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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盧德全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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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二百一十七個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982號安順大廈(物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2785-I)作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簽訂有關出售公證書。
二、獲授權人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房屋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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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李德濂、蘇育洲及姜宜道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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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燕梅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容永恩及陳志揚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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