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混凝土檢測維修及防水工程協會

Associação de Ensaio, Manutenção de Betão e das Obras de Impermeabilizaçã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0/2016。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混凝土檢測維修及防水工程協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saio, Manutenção de Betão e das Obras de Impermeabilização de Macau”;

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oncrete Inspection, Maintenance and Waterproofing”。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城工業大廈第一期13樓G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期限

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入會資格

凡持有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加入本會須兩位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類別

1)創會會員,由大會主席團選出及本會創會架構企業;

2)普通會員,由一名理監事推薦及按時交會費之公司企業、個人企業或個人;

3)榮譽會員,榮譽會員曾為本會提供卓越貢獻,但必須由大會主席團開會決議方可被豁免第五條要求之入會資格。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權;

b)繳納入會發展基金及會員年費;

c)必須支持本會活動及例會。

第九條——罰則

1)入會費須於批准入會後三十天內繳交,逾期者本會以掛號信催促之;寄出掛號信後三十天仍未繳交者當自動放棄入會論。

2)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於二月份內以掛號信催促之,至四月三十日仍未繳交者作自動暫停會員資格論;連續三年暫停會員資格者作自動退會論。

3)各類承諾費用之繳交期及逾期處理方法按本條第2)點辦。

4)倘會員違反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由理事會決議,按情節嚴重程度,受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責備。

5)如會員屢次違反或行為嚴重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監事會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最終決策由大會主席團裁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

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c)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d)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會長

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會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會長按會務需要召開會議時要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會議,聽取理事長滙報及商討會務。會長在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永遠創會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二條——副會長

副會長不設人數及任期限制,由兩種方式產生副會長,方式一:理事長及監事長在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副會長並自動連任;方式二:由每一屆會員大會推選出對本會有貢獻之會員出任,並經由理主席團通過,非自動連任。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十一至四十九名會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理事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十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七至三十七人。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召開及主持每月理事會議及特別會議,向會員報告工作、提出計劃及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會內工作。當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長選出的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理事長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副會長。

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理事會的及會務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十一至十九名會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監事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七人、監事十一人,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執行之決議、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及財政行為、定期審核帳目及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及帳目報告發表意見。監事長負責制定工作計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當監事長出缺時,由副監事長選出的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監事長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副會長。

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選舉方式

設立組成理監事會人數上限總和不超過68人,在會員推舉候選人名單,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書面形式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候選人名單在68人範圍內時,候選人即自動當選。當候選人名單超出68人時,由理監事會審議衡量其對本會所作出的貢獻而排序選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當理事會收到有四分之三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決議須按相關法例規定之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別事項,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決議須有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作通過。

第十八條——理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者,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話請假者不作無故請假論。

第十九條——本會設會公章,公章由會長代管。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入會基金、年度會費及贊助。各類會費收益由理監事會管理,如要產生會費開支必須由大會主席團通過。本會經費如有入不敷支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六章

協會解散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七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二條——本修改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莆仙青年聯會

Associação de Jovens de Macau Pu Xia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2/2016。

澳門莆仙青年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莆仙青年聯會”;英文名稱:“Macao Youth Pu Xia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ovens de Macau Pu Xian”。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北街81號多寶花園——萬寶閣17樓S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以居於本澳之莆仙鄉親及其子女為對象,積極推動青年關心家鄉建設,增強澳門與家鄉之訊息交流,增進彼此間了解和合作。

二. 以促進澳門、莆仙兩地青年人互相交流為基礎,進而加強與內地青年、港臺青年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和友誼。

三. 宣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四. 並為兩地青年提供政治及經濟信息,提供貿易文化資訊,技術培訓等服務,從而擴大澳門本地區青年人發展空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本會的會員須為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澳門永久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

(二)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會員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贈及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Juventu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1/2016。

澳門青年體育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青年體育會”;

葡文名稱“Clube Desportivo Juventude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發展澳門體育運動,培育澳門年青運動員,及啟發青年對運動的興趣和態度。通過體育運動增強澳門市民的健康。

第三條——會址

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11樓G座。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功能: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的性質,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以及選舉本會的領導機構等權力。

2. 會員大會的召開: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大會舉行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必須提前十天並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

3. 會員大會的決議: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時,必須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條——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的職能主要是主持會員大會,代表本會出席外事活動。

第六條——理事會

1. 在會員大會結束後,會務由理事會負責執行。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七人組成。通過理事們的互選,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四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有關事務。

3. 理事會的職能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具體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領導各部門的有關工作。

4. 理事會每季度內最少開會一次,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作不定期的召集。

第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執行情況。

2. 監事會成員同樣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三人組成。通過監事們互選,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審查財務報告,鑑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是否詳實,並在會員大會上對理事會之任內工作作出評價。

4. 監事會有權列席一切理事會會議。

第八條——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貢獻之離職領導人,經會員大會半數通過可授予其榮譽稱號。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入會手續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本會員大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第十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參加之一切體育活動,並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會員有遵守每月繳交會費之義務。

