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阮綺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批示:
王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允波,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葉愛玲,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馮銘恩,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康──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由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強──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文化產業委員會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高嘉文,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藹盈,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重新訂定劉亦飛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嘉文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嘉茵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何倩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批示如下:
劉彥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批示如下:
何裕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郭嘉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一等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批示如下:
盧錦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的審計署二零一六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8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招待費 |
6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8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1 |
往外就讀的交通費 |
3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15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5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370,000.00 |
|
總額 |
370,000.00 |
370,000.00 |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健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國耀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羅玉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張雅麗及盧美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張雅麗及盧美莉在本署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Paula Cristina Antunes Mendonça在本部門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所作的批示:
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海關晉級開考的成績名單中合格投考人——李錦屏,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
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海關晉級開考的成績名單中合格投考人——程金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議決所批准的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立法會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 |
註銷 |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開支項目 |
||||||
經常開支 |
||||||||
1-01-1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1,920,000.00 |
|
1-01-1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800,000.00 |
|
1-01-1 |
01 |
01 |
03 |
03 |
00 |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
900,000.00 |
|
1-01-1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1,500,000.00 |
|
1-01-1 |
01 |
01 |
07 |
00 |
01 |
議員 |
634,000.00 |
|
1-01-1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1,700.00 |
|
1-01-1 |
01 |
01 |
07 |
00 |
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2,400.00 |
|
1-01-1 |
01 |
01 |
07 |
00 |
99 |
其他 |
350,000.00 |
|
1-01-1 |
01 |
02 |
10 |
00 |
11 |
職務終止補償 |
100,000.00 |
|
1-01-1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250,000.00 |
|
1-01-1 |
02 |
01 |
03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 |
|
1-01-1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558,100.00 |
|
1-01-1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200,000.00 |
|
總開支 |
3,758,100.00 |
3,758,100.00 |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1/GPTUI/2016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衍雄、鄧偉聰及黃婷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1/GPTUI/2016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仇健堯、李秀金、吳麗霞、戴爾欣及黃嘉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1/GPTUI/2016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詠賢及譚妙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吳靜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現為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吳宛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現為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敏達及鄧應強,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科長之身份證明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狄美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4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明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5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曾健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史大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7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一職階一等關員梁子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8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c)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以相當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偉瑩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會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曾冠雄獲委任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故其在本會以定期委任擔任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璐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梁富邦,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林秋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育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7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Thelma Raquel Melo da Costa——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麥詠珊——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羅佩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詹雅蔚及陳詩韻——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趙麗霞、馮惠嫦、葉錫陽及陸思敏——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譚遠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梁偉權——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特級技術輔導員Cristina Maria Olim de Sousa 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其職務予以解除。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例(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為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茲聲明楊惠芳擔任本局行政財政處人事科科長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返回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原職位。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李子龍、徐慧雯、鄧劍峰、鍾治良、張傑彬、洪碧燕、崔偉文、李嘉敏、鄭永強、蔡明哲、盧結英、王曉、Nuno Miguel Dias Martins Morais Borges、區馨雲、周子航、譚穎儀、任燕霞、李龍飛、趙美婷、傅明謙、陳詠儀及吳耀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簡沛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慧蘭、謝佩玲及梁仲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梁智豪、譚家敏、葉兆佳及沙詠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erlinde Maria D’Assumpção Clemente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9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張俊傑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應張曦儁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Delfim Lopes之申請,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焯鵬之申請,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免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與張可珊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簽訂為期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
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
