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6
II
SÉRIE

Quarta-feira, 20 de Abril de 2016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愛兔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9/2016。

澳門愛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1.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愛兔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兔協”,英文名稱為“Macau Love Rabbit Association”,為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不設存續期。

2. 會址設於澳門蔡記里3號金興大廈3樓D,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1. 本會為一慈善社會服務組織,為遭受遺棄及被忽視的兔子謀取應有的生存權利、尊重與關注,防止牠們受到虐待或遭受遺棄。

2. 致力宣揚愛護動物、防止虐待及尊重生命的訊息,提倡建立人類與動物共融的社會。

第三條

會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入會方式

不論有否飼養兔子、不分性別、年齡、國籍、宗教信仰,凡對動物有愛心,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繳納會費後,以單一個人名義方式入會,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義務及願意經常參與由本會所舉辦的相關活動及工作;尊重和維護本會立場;遵守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類別及權利

1. 贊助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 一般個人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身份的喪失及開除

1. 所有會員如有違反本地區法律、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2. 自動退會須於一個月前,函告理事會,經決定後行之。

3. 不依章繳納會費,經催促無效者,即視同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管理機關

1.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2. 各機關成員以自薦形式及由理事會會長決定,各據位人任期為期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2.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3. 會議隨時由理事會主動召集,或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開。

4. 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5. 會員大會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及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及會費事務,由會長、副會長、委員各一名所組成。

2. 理事會職權包括策劃與推行本會政策,及處理會員大會事情。

3. 理事會會長有代表本會的資格,可全權處理一切事務及擔任法人代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由一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委員所組成。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1. 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2. 本會經費來源自以下方式:

(一)會費(入會費和年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產品銷售及服務收益;

(四)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五)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3.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財務文件由理事會會長、理事會副會長、理事會委員以上三人中任意兩人簽署有效。

4.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三條

附則

1. 管理機關成員尚未決定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在決定各機構成員後,隨即時解散。

2. 本會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3.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謙遜足球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0/2016。

澳門謙遜足球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謙遜足球俱樂部”。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動澳門本土足球事業的發展,弘揚愛國愛澳的體育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拱形馬路124號岐關新村第二座5樓A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會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友誼花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1/2016。

澳門友誼花毽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友誼花毽協會”,中文簡稱為“友誼花毽”。

英文名稱為“Macao Friendship Shuttlecock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SA”。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廖成志(Liao Cheng Zhi)。

第三條——地址:

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3樓M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宗旨:

(一) 積極推動本地毽子運動。

(二)透過積極推動,把本地毽子運動成為愛好者的一個正面的減壓途徑。

(三) 極力推廣本地毽子比賽及活動,以提高毽子運動水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 凡對本會及毽子有興趣者,方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一半以上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四)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修改章程之決議,可由理事會提出草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隨時補充或修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解散提議,由會員大會作出決議。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商業協商合作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2/2016。

澳門商業協商合作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商業協商合作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商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商道酬信,精誠合作”的精神,團結澳門及其他國家地區商業團體及商業界人士,協助本會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交流,促進澳門商業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15號豐明大廈地庫CA座;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保時捷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保時捷車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保時捷車會”,英文名稱為“Porsche Club of Macau Chin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財富中心地下C。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及賽車運動,聯絡世界各地同類型車迷會,增強保時捷車主的駕駛技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者須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

第十條——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四人、理事一至八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一至五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亞洲機電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洲機電工程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的中文名稱為“亞洲機電工程師學會”(本章程中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os Engenheiros Elétricos e Mecânicos da Ásia”,英文名稱為“Asian Society of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s”,簡稱“ASEME”。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在亞洲從事機電類及相關研究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遵守學術研究規範,致力於廣泛開展機電及相關領域研究活動,加強亞洲乃至國際地區間同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金利達花園第三座37樓D室。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並開展行業領域的學術交流及經驗分享,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二、協調組織行業領域的科研力量,開展科學技術諮詢、技術評估、論證及相關重大科技成果鑒定,提供機電及相關工程領域的諮詢意見;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行業進步,承擔研究課題;

四、承擔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開展推薦、評選、比賽和科技獎勵等活動;

五、組織相關學術會議,開辦相關培訓課程,提高從事機電及相關行業人員的科研實力及技能水準;

六、活躍學術思想,組織開展地區及國際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與相關國際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七、探索符合亞洲地區發展特點的相關領域技術、發展模式及其它與機電及其領域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官方語言

