲、陳奕康、吳海龍、高鏵淇、羅德宜及韋子燕,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一等高級技術員鄺春媚,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等技術員張彥君、梁麗珊及江月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蔡嘉韻,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楊雅婷——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張家浩、趙家倫及何明珠——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陳慧青及蔡貴蓮——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善同及鄧少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王敏燕,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即其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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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轉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玉珍的請求,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歐家儀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古美欣及王萌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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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許嘉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分別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及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侯靜容,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群英,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岑焯賢及黃百美,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Paulo Wong,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關嘉俊,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許嘉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終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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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廖慧香,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黃煒強,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黎皚欣,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盧尚華,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明慧和盧麗玲,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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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趙君玉、黎東俊、廖汶希及王欽暉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梁士艾、雷成聰及譚德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兩位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鍾少嫻及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高基富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何春燕、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卓婷及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蘇正輝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何廣源及潘志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呂美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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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之合格應考人楊鳴秋,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尚未填補之空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與黃曉君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與譚偉揚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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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冼嘉欣及黃素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耀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錦龍——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計,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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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陳倩霞在本局擔任相同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Romina Wong——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區銅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止。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德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曾浩然,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羅榮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林朗聰——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周德培——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石鳳茹——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蔓葒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葉擴林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馮詠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楊健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國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崔永全——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少容——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阮燕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馮文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應劉敏智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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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翠雯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榮新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詩遠及羅詩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靜汶——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何靈楓——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徐志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珮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倩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蘇家正——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倩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艷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何翠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穎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本辦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翠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沛洪,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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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桂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潘小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洛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嘉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林祖棠,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方玉琦,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麥文光、陳祥汀及錢國榮,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梁佩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梁東海,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詠豪,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迎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黃宇霆,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吳港業,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歐陽銀龍及麥運愛,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容潔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高詠欣,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關慧怡,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岑麗虹,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謝倩婷及李廣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唐嘉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呂偉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關奕濠、梁恆業及胡榮發,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方永財,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黃偉超,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古鈺玲及黃永燦,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何國健,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賴慧聰、趙俊傑、翁敏婷、鄺嘉琪及陳美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蘇美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廖偉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蘇惠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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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