3. 支持和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能以本會的名義舉辦或參加各種體育活動、不能發表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論及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十二條——撤銷會籍

會員如不履行本會的義務,經理事會過半數贊成,有權撤銷其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濟收入

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1. 會員的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3. 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知識產權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3/2016。

澳門知識產權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知識產權研究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廣大知識產權工作者、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司法界、科技界、學術界和企業界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研究;積極組織和參與知識產權研究有關的交流活動,促進本澳知識產權界與各國家及地區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及交流;為完善和提高澳門知識產權立法、執法、保護、管理水平作出應有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炮兵街17號康輝大廈地下A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需為單數。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玄空星相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玄空星相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 “澳門玄空星相研究協會”。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文弟士街3號漢益大廈四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讓一眾天文愛好者,加深對天文及星象的研究及認識,並透過與本地教育機構、各地研究天文及星象學的團體、以及民間學者共同發展及交流研究心德,望能把這些既傳統又實用的科學,抱著撇除當中的一些迷信及誤解成份,提升大眾的天文知識,做到以正確途徑推廣普及天文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以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經由網站註冊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會員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贈及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眾健康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民眾健康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眾健康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Resident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凝聚本澳以及國內外的醫療衛生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加強交流,共同促進澳門民眾的健康,開展全民健康管理,宣傳和推廣疾病的預防知識,增強健康管理意識,以科技提高生命質量,用真誠關愛百姓健康,讓人人都能享受健康服務的保障,造福澳門居民,構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大明閣第二座136號地舖。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本會可設其他榮譽名銜。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智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創智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智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創發”;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Creative Wisdom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CWD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菜園路唯德花園第三座7樓V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凝聚青年專才,培育才智發展,推動創新交流,回饋澳門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於18-45歲之青年,擁護本會章程,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並獲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由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期限。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則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每屆任期兩年,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期限。

第十二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會長及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2=1婚姻事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2=1婚姻事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2=1婚姻事工協會;中文簡稱:婚姻事工;英文名稱:Macau 2=1 Marriage Ministries Association。

會址:澳門文第士街39A地下。

第二條——本會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以聖經為原則的教導及訓練提供夫妻(一男一女)婚姻關係、父母教養兒女、婚姻前或準婚姻及單身對家庭觀念;

二. 推動美滿及健康家庭,致力於建立「基督能源之家」的理念。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五條——一. 本會會員為普通會員。

二. 申請人透過填妥經理事會核准之會員入會申請表格,並得理事會通過,才接納成為本會會員。

三. 凡在本會發放薪酬聘請的全職僱員或任何其他職能而接受回報他們的服務則不能擔任理或監事會成員。

四. 會員需按時繳交本會每年經理事會決議的會費。會員終止請參考內部守則。

五. 任何人對本會的宗旨感興趣並且願意遵守本章程及內部守則,且符合資格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最基本資格為接受耶穌基督為主信仰且受洗及參加教會的信徒。

六.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也有投票權。

七. 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八.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及權限

第六條——組織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及權限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議程及秘書抄錄會議記錄。

二.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三.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及賬目,包括資產負債表。

四. 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五. 所有重大投資,包括買賣昂貴物業,則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贊成票通過。

六. 章程之修改,則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贊成票通過。

七. 若解散本會,則需要全體會員一致通過。

八.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內部組織內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九.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十.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需要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最少八天在開會員大會前,以透過簽收或掛號信形式召集會員。召集書需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十一. 非會員可應邀列席,但需經理事會預先同意。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由不多於七名,不少於三名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及其他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第一屆的領導架構是由創會成員組成,成員則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三. 往後理事長、副理事長、成員及第一候補人皆由上屆理事長推薦,經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在任期間,假若理事會內任何職能因任何理由不能執行職務而放棄一職,理事長空缺則由現任副理事長填補,副理事長空缺則由理事長從現任理事成員推薦填補,而成員空缺則由第一候補人填補。

四. 退任理事會成員具有重選的資格。

第九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 負責本會管理及運作,履行本會宗旨。

二. 提交年度管理及財務報告。

三. 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及決策領導層。

六. 假若理事會任何成員在任期內作出違法或缺乏道德操守的行為而影響本會聲譽,經監事會一致同意有權終止其職位及會員資格。

七. 在執行其職務時,有權委託他人代理,回報受託人的服務而發放薪酬。受託人指非理或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有三名成員,設監事長一人及二位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首屆監事長及委員一職乃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三. 往後監事長一職如需填補則由前監事長從現任監事會成員推薦。監事委員空缺則由監事長從會員邀任。經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

四. 理事會成員不能同時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權限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管機構,監督法人理事會之運作。

