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陳潤妹、葉麗歡及陳惠新,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黃錦有,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邱顏玲,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批示:
馮敏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林子龍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改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擔任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八的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沈曼琪、程祖祺、馮佩雯、黃嘉儀、Américo de Oliveira、Sara Faustino Pinto、方國雄及林俊文,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何偉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盧一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王敬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正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儀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余小慧,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莫錫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林宇滔、林莉娜、鄭棋欣及許靜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楊嘉韻及羅劍豐,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及六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秀慧在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十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楊秀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鄒宇斯及何婉明,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李佩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鄧少芳,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薪俸點為320點;
潘國棟,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薪俸點為205點;
梁桂英,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薪俸點為120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任利凌,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Germano Maria Azedo Victal,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即在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林簡圓圓,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青山,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呂桂妹,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石小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謝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3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務總長鄭力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8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建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黃思麗,供款人編號62089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李國恆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
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鄒釗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半年。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強,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煜敏、黃兆嵐及李肖君,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駿——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棋,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偉基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綺雯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美詩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De Aguiar Monteiro Maria de Fatima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73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珮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少萍及黃永富,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張倩文、談碧儀及黃國熙,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李珊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
林施施,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許僑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吳慧青,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Dos Santos Poupinho Nunes Juliana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確定委任蔡奕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確定委任鄧兆偉、蕭啓樂、李浩榮及凌永豫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本局與余意婷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並收取薪俸點490之薪酬。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浩源,司法警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85點。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20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36號廠商會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之“金牌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柏高凱旋發展投資顧問零售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36號廠商會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健安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健安藥房(廈門街分店)” 准照,編號為第27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廈門街23-K號新安花園(第一、二、三、四座)地下P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46號百德大廈地下。
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偉民——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24。
陳恩展——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562。
現代綜合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6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柴船尾街64號金碧樓地下A座,持牌人為太醫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柴船尾街64號金碧樓地下A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丘,詠真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1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金杏堂二店藥房”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金杏堂二店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59號全泰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張
琪第E-2156號、容健輝第E-2157號、李松生第E-2160號、郭家敏第E-216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嘉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591。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鹽酸苯海拉明膠囊50mg”50粒裝膠囊,其註冊編號為MAC-00323
“複方雙氫青蒿素片”100粒裝片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24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均為“德國大藥廠(澳門)有限公司”。
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健民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6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台山新街10號翠怡花園翠暉閣、怡暉閣地下F座,持牌人為健民醫療綜合診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台山新街10號翠怡花園翠暉閣、怡暉閣地下F座。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Fátima Maria Van Loon de Carvalho Peres Galvão,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袁潤森及李韻芝,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錦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道書及何榮森,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及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陳華添,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慧敏,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即其到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翠華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TW Tsui Wah”和英文名稱為“TW Tsui Wah Restaurant”,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獲發第0660/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百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ak Tat — Gestão de Catering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ak Tat Catering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一)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皇冠小館”,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Wong Kun”和英文名稱為“Wong Kun Sio Kung”,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獲發第0632/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Real Estate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二)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新斗記”,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Xin Dau Ji”和英文名稱為“Xin Dau Ji”,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獲發第0635/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Gestão Hoteleir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一)地面層及一樓層。
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南小館”和葡文名稱為“Sala de Jantar”,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獲發第0605/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鋒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ltira Hote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Altira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市區17地段(A1)“新濠鋒”酒店地面層(L1)(娛樂場內)。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南翔饅頭店”,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Nan Xiang”和英文名稱為“Nan Xiang Steamed Bun Restaurant”,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獲發第0662/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Real Estate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一)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御瀛日本料理”,葡文名稱為“Cozinha Japonesa Yue Ying”和英文名稱為“The Win Japanese Cuisine”,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獲發第0607/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順軒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Grupo Gerência de Restauração Shun Hin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hun Hin Restaurant Management Group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6(A2/L)地段,“澳門雅詩閣”一樓。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阿鴻小吃”,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Hung”和英文名稱為“Hung’s Delicacies”,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獲發第0633/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Real Estate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二)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百味館”,葡文名稱為“Cozinha de Broadway”和英文名稱為“Broadway Kitchen”,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獲發第0631/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Real Estate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順軒海鮮酒家”,葡文名稱為“Restauração Shun Hin Hoi Sin”和英文名稱為“Shun Hin Seafood Restaurant”,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獲發第0608/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順軒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Grupo Gerência de Restauração Shun Hin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hun Hin Restaurant Management Group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6(A2/L)地段,“澳門雅詩閣”一樓。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容啟亮,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黃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咏,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攷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其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李德芬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基金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梁瑞琪,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玉冰,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孫德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阮曉燕,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鄧小君,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清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艷嫦、吳璟佳及施婷婷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婉玲、張潔婷及梁大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李玉蓮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顏小清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Carlos Alberto Sales do Rosário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許家榮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許勁峰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吳儉廷及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歷威及戴志恆,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朱秋達,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歐家維,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周桂煥,獲任用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顧路麗,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建義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一等海事人員林華興,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與黃靜怡、黃章懷及吳可欣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8/2014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孫建平,獲准繼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並由上述公司承擔其報酬和補助、津貼,以及按原薪俸作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基金及公積金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嘉明,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黃志強,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關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下列相應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戴小強及袁美玉,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容美瑩及陳潔玲,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何美芳及吳小炫,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