呂玉林及許劍偉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林淑芬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本局與何潤霖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本局與李美貴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230之薪酬。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袁仲嬌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秀娟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何宇政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歐陽茵茵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陳美琦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潘應妙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梁永然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60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李靜怡及戴健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並收取薪俸點54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阮嘉雯及高家怡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並收取薪俸點49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Maria da Penha de Castro da Costa Reis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6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陳小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黃煥鑽、甄嘉碧、黃詠詩、劉玉弟及譚羨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陳韻貞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作之第59/2016號批示:
陳玉光,副警務總長編號100951——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邊境檢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0951)陳玉光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作之第60/2016號批示:
古敬軒,副警務總長編號10696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治安警察局物力資源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第78/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1981黃國生,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第79/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8991吳驅辰,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第80/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7141周智偉,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第83/2016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下列治安警察局人員以特別委任方式,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前往司法警察局進行刑事偵查員之實習,為期一年,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警員 |
187071 |
梁洪健 |
" |
152081 |
梁錦榮 |
" |
206081 |
羅健新 |
" |
239091 |
陳永鴻 |
" |
256091 |
梁家駿 |
" |
122101 |
林小斌 |
" |
189101 |
梁德文 |
" |
103110 |
吳婉欣 |
" |
112111 |
林平滿 |
" |
113111 |
江家偉 |
" |
167111 |
余國宇 |
" |
180111 |
蘇欣傑 |
" |
181111 |
張宇翔 |
" |
221110 |
阮嘉敏 |
" |
236111 |
張飛揚 |
" |
297111 |
鍾旭威 |
" |
327111 |
呂輝堯 |
" |
101121 |
鄭宇恆 |
" |
106121 |
關豪輝 |
" |
176121 |
陳尚智 |
" |
237121 |
鄺志輝 |
" |
258121 |
余立基 |
" |
140130 |
陳嘉敏 |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慕然及溫德良,第二職階警長,屬確定委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蔡佩卿,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確定委任,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蕭勝光,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黃家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羅翠瑛,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鄭達成,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鍾利威,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葉興,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何浩標,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鄺美蘭,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錦秀,保安及看守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雅綸,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林揖光及黃家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及四月二十八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渭榮,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立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蕭國華及陳卓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唐達文,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蔣華雄及卓官傑,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分別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及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莫漢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國裕,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倩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蔡潔貞,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趙泳嘉及胡皎皎,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6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分別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嘉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4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蕭貴榮,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4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黃志偉,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9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麗琼——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配合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零八條第一款及第三百零九條之規定,配合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格投考人最後評核名單,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警員,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第84/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下列軍事化人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以特別委任制度進行為進入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所載,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消防員 | 編號 406111 | 梁昊仁 |
" | 編號 408131 | 曾震霆 |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黃翠瑩、余燕儀及謝瑋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馬喜信、余翠萍、梁佩惠、黎美鳳、Lopes, Mariana及凌欣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許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彭世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文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晚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惠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指宇、郭佩敏及譚鳳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鄭芷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文詩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嘉敏、陸智威、譚志強、鄧宏榮及王一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春明、曾芳妮及黃蓓蓓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梅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陳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飛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馬敏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護士監督(退休),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婉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林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健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蔡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鄭妙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郭允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宏安第E-217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譚文斌第M-13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嘉寶——應其要求,中止第T-0374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淦森——應其要求,中止第W-015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江泳先生發給“泳江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2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中街141號保利達花園地下BK座,住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702號海名居18樓U座。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Lalaine Castro Cruz第E-158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秦肇陽第M-153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Alfredo Liu do Castro,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蕭詠恩,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諸禕,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宗偉及余家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廖艷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關健俊、梁梓峰及周紋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伺彥、陳家慧、Sofia Maria de Sousa Kou及譚美玲,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陳靜晶及陳潤琼,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林美琪及麥燕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靜婷,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半年:
