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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連同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九)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代表吳慶文代替區志強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沈咪蓮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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