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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Polymar Internacional — Fibras Ópticas, Limitada,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海冠中心地下P及Q舖,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2冊第123頁第8791(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18K冊作出的第3899號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170平方米,稱為“O4b”地段,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信安大馬路及興隆街交界,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8頁第22538號,用作興建一幢樓高一層,以設置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的生產光學纖維電纜廠房的工業樓宇及室外範圍的土地批給的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公司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04/SATOP/94號批示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1)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批示,根據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意見書,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1)項的規定,土地委員會第5/2014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2,170平方米,稱為“O4b”地段,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信安大馬路及興隆街交界,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8頁第22538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Polymar Internacional — Fibras Ópticas, Limitada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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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mento Predial Golden Bowl, Limitada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8字樓B、C和D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5冊第138頁第6058(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13K冊第3027號作出的登錄,上述公司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地段12(A2/g),面積6,48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1K冊第57頁第22461號,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一座3層高樓裙及其上兩座13層高的塔樓組成,作商業、住宅及停車場用途樓宇的土地的批給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公司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經公佈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92/SATOP/92號批示和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80/GM/92號批示更正的公佈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80/SATOP/92號批示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公司和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8號,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576(SO)號的抵押權人大豐銀行有限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意見書,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和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土地委員會第69/2013號案卷所述該幅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地段12(A2/g),面積6,48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1K冊第57頁第22461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Fomento Predial Golden Bowl, Limitada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和抵押權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和抵押權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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