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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0/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訂於日內瓦的《設立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局的安排》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安排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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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設立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局的安排

(1984年5月21日訂於日內瓦)

本安排締約各方

強調目前面臨數量限制和其他限制其進入國際市場的措施的出口紡織品與服裝的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之間進行合作的重要性。

決心積極合作,通過除其他事項外,消除對其實行的限制性和歧視性措施,進而增加進入市場的機會,來增加其紡織品與服裝的出口。

決心進一步合作,以達到在國際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方面充分尊重《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原則、決定和宗旨,並終止目前在這一部門所實行的偏離上述規定與原則的行動。

注意到《出口紡織品與服裝的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方案》及其自1980年實行以來所取得的成就,以及需要為該方案成為一個組織來繼續、促進、加深並擴大這一合作。

茲議定如下:

第一條

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局的設立,總部和結構

1. 本安排各締約方茲設立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局,以下簡稱國際局。

2. 國際局通過代表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執行主任一名和若干工作人員進行工作。

3. 國際局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但國際局可在總部以外地區舉行會議。

第二條

宗旨

國際局的宗旨為:

(a)消除國際市場對其成員的紡織品與服裝出口所實行的歧視與保護主義措施,充分實行《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世界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貿易的各項規定與原則;

(b)在過渡時期,幫助成員確保可有效享有其根據延期的《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1974)所應得到的權利;以及

(c)幫助成員有效參加所有關於紡織品與服裝部門的國際會議的工作。

第三條

職責

國際局的職責為:

(a)制訂具體方案,協調一切有助於實現國際局宗旨的各種活動;

(b)收集、分析並向成員傳播有關紡織品與服裝貿易的資料;

(c)就成員在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特別是在紡織品談判中的貿易政策目標的一般實行情況,向其提供援助和諮詢意見(包括個別提供此類援助和諮詢意見);

(d)在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發生貿易爭端時,向成員提供援助和諮詢意見;

(e)研究涉及一般利益以及涉及個別成員利益的紡織品與服裝貿易的事項;

(f)通過出版物、宣傳品、參加公共論壇、利用新聞工具等手段介紹成員的觀點,以除其他事項外,告知公眾保護主義在紡織品與服裝部門所造成的代價;

(g)舉辦與履行上述職責有關的研討會、座談會和協調會。

第四條

成員

1. 國際局任由加入《出口紡織品與服裝的發展中國家合作方案》的出口紡織品與服裝的所有發展中國家與地區參加,即阿根廷、孟加拉、巴西、中國、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薩爾瓦多、危地馬拉、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亞、牙買加、大韓民國、澳門、馬來西亞、馬爾代夫、墨西哥、巴基斯坦、秘魯、菲律賓、羅馬尼亞、新加坡、斯里蘭卡、泰國、烏拉圭和南斯拉夫。它們一根據本安排第十九條的規定加入本安排,即為國際局的成員。

2. 根據本安排第二十一條加入本安排的出口紡織品與服裝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亦為國際局的成員。

第五條

代表理事會

1. 本安排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代表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代表理事會由國際局所有成員組成。

2. 每一成員將向理事會派出一名代表,並可根據其願望派出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代表和顧問。

3. 理事會可設立若干負有具體職責的委員會和工作組。

4. 理事會可授權任一成員或執行主任代表理事會參加為履行理事會職責所必需的具體活動。

第六條

主席

1. 理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一名,任期一年。主席連選得連任。

2. 主席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召集理事會的各屆會議。

3. 主席應酌情就一切有關事項與成員進行非正式協商,以加速進行國際局的活動。

4. 主席應就國際局的一切活動編製一份年度報告,由國際局年度會議審議。

第七條

副主席

1. 理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副主席一名,任期一年。

2. 主席不在時,副主席應履行主席的職務。

第八條

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

1. 理事會應根據由其確定的任命條件,任命國際局執行主任一名。

2. 執行主任是國際局的執行首長,在履行其職務時,向理事會負責,並負責國際局發揮正常作用。

3. 執行主任還特別負責編製國際局的工作方案和年度預算,交由理事會每年屆會審議。

4. 執行主任應協助主席履行其職務。

5. 執行主任應根據理事會所訂的條例,任命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向執行主任負責。在履行其職責時,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不得尋求或接受任何成員或本安排之外的任何當局的指示。

6. 執行主任或任何工作人員都不得在紡織品和服裝工業部門或貿易或有關的商業活動中具有金融利益。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每日曆年度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通過工作方案,核准國際局的預算,以分別根據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促進國際局的宗旨,履行國際局的職責。

