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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米鵬;
(二)委員──邱潤華;代任人──羅嘉敏;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莊詠桂;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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