本會官方語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中文或葡文,日常工作以中文或英文為主。若語言間有任何差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種類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

第八條

資格

擁護本會的章程,對本會覆蓋的相關領域感興趣,有意願加入本會並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申請成為本會的學生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成為學生會員的個人須為在高等院校、院所及相關學術單位註冊的相關專業及領域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申請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與機電、工業或工程相關的資深從業人員;

2、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並熱心支援本會工作的相關從業人員;

3、取得技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同等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三、申請成為本會的高級會員,除需具備普通會員的條件外,還需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資格及以上認證,或獲得相關領域的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高級會員:

1、在學術界、工程界及本會相關覆蓋領域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

2、獲得國際或者申請人所在國家頒發的重大或者突出科技獎勵者;

3、在相關領域內發表過重大或突出學術成果、學術專著或學術論文者;

4、擔任本會及分學會的理事職務,或從事學會活動多年,對學會有重要貢獻者;

四、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須單獨向本會的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退出

會員如欲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繳清所欠本會的會費。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連續超過3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三、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優惠獲得本會相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的技術諮詢與服務;

五、向本會申請舉辦相關培訓或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尊重他人的權利,誠實、公開與專業地處理各種事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致力於積極推動本會發展及會員協作;

三、執行本會的相關決議並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避免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四、遵守學術研究規範,協助開展相關的學術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每年會費;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紀律程序

一、凡違反上條規定之會員,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表決,可令其退會;

二、凡本會會員須遵守相關紀律程序,紀律程序細則將由本會內部規章另行規定。

第三章

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性質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本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連選可以連任;

二、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一、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發起:

(一)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以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或掛號信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五、管理法人及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和執行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本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一名、理事數名、財務長一名,組成人數為單數。秘書長、財務長由理事長委任;

三、財務長負責所有財務運作,包括維持財政記錄、據理事會所定期間向其提交財政報告,並在年會時提交年度財政報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召集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若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可在下列情況之一召開:

(一)會長認為有必要召開;

(二)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組成

一、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組成人員為本會成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數名及監事數名,組成人數為單數。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負責審查本會運作及各機構的權利實施情況;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可在下列情況之一召開:

(一)監事長認為有必要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決定召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權限

一、指派監事列席相關會議,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的合法性;

二、監督核查財務狀況;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並履行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監事會可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章程和內部規章

第二十七條

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情況之一,可提出章程修改建議: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提出要求。

二、通過修改章程後須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提出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通過方可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負責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五章

財政制度

第三十條

財政運作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相關政府部門、學術機構及企業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或服務獲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五、本會財務由理事會管理,財務長負責具體執行事宜。理事長、秘書長和財務長三人中的兩人連署,可簽發支票。

六、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做好財務審計和交接工作。

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一條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解散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解散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可解散。

三、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項。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基督教足球事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基督教足球事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基督教足球事工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dade Futebol Cristã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Christian Football Ministry Association」,簡稱為「MCFMA」。

第二條——宗旨:藉足球運動宣講基督真理。為貫徹上述所指:甄選、傳教、足球訓練、管理會員;向澳門基督教會及機構提供幫助,如開設福音佈道、足球訓練班、福音團契聚會和一切有助於傳揚福音,教導真理的活動,達到支持基督教會及非信徒融入教會認識基督真理、榮神益人服務澳門,愛國愛澳。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基督教團體,其存續沒有限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隆街威厚大廈28號A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區。有需要時可在澳門以外設立分會或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已接受耶穌基督作為個人的救主,生活按照聖經原則和基督教教義,並遵守本會會章者,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守則的義務,若違反或兩年內沒有參加本會活動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擬定會務方針;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若會長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副會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其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負責執行本會的決策,日常會務和管理本會所有資產。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其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若理事會、監事會或十五名會員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通知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本會組織機關所召開的所有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有關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修改章程須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本會如有需要可成立教會。

