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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中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委任鄭鑑康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應改為:“二、委任鄭鑒康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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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