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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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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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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重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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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陳曉筠代任;

(二)委員——黃若禮;

(三)委員——呂開顏。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陳曉筠;

(二)委員——孫家雄;

(三)委員——余雨生;

(四)委員——楊志光。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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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