第十七條——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外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牧師、創會會員、顧問、分會會長、辦事處主任、榮譽會員、法律顧問、總監、總幹事、主任及職員。本會如有需要可按立牧師、長老和執事,其程序:先由會內牧師或顧問牧師或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再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自教會奉獻、會員奉獻、社會和各界資助。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的標誌如下。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當代水墨藝術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當代水墨藝術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當代水墨藝術學會”,中文簡稱為“當代水墨學會”,英文為Macau Chinese Contemporary Ink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研究及創新當代水墨藝術,將當代水墨藝術優化於澳門藝術界,本會同各成員會與國內、港台等地的當代水墨團體交流,互相鑽研與學習,並開辦畫展、講座、寫生等活動,積極地使澳門當代水墨藝術提升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澳門關閘馬路58號信智花園6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鈴木音樂才能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鈴木音樂才能教育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鈴木音樂才能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鈴木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uzuki Music Talent Educ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服務社會、培訓社會領袖人才為己任,所籌辦的工作計劃涵蓋音樂教育發展、兒童未來發展、障礙兒童的心理發展三大理念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62-568號華南工業大廈二樓D、E座為組織會址。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根據澳門實際狀況,建立下列音樂教育有關資料:

1. 宣揚對孩子心靈培育的教學方法,培養人格完善的人;

2. 為所有人士提供更多元化的學習機會,幫助他們成就自我;

3. 給家長提供學習音樂的借鑒和參考;

4. 吸收更多國際上的音樂優秀成果和經驗,引入國際知名的鈴木教學法,讓澳門的莘莘學子擁有競爭優勢和事業前景。

二、針對澳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施政方針,訂定發展年度計劃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

三、設立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四、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澳居民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對鋼琴以及各種樂器的音樂愛好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澳對鋼琴以及各種樂器音樂愛好的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辦公處、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對鋼琴以及各種樂器的音樂愛好者、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退出會論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1個月前通告。

第九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博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博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博士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Docto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面向下一個時代,著眼於新型社會需要的公民社會組織發展,聯合國內外不同研究領域的博士學者,共同為世界及本澳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出謀獻策,透過自由發表高水準的專業意見及建議來推動政府和其他企業及組織的工作;並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國內外任何主管當局表明立場。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11-113A號華寶商業中心4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屬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華盟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華盟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華盟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esporto Wa Mang”(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88至350號泉亮花園地下M至P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第四條——入會資格:

1. 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2. 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

3. 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4.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七條——理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

2. 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

3. 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

5. 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

6. 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7.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8.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八條——監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

2. 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

3. 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

4.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

5.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機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群創新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群創新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群創新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esporto Kuan Chong Sa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2樓JKL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

2. 從而達致強身健體的目;

3. 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機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自油畫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自油畫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為“澳門自油畫推廣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 Promoção de Art Jamming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Art Jamm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JPA”。

第二條——性質: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宗旨是推廣文化藝術活動和社區藝術聯誼,並為愛好藝術活動人士提供交流渠道、增強聯繫,維護彼等之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塔石街3A號朗晴軒地下H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凡澳門市民,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依照澳門自油畫推廣協會的方針路線指示,開展會務活動,提升生活素質、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1)有選擇和被選擇權;

2)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遵守會章、關心會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賬目。

3)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4)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6)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7)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1)訂定會務方針;

2)討論、表決章程之修訂,核准內部規則、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核及通過會務、財政報告;

4)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可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3)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監事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職責:

1)查核會務收支賬目、財物;

2)派代表參加理事會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二條——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政府、機構、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及舉辦各項活動的盈餘收入。

第十四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演辯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演辯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一)中文名稱:“澳門演辯學會”;

(二)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loquência e Debate de Macau”;

(三)葡文簡稱:“AEDM”;

(四)英文名稱:“Macao Speech and Debat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於推動演講及辯論事業的發展;為有志於投身演講及辯論事業的人士提供平台接觸和參與本地以至國內外的演辯活動,協助其提升相關技巧和能力。同時,舉辦一系列有關口語傳播技巧及寫作能力培訓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能便度街54號寶城大廈16樓B,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對演講及辯論有興趣之人士,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擁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顧問團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主席協助會長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一條

顧問團

本會可視工作需要,聘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為: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

解散決議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氹仔坊眾學校教師之友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氹仔坊眾學校教師之友聯誼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氹仔坊眾學校教師之友聯誼會”(下稱本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愛國愛澳,關心支持氹仔坊眾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互相關心,聯絡感情。

3. 本會會址:澳門氹仔佛山街137號。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現職氹仔坊眾學校之行政人員或凡曾任職該校且教齡須達五年或以上之教師,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會務作出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熱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有效組成

1. 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開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附則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簽名方式

1. 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簽署文件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位簽署。