二. 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內部運作

第十二條——票據或銀行户口

理事會可決定向澳門任何一間或多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下認可的銀行申請不同需要的户口,以方便管理或營運用途。須由理事長及司庫或副理事長其中二名共同簽名來構成對所有開户、關户、支票、本票、匯款單、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作出簽署、發出、接受和通過,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理事會可不時作出委任。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為捐款、捐獻和其他各方捐助,不論本地或海外、任何個入、公司、機構、團體、教會、基金會或政府及每年所收的會費。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傳媒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傳媒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傳媒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為“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總址

一、本會總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華隆工業大廈八樓B(6室)。

二、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可議決將本會總址遷移或於澳門地區以外設定分會、支會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信息的溝通及以舉辦學術研究、經驗交流等活動,尤其與其他機構合辦專業進修課程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其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可分為下列四類:

A. 永久會員;

B. 榮譽會員;

C. 特別會員;

D. 普通會員;及

E. 學生會員。

第五條——一、經理事會議決可邀請個人成為永久會員。

二、經理事會議決亦可邀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或學術有成之人士為榮譽會員。

三、於中國傳媒大學畢業並且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或學術有成之人士為特別會員。

四、於中國傳媒大學畢業及教職員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五、修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任何課程者,亦可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但必須持有澳門合法證明文件。

第六條——入會申請須填寫有關的申請書,並須由理事會通過。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

B. 選舉及被選舉權;

C.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

D. 享有給予會員的優惠。

第八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的規定,並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B. 致力提高本會的聲譽及發揚本會的事業;

C. 依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九條——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的會員,將按理事會決議受如下的處分:

A. 口頭警告;

B. 書面批評;

C. 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並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於每年舉行一次。

二、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的召集通知書最少於十五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經理事會請求或三份之二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A. 通過及修訂會章;

B.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C. 定出本會的活動方針;

D. 決定本會資產的運用;及

E.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報告書。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可由三名或五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其成員之間互選一人出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於三個月舉行一次;理事會主席認為適宜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權限: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 負責管理會務及提出工作報告;及

C. 召集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主席由成員之間互選一人出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權限:

A. 監察理事會的行政管理行為;

B. 定期審查賬目及會計;及

C. 就理事會的報告書及年度賬目制定意見書。

第七章

經費收入

第十七條——下列者為本會的經費收入:

A. 會員的入會費;

B. 月/年費;

C. 會員的捐贈;及

D. 其他機構或人士的捐贈。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媒體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媒體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媒體創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edia Creativ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

澳門提督馬路華隆工業大廈八樓B(5室),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是由澳門和世界各地,就讀媒體、影視、藝術專業及從事媒體行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第四條——宗旨是凝聚各地傳媒界精英學子,建立彼此交流的高端平台。開辦不同類型的學術交流課程,組織各類傳媒影視相關會議、參觀及諮詢活動,提高對社會認知的專業水平;推動與其他具類似目標之學會或團體間的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是就讀或從事傳媒與影視相關專業的人士,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二、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第九條——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總人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由會員會費、有關政府部門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閱讀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閱讀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閱讀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Leitu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Reading Culture”,英文簡稱為“MARC”。會址:澳門亞利鴉架街9號容永大廈三樓B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本澳閱讀文化。透過閱讀傳遞正能量,認識國家、瞭解世界、提升素養。為達致上述目標,本會可透過與本地或國際同類的團體合作,舉辦或參與各種閱讀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有權向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且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亦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組織及會議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由會長主持;

b)得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會員請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事項之決議

大會之任何決議須獲出席或經書面受託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當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決定票。

三、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及修改章程;

b)制定本會之事務、聚會內容及活動方針;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決定資產運用;

d)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四、會長及副會長

a)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

b)會長代表本會,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

三、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部門領導及其他成員由其中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之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日常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帳目及單據。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第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第十一條

本章程之生效及修改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徐榮村文化(澳門)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徐榮村文化(澳門)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徐榮村文化(澳門)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Cultura Choi Weng Chu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愛國愛澳愛鄉理念,傳揚徐榮村為香山澳門粵商之代表,發揚其愛國主義精神和成功獨創的粵商文化特色,致力推廣徐榮村的文化藝術活動,並與各地文化藝術界交流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立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06-122號柏蕙花園BB地下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過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醫藥學會

Associação dos Investigadores, Praticantes e Promotores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4/2016。

澳門中醫藥學會章程

本會章程修改條文:“第二章第五條”

經修改後之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五條——本澳居民符合下述任何一項條件,得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及有自由決定是否接納有關之申請:

1)具有澳門中醫執業資格且從事中醫業務的人士;

2)具有澳門中藥行業執業資格且從事中藥行業技術指導的人士。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Orienta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該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terceiro

c. Promover a divulgação da ópera chinesa de Cantão e organizar actividades relacionadas com esta forma artística e cultural.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住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2號富裕閣一樓D座。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esmond Wong Sio Mei Ngan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林克威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謝櫻敏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Betty Chan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Sub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Felix Chan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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