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永慧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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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志光,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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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國松關務總長(編號03861)——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助理海關關長,為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羅艷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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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紹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何蔣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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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警務總長吳王碧瑤在本局擔任顧問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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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議決如下:

葉皓茵、梁麗平、羅敏思、司徒子君及溫文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紹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杜志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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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鍾平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林衍雄 一等技術輔導員 第一職階
鄧偉聰 一等技術輔導員 第一職階
周志雄 輕型車輛司機 第三職階
林貴豪 輕型車輛司機 第一職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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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法 官 委 員 會

聲 明

為適當之效力,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蕭偉志法官因自願退休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脫離公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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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岑浩輝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的批示:

黃德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人員劉素芬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周友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方國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何子健、陳曦茵及何嘉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蕭子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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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可宜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茜嘉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錢玉麟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馮嘉豪為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簽署行政任用合同的專用印件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按原編制外合同附註訂定的期限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芷婷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本辦以下人員以原個人勞動合同的相同職級及職階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一年,可續期,自簽署行政任用合同的專用印件之日起生效:

邱明艷,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蘇曉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遠明,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詩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寶縈,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徐芷筠、林燕盈及吳燕珊,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國龍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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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許鴻燕、林麗琼及戚雪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葛展鵬及梁敏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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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永強、高建邦及李秀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李文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黃偉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黃志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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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程小正——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秀紅——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文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李木連——管理委員會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添勝——行政輔助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建築及設備部第四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許育民,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34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李文龍——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蝦——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少蘋——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劉孖大及李耀林——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紹偉,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15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四月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麥發慶,薪俸180點,獲准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Lúcia do Carmo Mendonça Dias N. da Silva,薪俸415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四月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何家會——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部:

Adriano do Espírito Santo、區少珍及葉子健——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皆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劉炳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添有及李秀嫦——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及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蕭麗金,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盛錦康——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詹志堅——行政輔助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吳坤強——財務資訊部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南迎——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管理委員會:

呂景華——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鄧北源——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羅霞——建築及設備部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62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曾偉光——化驗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王耀滔——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3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趙健回及梁華堅——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鄺達強、周渭佳、張立群、李泉、劉華泉、鄧志和、陳有根、陳洪程、歐陽秋、歐偉標及甘樹忠——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皆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方貞雪及周見光——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李國威——資訊處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李金勝——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貳發——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周樹洪、羅建銘、李景垣及張樹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首兩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鄺標根——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戴漢泉及尹力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黎富華——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順源——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李靈基、莊木棣、李健新、歐陽國添、曹冠圖、李錦全、譚福全、温耀輝及鄧永洪——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張長大、陳炳瑞、張文旺、李健源、劉永才、陳錦科、黃炳善、黃維、楊富榮、黎文高、張少強、何龍輝、黎順華、張偉容、李執勝、伍景豪、郭樹金、黃沛森、李錦波、黃錦祥、梁兆開、梁國榮、李容芬、何浩、林國明、陳建強、吳耀佳及黃達庭——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首四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八日、五月十六日、五月十九日及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第五位及第六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楊樂天——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健波——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莫卓漢——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馬華管、鄺耀明、吳根仔、李梓枬、劉建湛及楊志成——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首兩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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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八月十日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十一月九日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批准的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 5,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 60,000.00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 50,000.00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 155,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02 03 05 03 02 其他 $ 2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 23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 23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99 其他 $ 5,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 15,000.00  
總計 $ 385,000.00 $ 38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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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梁少峰、林宇杰


法 務 公 庫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六年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法務公庫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4,730,000.00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500,000.00
01 01 03 03 00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2,700,000.00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100,000.00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1,000,000.00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500,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500,000.00  
01 06 03 01 00 啟程津貼 30,000.00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400,000.00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3,00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1,800,000.0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400,000.00  
02 03 08 00 05 教學 15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200,000.00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65,000.00  
02 03 09 00 09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300,000.0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815,000.0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1,200,000.00
07 03 00 00 00 樓宇   4,300,000.00
07 10 00 00 07 版權 400,000.00  
總額  11,545,000.00 11,5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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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姍綺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3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謝偉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1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梁家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0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Carlos Alberto Sales do Rosari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3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1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正明,供款人編號60021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鄧志強,供款人編號60022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員沈穎瑤,供款人編號60056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財政局技術工人羅烈禧,供款人編號60094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園林護理員霍順景,供款人編號60217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體育局勤雜人員伏寶生,供款人編號60230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黃漢輝,供款人編號60452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岑裕庭,供款人編號604727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陳佐治,供款人編號60479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運輸局輕型車輛司機余德成,供款人編號60552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工人李潤開,供款人編號60018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鍾悅開,供款人編號60671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周細金,供款人編號62058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羅金賢,供款人編號30137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移轉價值