張倩韻及鄭詩雅,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古鈺鏜,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90;
蔣偉昌、林劍輝及梁懿德,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梁嘉琪、潘特賓及鄧祁鋒,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何潔珍、梁良雪、麥廣源、杜惠卿及王立苑,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愛寧及楊麗華,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黎愛玲及林瑞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錦榮及岑淑儀,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桂英、陳麗娟、李綺荷、梁帶歡、吳帶好、司徒仲浣及黃細妹,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謝惠鳳及黃桂明,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梁妙賢及盧容珍,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四及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程、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葉漢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90;
劉祝嬌及蔡穎恆,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六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批示:
鄭妙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半年,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古鈺鏜,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9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蔣偉昌、林劍輝及梁懿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梁嘉琪、潘特賓及鄧祁鋒,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何潔珍、梁良雪、麥廣源、杜惠卿及王立苑,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陳愛寧及楊麗華,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黎愛玲及林瑞歡,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錦榮及岑淑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陳桂英、陳麗娟、李綺荷、梁帶歡、吳帶好、司徒仲浣及黃細妹,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謝惠鳳及黃桂明,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梁妙賢及盧容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黃思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鄭心怡及盧雪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秀雅、馮琪貞及吳婷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陳健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區彩影及洪清朗,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區泳歡、陳詠茵及馮睿琦,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馮賽紅,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批示:
曾美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批示:
徐見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區嘉麗、陳稀琳、張心儀、張碧月、蔡曉真及黎燕冰,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余碧君,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許高鵬及徐婉瑩,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張松年、許仲宜、梁艷芬、伍曉琦及黃健創,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鄺穎詩,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馮賽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方偉聖,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楊淑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批示:
Maria da Graça Magalhães de Moura——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薪俸點為55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應李玉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江華,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高奧美,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梁祺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袁再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表四及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蘇穎怡,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林素茵,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何達裕,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止。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方偉聖,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Liliana Miguel Pires,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楊淑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朱娟娟及蘇智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蔣麗瑩及袁明晞,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黃鳳嬋——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6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尉東君,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陳寶娟及黃禧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梁緯亭及王娜娜,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唐關泉及何偉成,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麥燕冰、張文心及莫煒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黃桂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修改:
單位: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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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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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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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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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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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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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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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薪俸或服務費 |
7,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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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1 |
02 |
00 |
年資獎金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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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3 |
03 |
00 |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
4,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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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3 |
04 |
00 |
年資獎金(行政任用合同)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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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1,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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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1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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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津貼 |
8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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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或臨時酬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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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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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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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41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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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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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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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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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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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0 |
10 |
工作表現獎賞 |
