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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米鵬;

(二)委員──邱潤華;代任人──羅嘉敏;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莊詠桂;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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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