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中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委任鄭鑑康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應改為:“二、委任鄭鑒康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