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6

刊登日期:

2016.5.11

版數:

10397

  • 委任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米鵬;

    (二)委員──邱潤華;代任人──羅嘉敏;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莊詠桂;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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