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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消防局局長梁毓森消防總監(編號43389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免職;

(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6)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消防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在消防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之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5)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4)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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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出的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設於外港邊境站警司處錄像監視攝影機的15支鏡頭(編號PE10-01至PE10-13及PE6-3至PE6-4),以及設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務警司處錄像監視攝影機的3支鏡頭(編號A15、C1及C2)。

二、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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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