14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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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5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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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社會福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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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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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00 |
家庭津貼 |
3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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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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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00 |
00 |
負擔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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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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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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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日津貼 |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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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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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及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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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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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耐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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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辦事處消耗 |
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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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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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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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00 |
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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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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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設施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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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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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0 |
電費 |
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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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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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2 |
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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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6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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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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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12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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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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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2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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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9 |
00 |
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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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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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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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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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2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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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私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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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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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00 |
10 |
社會援助活動 |
18,032,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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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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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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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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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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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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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03 |
00 |
00 |
00 |
樓宇 |
17,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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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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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機械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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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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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00 |
00 |
00 |
00 |
資本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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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02 |
00 |
00 |
00 |
私立機構 |
17,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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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35,172,600.00 |
35,172,600.00 |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委員:韓衛,區志強,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修改陳健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家寶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偉雄,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朝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雪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秀清,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靄君、譚錦雄、雷雲燕及周惠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崔美容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洪元波、楊迅燊及盧麗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Ana Isabel Freire Ribeiro Lopes Ferreira Vidigal——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João António da Silva Madeira da Fonsec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黃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美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鄭禮忒、范慧珊、許秋龍、吳珊瑚及譚兆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紫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慧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謝兆輝,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區錦輝及傅紹倫,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蔡樺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José Manuel Bento Ferreira de Almeida及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繼續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於本辦擔任職務,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湖山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韓英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譚詠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敏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芷茵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莉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彭家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黃嘉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歐迪倫,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陳潔鳳、彭崇亮、王培鶯、何律衡、鍾寶汶及何嘉麗,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白泳輝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錦榮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應何嘉莉的請求,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協調員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攷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代協調員 謝慶茜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善因,本委員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林玲玲,本委員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梁鳳鳴,本委員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蘇雅智,本委員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凌,本委員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楊倩敏,本委員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Arquimino Fernandes da Silva Chan,本委員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 蔡志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更改李麗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羅曉靖的定期委任因其處於無薪假狀況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返回其原職位,即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儉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潔瑩,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即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胡智強及黃嘉瑜,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即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煌騰、莊杰生、翁年輝、胡秀雯及鄧卓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任用方式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李寶儀,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五日期間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起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展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震邦、歐陽猛燦、陳雪瑜及郭毅誠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釗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金華——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權——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張嘉倫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Albertina Correia de Lemos,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國輝,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批示核准之民航局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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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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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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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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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7 |
00 |
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3,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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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10 |
00 |
09 |
導師報酬 |
3,700.00 |
|
總額 |
3,700.00 |
3,700.00 |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何曼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所作之第16/CPSP/2016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84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已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將下列人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111141 | 李浩陽 |
2 | " | 112140 | 陳雅雯 |
3 | " | 114140 | 黎杏萍 |
4 | " | 115140 | 吳詠薇 |
5 | " | 116140 | 葉穗寶 |
6 | " | 117140 | 馮衛珍 |
7 | " | 118141 | 郭兆誠 |
8 | " | 119141 | 鄭志強 |
9 | " | 120140 | 梁嘉祺 |
10 | " | 121141 | 何朗天 |
11 | " | 123140 | 吳楊楊 |
12 | " | 124141 | 劉健偉 |
13 | " | 125141 | 岑俊傑 |
14 | " | 126141 | 林綺當 |
15 | " | 127141 | 麥文迪 |
16 | " | 128141 | 鄭思廉 |
17 | " | 129140 | 丁詠 |
18 | " | 130140 | 趙麗珍 |
19 | " | 131145 | 容志豪 |
20 | " | 132140 | 梁倩兒 |
21 | " | 133140 | 陳曉君 |
22 | " | 134141 | 蕭富華 |
23 | " | 135140 | 黎綺華 |
24 | " | 136141 | 董文軒 |
25 | " | 137141 | 許逢生 |
26 | " | 138140 | 陳美瀅 |
27 | " | 139141 | 王智嶸 |
28 | " | 140141 | 林智峰 |
29 | " | 141141 | 趙國熙 |
30 | " | 142141 | 張清銀 |
31 | " | 143141 | 陳堅祺 |
32 | " | 145141 | 冼振榮 |
33 | " | 146140 | 李雁琪 |
34 | " | 147141 | 林擇凱 |
35 | " | 148141 | 戴世仁 |
36 | " | 149140 | 李聰 |
37 | " | 150141 | 洪少偉 |
38 | " | 151141 | 黎偉俊 |
39 | " | 152141 | 劉健豪 |
40 | " | 153141 | 施奕麟 |
41 | " | 154141 | 何志堅 |
42 | " | 155141 | 劉鏗泰 |
43 | " | 156141 | 毛嘉杰 |
44 | " | 157140 | 王美玲 |
45 | " | 158140 | 劉淑欣 |
46 | " | 159141 | 羅志成 |
47 | " | 160141 | 古兆倫 |
48 | " | 161140 | 李靜韻 |
49 | " | 162141 | 李敏祺 |
50 | " | 163141 | 梁熾偉 |
51 | " | 164140 | 蕭瑞婷 |
52 | " | 165141 | 蕭家榮 |
53 | " | 166140 | 梁家怡 |
54 | " | 167141 | 梁柏安 |
55 | " | 168140 | 鍾美欣 |
56 | " | 169141 | 胡泉和 |
57 | " | 170141 | 張志峰 |
58 | " | 171141 | 陳謙輝 |
59 | " | 172140 | 潘詠瑜 |
60 | " | 173141 | 邱育苗 |
61 | " | 174141 | 余健強 |
62 | " | 175140 | 陳文文 |
63 | " | 176141 | 林偉傑 |
64 | " | 177141 | 謝國雄 |
65 | " | 178141 | 駱俊榮 |
66 | " | 179141 | 黃賜強 |
67 | " | 180141 | 陳偉俊 |
68 | " | 181141 | 黃志煇 |
69 | " | 182141 | 黃家強 |
70 | " | 183141 | 梁子聰 |
71 | " | 184141 | 馮仲安 |
72 | " | 185140 | 王秋容 |
73 | " | 186141 | 黎俊 |
74 | " | 187141 | 張柏浩 |
75 | " | 188141 | 談智文 |
76 | " | 189141 | 王煥章 |
77 | " | 190141 | 袁洪輝 |
78 | " | 191140 | 陳思夢 |
79 | " | 192141 | 許振華 |
80 | " | 193140 | 曾嘉玲 |
81 | " | 194140 | 王小群 |
82 | " | 195140 | 梁穎其 |
83 | " | 196141 | 黃文輝 |
84 | " | 197141 | 唐玉成 |
85 | " | 198141 | 丁景宏 |
86 | " | 199141 | 朱俊傑 |
87 | " | 200141 | 梁劍明 |
88 | " | 201141 | 馮思偉 |
89 | " | 202140 | 吳金鳳 |
90 | " | 203140 | 陳穎妍 |
91 | " | 204141 | 麥嘉麒 |
92 | " | 205141 | 李裕俊 |
93 | " | 206141 | 龍泳誠 |
94 | " | 207141 | 湯澤昌 |
95 | " | 208141 | 鍾嘉安 |
96 | " | 209141 | 周軍遠 |
97 | " | 210141 | 李嘉輝 |
98 | " | 211141 | 楊家龍 |
99 | " | 212141 | 陳華 |
100 | " | 213141 | 蘇少群 |
101 | " | 214141 | 歐偉文 |
102 | " | 215141 | 蘇健暉 |
103 | " | 216141 | 陳冠業 |
104 | " | 217141 | 周智偉 |
105 | " | 218141 | 吳秋洪 |
106 | " | 219141 | 麥志鳴 |
107 | " | 220141 | 林騰輝 |
108 | " | 221141 | 陳子健 |
109 | " | 222143 | 黃麗嫦 |
110 | " | 223140 | 毛曉玲 |
111 | " | 224141 | 何健聰 |
112 | " | 225141 | 楊震傲 |
113 | " | 226141 | 蕭鈵莃 |
114 | " | 227141 | 任榮翰 |
115 | " | 228141 | 林偉文 |
116 | " | 229141 | 鄭宇森 |
117 | " | 230141 | 楊政 |
118 | " | 231141 | 謝書傳 |
119 | " | 232141 | 楊偉靖 |
120 | " | 233141 | 霍衛成 |
121 | " | 234141 | 徐俊榮 |
122 | " | 235141 | 杜衛文 |
123 | " | 236141 | 陳偉文 |
124 | " | 237140 | 嚴惠明 |
125 | " | 238141 | 陳健駿 |
126 | " | 239141 | 關明雄 |
127 | " | 240141 | 鄺錦成 |
128 | " | 241141 | 曾啓霆 |
129 | " | 242141 | 譚廣昌 |
130 | " | 243141 | 張耀成 |
131 | " | 244141 | 譚凱成 |
132 | " | 245141 | 潘國豪 |
133 | " | 246140 | 徐亦瀟 |
134 | " | 247141 | 梁嘉洪 |
135 | " | 248141 | 李曉政 |