2. 理事會可根據成員的要求並與成員國協商之後,由主席召開會議,次數不限。

3. 非國際局成員的出口紡織品和服裝的發展中國家與地區可要求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理事會的會議,理事會可根據由其決定的條件,批准此類要求。

4. 理事會還可批准有關組織和協會、包括成員的紡織品與服裝貿易和工業聯合會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當理事會所有成員中簡單多數出席會議時,便構成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決定

1. 每一成員應有一票。

2. 理事會的決定將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成員簡單多數作出,但本條第3款和第4款所述決定除外。

3. 關於國際局工作方案和預算的決定須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出。

4. 關於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決定須由國際局成員四分之三多數作出。

第十二條

與其他組織的合作

國際局將酌情與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以及其他政府組織和政府間組織進行合作與協商。

第十三條

預算

1. 國際局的預算由成員的年度攤款支付,攤款額根據其各自《多纖維安排》一般視為是紡織品與服裝進口國的國家出口的紡織品與服裝產品(其定義見《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以下簡稱《多纖維安排》)第十二條)總額中所佔的比例計算。

2. 本條第1款中所述比例將根據聯合國關於某一日曆年度貿易統計的最新數字予以計算之。

3. 預算的攤款應以可自由使用的貨幣支付,即指由一適當國際貨幣組織不斷確定可以在國際交易中廣泛使用、並在主要外匯市場上可廣泛買賣的貨幣。

4. 向國際局交納的攤款資金可根據理事會的決定,轉入貿發會議為支援出口紡織品和服裝的發展中國家而設立的信託基金(TX/INT/81/A10),也可從此信託基金中取出。

5. 執行主任應就上一財政年度期間的預算情況,向理事會提交一份獨立的支出審計報告(財政年度指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12個月期間)。

第十四條

自願捐款

理事會可接受成員和非成員的自願捐款。

第十五條

特權與豁免

1. 國際局具有法人地位。它還特別有權簽訂合同、購取和出售動產與不動產,並可進行起訴。

2. 一俟本安排生效,國際局即應設法與本安排總部所在地國家政府(以下簡稱東道國政府)就國際局及其主席、副主席、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以及成員代表為履行其職責而在東道國政府領土內所應享受的地位、特權與豁免,簽定一項協定。

3. 在本條第2款中所述總部協定簽定之前,國際局應請東道國政府在其國家法律範圍之內,免對國際局付給其僱員的薪金以及國際局的資產、收入和其他財產徵稅。

4. 在履行國際局職責時,國際局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以及其並非有關成員國的國民的家庭成員,應得到該成員國給與其所屬國際機構中同級代表、官員和僱員所享有的豁免、便利和待遇。

第十六條

一般性規定

理事會可根據本安排的有關規定,通過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規定,包括財務條例和工作人員條例。

第十七條

工作語言

國際局的工作語言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存放國

茲指定哥倫比亞政府為本安排的保存人。

第十九條

簽字、批准、接受或核准

1. 第四條所指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可通過(a)不需要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簽字或(b)需經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簽字加入為本安排的締約方。

2. 本安排自1984年5月21日起開放簽字。

第二十條

生效

1. 在第四條第1款所指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向《多纖維安排》一般視為是紡織品與服裝產品進口國的國家出口的紡織品與服裝產品在此二項產品出口總額中所佔比例不少於70%的六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根據第十九條加入本安排之日起一個月之後,本安排即正式生效。本款所述紡織品與服裝產品的定義與《多纖維安排》第十二條所用的定義同。

2. 對於在本安排根據本條第1款生效之後成為締約方的第四條第1款所指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本安排自其正式簽署之日或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交存之日起一個月之後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條

加入

1. 在本安排正式生效之後,贊同本安排宗旨的出口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可向理事會申請根據理事會所確定的條件加入本安排。

2. 上述國家和地區在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書之後,即加入本安排。對於任何加入國家或地區,本安排將自其加入書交存之日起一個月之後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條

退出

在本安排正式生效之後,成員可隨時退出本安排,但須提前向保存人和執行主任同時提出書面退出通知。理事會將確定是否應與中止為本安排締約方的成員結帳。退出於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九十天之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否定權利

若理事會確定某一成員違反其根據本安排所承擔的義務,而且此類違反行為嚴重阻礙實現本安排的宗旨或活動,理事會可在其確定的期間內禁止該成員行使本安排所規定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和特權,但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退出權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有效期

理事會應於1985年下半年召開一屆特別會議,審議本安排是否可不經修改或經修改後加以延期、中止。

第二十五條

保留

對本安排的任何規定,不得作任何保留。

列經正式授權的簽署人在註明的日期在本安排上簽字,以資證明。

1984年5月21日訂於日內瓦,本安排的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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