2. 對於普通文書,則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一位簽署。

八、經費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本會接受個人或團體不帶任何附加條件之贊助或捐贈。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高教發促會”,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不設存續期。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本地高等教育的持續發展及品質提升,推動高等教育領域的研究、經驗交流及資源共用。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街中山新村第三座17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由本澳從事高等教育的人員及該領域相關人士自願參與組成。任何人士向本會申請、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並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被選任之職務或擔任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 會員大會由會長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半數會員出席,會議方可舉行;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亦可應半數以上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或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簽署方式

具法律效力之文件,由理事長及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成員共同簽名,一般文件則按理事會議決之簽署方式生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二、組織架構各成員應於委任後履行職務,直至任期屆滿。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請辭,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會員大會補選後,候選之成員應立即執行職務直至任期屆滿。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合法獲得之資產、捐贈、遺產及遺贈。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出資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修改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之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

解散

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公證員 陳彥照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華生態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6/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華生態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生態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Promoção e Desenvolvimento Ecológico Chinês”,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Ec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2樓A-D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透過以下活動樹立並切實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以達致生態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和平衡發展:

(一)推動生態建設;

(二)弘揚生態文明;

(三)傳播生態文化;

(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五)加強澳門青少年的生態教育並提供交流機會;

(六)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和地區關於生態發展的合作和交流;

(七)倡導綠色產品和環保的理念。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 經本會機關成員推薦及理事會批准,並繳交由理事會釐定的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的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中止會籍;

(三)開除會籍。

二、上款第一及第二項處分由理事會決定,第三項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決定;

三、凡被中止會籍的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亦均被中止;

四、以下行為同樣可導致處分:

(一)因犯法且有生效的有罪判決者;

(二)遲交會費,理事會書面通知後八天內仍不繳交者;

五、因不繳交會費而被中止會籍的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機關

第一節

本會之機關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之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除首屆外,本會各機關成員的產生是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聯合向會員大會提出下屆各領導機關成員候選人的建議名單且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倘欠缺有關名單,則由會員大會從全部有資格會員中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定義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條

會員大會架構

一、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理事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可兼任大會秘書職務。

二、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其授權之會員大會成員或本屆選舉順序排名較前的副會長代任。

第十一條

職能

一、會員大會的職能包括:

(一)審議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二)選舉各機關成員;

(三)審議會員之開除處分。

二、大會會長之職能:

(一)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維持會議之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三)簽署會議紀錄。

三、秘書之職能:

(一)製作並與會長共同簽署會議記錄及將之登錄於簿冊;

(二)將提交會員大會之所有文件存檔;

(三)製作會員大會所需之所有文件。

第十二條

運作,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第一次召集,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定義及結構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和理事、及一名財務長所組成,且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本屆選舉順序排名較前的副理事長代任。

第十四條

職能

一、理事會的職能:

(一)批准或拒絕入會申請;

(二)處分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三)在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製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五)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二、理事長的職能為主持理事會之會議及日常工作。

三、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能:

(一)協助正副理事長統籌各項會務工作;

(二)處理所有本會之日常信件及製作理事會之會議紀錄。

四、財務長的職能:

(一)收集及看管本會所有的收入及貴重物品;

(二)編寫會計帳目;

(三)經常更新會計紀錄。

第十五條

運作

一、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四、須經出席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以上同意,始得通過理事會決議;

五、非屬理事會的其他機關成員亦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

簽名方式

一、本會的所有行為、協議書及合同,由會長和理事長聯合簽署後生效。

二、一般信件可由會長、理事長或理事會議決指派一名成員簽署。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七條

定義及結構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監事組成,且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本屆選舉順序排名較前的副監事長代任。

第十八條

職能

監事會的職能:

(一)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二)審核帳目;

(三)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

(一)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二)捐款,饋贈或資助;

(三)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條

各領導機關的會議可透過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如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修改及解釋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適用《民法典》,且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全藝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65號。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副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黃偉存 湯影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副經理 澳門分行經理
歐陽彩珍 江紹田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MGM Grand Paradise, S.A.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15

1. Informação sobre a Sociedade

A accionista dominante directa da MGM Grand Paradise, S.A. (a “Sociedade”) é a 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 uma sociedade constituída nas Ilhas Caimão e listada no Main Board da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accionista dominante de topo da Sociedade é a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uma sociedade constituída em Delaware, nos Estados Unidos da América, e listada na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A Sociedade celebrou um contrato de subconcessão para a exploração de jogos de fortuna e azar ou outros jogos em casino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com a Sociedade de Jogos de Macau, S.A., em 19 de Abril de 2005. O período de duração da subconcessão teve início em 20 de Abril de 2005 e termina a 31 de Março de 2020.