136 | " | 249141 | 楊文傑 |
137 | " | 250141 | 梁郁權 |
138 | " | 251140 | 鄭慧盈 |
139 | " | 252141 | 單錦昌 |
140 | " | 253141 | 譚健偉 |
141 | " | 254141 | 許長煥 |
142 | " | 255143 | 余國銘 |
143 | " | 256141 | 羅文康 |
144 | " | 257140 | 歐陽芳 |
145 | " | 258141 | 陳志明 |
146 | " | 259141 | 戴子全 |
147 | " | 260141 | 鄭志豪 |
148 | " | 261140 | 張惠貞 |
149 | " | 262141 | 黃啓駿 |
150 | " | 263140 | 毛翠萍 |
151 | " | 264141 | 李明候 |
152 | " | 265140 | 何瑞祺 |
153 | " | 266141 | 黎俊賢 |
154 | " | 268141 | 鄧子軒 |
155 | " | 269141 | 李錦添 |
156 | " | 270141 | 蕭國航 |
157 | " | 271141 | 趙國華 |
158 | " | 272141 | 胡家輝 |
159 | " | 273141 | 梁焯源 |
160 | " | 274141 | 郭俊賢 |
161 | " | 275141 | 黃志偉 |
162 | " | 276141 | 李臻朝 |
163 | " | 277141 | 魏榮興 |
164 | " | 278141 | 梁嘉俊 |
165 | " | 279141 | 何冠民 |
166 | " | 280141 | 周進添 |
167 | " | 281141 | 梁俊榮 |
168 | " | 282141 | 韋傑 |
169 | " | 283140 | 黃綺妮 |
170 | " | 284141 | 吳捷斌 |
171 | " | 285141 | 陳迪豪 |
172 | " | 286141 | 薛權威 |
173 | " | 287141 | 陳嘉鴻 |
174 | " | 288141 | 歐陽康華 |
175 | " | 289141 | 李建華 |
176 | " | 290141 | 何振邦 |
177 | " | 291140 | 李重儀 |
178 | " | 292141 | 李傑凱 |
179 | " | 293141 | 陳兆濤 |
180 | " | 294141 | 刁達聰 |
181 | " | 296141 | 洪少瀧 |
182 | " | 297141 | 蕭志雄 |
183 | " | 298141 | 伍家豪 |
184 | " | 299141 | 謝永聰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所作之第17/CPSP/2016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已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三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以下人員自動被免職:
警員 | 267141 | 蔡培明 |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王翠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馮麗萍、蔣珊娜及卓靖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區美誼及譚嬋芳,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穎瑜,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莫月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志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范麗卿,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艷雲,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莫子寧,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彩蓮,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陸偉國及黃敏瑜,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龍麗英,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文麗華、余志威及王嘉麗,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唐蒨婷及黃震邦,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棗瑤、陳慧娥、甘嘉莉及梁詠姍,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瑤華、張燕婷及蔡妙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何衍瑤,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翁倩儀及伍麗英,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銀燕、柳素珠、梁細妹及譚鳳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更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潤結、陳麗荷及林煥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曼莉及李焯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司徒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伍少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小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劉莉,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倫靜儀,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孫瑞晶,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蔡素文,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潘志芳,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曹桂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清報,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灝敏,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錦堂及余家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美儀,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健能,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趙詩敏,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鄭鏡心及鍾遍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小玲,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伍家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澳門藝術節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澳門國際音樂節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及澳門國際音樂節獨立預算款項分配,有關修改是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4 | 00 | 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498,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11,000.00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161,000.00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605,000.00 | |
02 | 02 | 06 | 00 | 00 | 服裝 | 32,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596,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2,373,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7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81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1,128,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2,458,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415,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1,931,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269,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588,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106,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7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203,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137,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1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3 | 技術及專業書刊之製作 | 5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5 | 教學 | 46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825,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106,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145,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6 | 銀行手續費 | 84,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702,000.00 | |
04 | 01 | 05 | 00 | 38 | 澳門國際音樂節 | 1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418,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277,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1 | 國際技術合作 | 190,000.00 |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160,000.00 | |
05 | 02 | 02 | 00 | 00 | 物料 | 95,000.00 |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350,000.00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110,000.00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38,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19,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6 | 工場及餐廳用品 | 5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7 | 版權 | 5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8 | 傢具 | 195,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1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10 | 文儀器材 | 5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652,000.00 | |
總額 | 10,486,000.00 | 10,486,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15,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4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5,000.00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10,000.00 | |
總額 | 40,000.00 | 4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5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1,0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3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83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2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110,000.00 | |
總額 | 1,930,000.00 | 1,93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45,000.00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55,000.00 |
總額 | 100,000.00 |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梁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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