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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氹仔海洋大馬路廣場整治工程合同》。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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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