A Sociedade detém e explora uma propriedade composta de resort e casino (“MGM MACAU”). No centro da propriedade surge a Grande Praça, com a sua arquitectura de inspiração portuguesa, cenários marcantes e um telhado de vidro que se ergue a 25 metros de altura. A propriedade compreende uma torre de 35 andares com 579 quartos, incluindo 468 quartos standard, 99 suites de luxo e 12 villas privadas de luxo, e é dotada de 1174 máquinas de jogo, 427 mesas de jogo e múltiplas áreas de jogo VIP e privadas. Em acréscimo, o resort dispõe de outros serviços de luxo, incluindo 8 bares e restaurantes variados, piscina e spa de alto nível e aproximadamente 1600 metros quadrados de espaço convertível para convenções.

Em 9 de Janeiro de 2013, foi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do Governo da RAEM o teor do contrato de concessão por arrendamento de terras respeitante a um terreno com a área de 71.833 metros quadrados na zona do Cotai em Macau (o “terreno do Cotai”). A Sociedade prossegue presentemente a construção de um resort integrado com oferta diversificada incluindo casino, hotel e entretenimento, que proporcionará uma experiência “MGM” verdadeiramente única, com aproximadamente 1500 quartos, e até 1500 máquinas de jogo e 500 mesas de jogo no terreno do Cotai (“MGM COTAI”). A Sociedade tomou uma decisão estratégica, com base nas condições correntes do mercado e na calendarização da abertura de outros resorts na área, no sentido de adiar a abertura do MGM COTAI. A Sociedade prevê agora celebrar a abertura deste edifício icónico de Macau em finais do primeiro trimestre de 2017. Não há qualquer alteração ao actual orçamento de 24,9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xcluindo custos com terras e juros capitalizados.

2.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5

A Sociedade encerrou o exercício terminado a 31 de Dezembro de 2015 com um proveito de 3,24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um decréscimo de 45,2% relativamente a 2014. A receita total do exercício ascende a 21,95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um decréscimo na ordem dos 36,1% da receita total relativa ao exercício de 2014. A Sociedade gerou um EBITDA ajustado (proveitos antes de custos de financiamento, impostos, depreciações e amortizações, rendimentos de juros, diferenciais líquidos de moeda estrangeira, pagamentos baseados em acções, custos de pré-abertura, despesas societárias que incluem principalmente despesas administrativas com os escritórios da administração e remuneração de licença paga a uma sociedade relacionada, e despesas com a propriedade e outras despesas não recorrentes) no valor aproximado de 4,81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um decréscimo na ordem de 34,4% relativo ao exercício de 2014.

No segmento VIP, a receita das mesas de jogo para o exercício de 2015 ascendeu a 364,95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um decréscimo na ordem dos 54,1% da receita gerada em 2014. Em 2015, a percentagem do win das mesas de jogo VIP foi de 3,3% da receita bruta. No segmento NÃO VIP, o win bruto das mesas de jogo desceu 20,7% para 7,78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 a média diária de win bruto por mesa de jogo foi de 87.023 Patacas em 2015. O handle das máquinas de jogo ascendeu a 36,32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representando um decréscimo na ordem dos 23,2% relativamente a 2014, e a percentagem de hold em 2015 cifrou-se em 4,6%. O win por máquina de jogo por dia ascendeu a 3.873 Patacas.

A Sociedade atingiu uma taxa média diária (ADR) de 2.234 Patacas, por confronto com o valor de 2.183 Patacas verificado em 2014. A taxa de ocupação média fixou-se em 97,7%, por confronto com o valor de 98,7% verificado em 2014, gerando uma receita por quarto (REVPAR) de 2.400 Patacas, por confronto com o valor de 2.371 Patacas verificado no ano anterior.