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的批示及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

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下列公務人員獲批准將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移轉價值: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

姓名 部門

32530

潘新鴻 民政總署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阮家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浩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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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經濟局編制內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麥潔欣——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其於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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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子健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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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四月二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寶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00點;

張順豐,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改為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80點;

朱平添及葉松堅,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改為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80點;

劉振輝、葉光輝及王敬滔,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70點;

張淑治,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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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李樹明、司徒嘉穎及黃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丘婉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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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若瑟,因聲明願意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唐文仲,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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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72/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231961鄭文,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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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74/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首席消防員編號410031,楊世潮及消防員編號425111,鄭達宏,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77/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將下列軍事化人員以年資晉升至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之職位:

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 400011 朱子彬
" 編號 402120 鄭穎瑤
" 編號 435981 黃銘輝
" 編號 411051 張燕寧
" 編號 403121 謝偉新
" 編號 404121 吳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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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批示核准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二零一六年度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60,000.00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60,000.00
總額  60,000.00 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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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主席 周偉光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婷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護士監督(退休)馬敏燕有權收取薪俸點7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永業,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甜女,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敏燕,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思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小珍及李國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碧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馮國賢、馮美貴、林君榮、黃嘉欣及黃家棣,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彭心儀,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陸美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蘇健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住院服務處處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腎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廖永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何炳松,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曉嵐——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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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68號的“萬寧藥行”及第70號的“萬寧藥行(地堡街分店)”的東主—牛奶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法人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連勝馬路98H及98I號偉業大廈(第1座)地下D及E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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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譚健豪第E-235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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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ís Filipe Delgado Tomás——應其要求,中止第M-188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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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穎霖——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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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徐衍桐、嚴慧芳——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597、E-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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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笑怡——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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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藥房IX”准照,編號為第27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大馬路14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T座,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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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啟良——應其要求,中止第E-245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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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倩雯、卓妮——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28、M-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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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南灣區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6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G15,持牌人為威爾斯醫療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雅廉訪蓮莖巷28號A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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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柳秉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蘇樂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方琪琪及黃一峰——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福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錦球的請求,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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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沈學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濤敏、歐陽柳芳、崔美容、梁頌研及陳家寶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五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劉煒權及黃慧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及三月七日起生效;

李愛潔,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阮鳳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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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麗冰及朱高慧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以專用印件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呂景紹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07/03/2016
何嘉莉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26/01/2016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黃鎮華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26/01/2016
歐敏華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26/01/2016
楊白鋁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26/01/2016
劉敏婷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26/01/2016
梁麗君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04/02/2016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楊毅明 二等技術員 2 07/03/2016
馮偉杰 二等技術員 1 22/02/2016
鄺子嫣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04/02/2016
徐嘉能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05/02/2016
歐錦榮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16/02/2016
洪亦琪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16/02/2016
黎丹雲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2/02/2016
何律衡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16/02/2016
鍾寶汶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22/02/2016
王培鶯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07/03/2016
陳潔鳳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08/03/2016
戴明發 輕型車輛司機 8 21/03/2016
白泳輝 勤雜人員 2 21/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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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的批示許可:

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165,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18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147,000.0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215,000.00  
02 03 05 03 02 其他 2,30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102,8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357,3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7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25,000.00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572,5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228,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4,642,600.00
05 02 01 00 00 人員 5,000.00  
05 02 02 00 00 物料 160,0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15,000.00  
總額  4,642,600.00 4,64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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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在本基金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黃耀基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So, Teresa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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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長玲,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顏達英,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馮美恩,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嘉琪;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冼洪輝;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振羽;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強;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鄭冠業。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結濠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璟璇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卓淑蓮、樊美蘭及吳煒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永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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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健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謝偉健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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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將本局下列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修改為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鄭志龍,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

陳永廣,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

麥志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

麥玉蓮,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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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錢偉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接待中心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業興、林偉清及羅永傑,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陳建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

郭永業,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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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電 信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何紹嫻之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而各自的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謝雯——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

吳凱兒及張小彦——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下列主管人員,皆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蕭永榮——競爭促進處處長;

盧山——電信標準及技術處處長;

甄婉芳——行政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陳巧迎,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6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陸嘉俊,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麥德添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775頁的批示摘錄的中文及葡文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改為:“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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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