Os saldos de depósitos bancários e numerário da Sociedade totalizavam,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o valor aproximado de 5,27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O financiamento contraído pela Sociedade totalizava, àquela data, o valor de 12,08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3.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a 31 de Dezembro de 2015

 

(Valores em MOP000s)

PROVEITOS OPERACIONAIS  

Casino proveitos

21 614 131

Outros proveitos

338 769
  21 952 900
   
CUSTOS OPERACIONAIS E DESPESAS  

Impostos especial sobre o jogo e cobrança especial à RAEM

(8 554 956)

Inventários consumidos

(333 658)

Custos com o pessoal

(1 912 973)

Outras despesas e perdas

(6 937 286)

Amortizações e depreciações

(829 359)
  (18 568 232)
LUCRO OPERACIONAL 3 384 668

Rendimento de juros

12 187

Despesas financeiras

(149 739)

Perdas cambiais líquidas

(8 182)
   
RESULTADOS ANTES DE IMPOSTOS 3 238 934

Impostos

-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3 238 934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Valores em MOP000s)

ACTIVO IMOBILIZADO  

Propriedade e equipamento

3 828 480

Empreendimento em curso

10 430 169

Prémio de subconcessão

555 377

Prémio de concessão de terra

1 369 652

Outros activos

33 032

Investimento em subsidiárias

3 679

Pré-pagamentos e depósitos

292 956
  16 513 345
   
ACTIVO MOBILIZADO  

Existências

111 247

Clientes

249 815

Adiantamentos a fornecedores, depósitos e outros activos

40 235

Prémio de concessão de terra

71 684

Créditos sobre sociedade mãe

215 778

Créditos sobre sociedades relacionadas

59 355

Créditos sobre subsidiárias

293 876

Saldos bancários e disponibilidades

5 268 940
  6 310 930
   
PASSIVO CORRENTE  

Dívidas e acréscimos de custos

4 728 067

Prémio de concessão de terra

220 603

Retenções para construção

10 261

Dívidas a sociedades relacionadas

25 818

Dívidas a subsidiárias

10 356

Dividendos

1 558 602
  6 553 707
   
PASSIVO CORRENTE LÍQUIDO (242 777)
ACTIVO TOTAL LÍQUIDO DO PASSIVO CORRENTE 16 270 568
PASSIVO NÃO CORRENTE  

Empréstimos bancários

12 083 909

Dívidas e acréscimos de custos

2 451

Prémio de concessão de terra

114 455

Retenções para construção

354 015
   
  12 554 830
ACTIVO TOTAL LÍQUIDO 3 715 738
   
   
CAPITAL E RESERVAS  

Capital social

200 000

Prémio de acções

801 840

Reservas

2 713 898
FUNDOS DE ACCIONISTAS 3 715 738
   

4.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MGM Grand Paradise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GM Grand Paradise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5,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8 de Fevereiro de 2016,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MGM Grand Paradise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Kwok Sze Man
Auditor de Conta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18 de Fevereiro de 2016

5.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Para efeitos de aprovação,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MGM Grand Paradise, S.A. (de ora em diante designada por “a Sociedade”) apresentou a esta Fiscal Única os documentos financeiros, o relatório do auditor externo,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e o relatório anual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odos relativos ao ano de 2015.

De acordo com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sociais, esta Fiscal Única procedeu à análise e ao exame dos documentos financeiros e das contas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de 2015, além de se inteirar do respectivo regime e forma de funcionamento da Sociedade no ano ora em apreço. No entendimento desta Fiscal Única, os referidos documentos financeiros revelam, de forma adequada e conveniente, a classificação e natureza das contas, bem como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sendo esse entendimento corroborado pelo auditor externo no seu relatório, o qual comenta o facto dos documentos financeiros da Sociedade reflectirem, em todas as suas componentes principais e por forma just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no exercício findo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15.

Tendo em consideração o exposto, esta Fiscal Única propõe aos accionistas que aprovem os seguintes documentos:

1. Documentos financeiros da Sociedade relativos ao ano de 2015;

2. Relatório anual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3. Relatório do auditor externo.

A Fiscal Única, Ho Mei Va,
Auditor inscrito

18 de Fevereiro de 2016.

6. Lista dos accionistas qualificados, detentores de valor igual ou superior a 5% do capital social, em qualquer período do ano de 2015, com indicação do respectivo valor percentual

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 10% (50% das acções de categoria B)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10% (50% das acções de categoria B)

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 — 80% (100% das acções de categoria A)

Nome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durante o ano de 2015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 Administradora–Delegada

James Joseph Murren — Administrador

Chen Yau Wong — Administrador

William Joseph Hornbuckle — Administrador

Grant R. Bowie — Administrador

Fiscal única

Ho Mei Va

Secretário

António Mena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