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7/2016。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駿程旅遊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Intercâmbio Cultural e Turístico de Chon Cheng”,英文名稱為“Chon Cheng Tours and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促進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相互交流達到彼此了解;
(二)推廣本地和外地最新旅遊資訊;
(三)舉辦關於觀光、娛樂消閒、美食風情、文化體驗等活動;
(四)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推廣活動及其長遠發展策略並在外地舉辦活動時宣揚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獨特性和優勢;
(五)加強本土與其他鄰近地方的合作交流,推動旅遊多元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埃武拉街233號利鴻大廈8樓B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在任何地方建立辦事處或其他代表機構。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推動會務之發展、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組織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及職責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三)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及職責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三名或以上的奇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會員申請及開除的審批;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四)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及職責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另外二人為副監事。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一帶一路研究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o “Uma Faixa, Uma Rota”de Macau”,葡文簡稱“AEFRM”;
英文名稱“Macao Association for Studies of the Belt and Road”,英文簡稱 “MASBR”。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本會響應國家推行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即一帶一路,推廣和研究一帶一路,並研究一帶一路與葡語系國家在文化、經濟等領域的關連。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樓C室。
第四條——凡有意研究一帶一路、一帶一路與葡語系國家的關連者,年滿18歲的人士,填寫本會入會表格,繳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一切規條,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年費。
第七條——退出:需在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會費均不會發還。
第八條——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十一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如需要可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人;或可設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理事若干人。
4.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經費來自會員年度收入,熱心人士捐贈和任何其他實體及社會賢達,社團機構之贊助。
第二十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一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等重大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鳥居日本文化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a Cultura Japonesa Torii”;英文名稱為“Torii Study Association of Japanese Culture”,以下簡稱「本會」,會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S;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所得之經費將用作推行會務及舉辦活動,並藉著參與及舉辦社會服務回饋社會。宗旨為促進本澳之青少年的日本文化交流,在語言、藝術等各個範疇中透過舉辦各種文化活動及語言推廣活動,促進本澳之青少年與日本以及世界各地的相關文化組織之間的友好合作及互動,從而提升本澳的文化水平和國際視野。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任何與日本文化相關或對日本文化有興趣之團體(如本澳之註冊學校)或人士,並願意遵守本社團章程,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當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以及行使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任期二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為“豫澳精英會”,中文簡稱為“ 豫澳會”。
本會對象為澳門、河南兩地精英。宗旨為培養兩地精英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豫澳精英,維護社會和諧,搭建一流平台,促進兩地交流和發展。
本會設於:澳門望德堂區瘋堂斜巷18號新麗大廈1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可更改。
一、本會會員分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一、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及支援。
二、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權利:
(一)列席會員大會;
(二)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一、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遵守由理事會制定的其它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
二、上述會員必須按照與之相對應的會員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但凡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歸還。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以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一切涉及協會運作及管理的事務並制定相關規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會員的接納與開除、協會的資產管理,以及聘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及機構成員等;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三、經理事會同意,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作為協助理事會工作;
四、按照會務發展需求,理事會可下設職能部門。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主要負責對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並監察協會會務的開展;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募捐;
五、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偉士車會,英文名稱為:Vespa Club Macau,是一個集結綜合生活、體育以及共創和諧社會、公益事務概念於一身之非牟利社團。宗旨是推廣和發展安全駕駛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安全駕駛活動及座談會、駕駛體育或環保節能比賽及公益慈善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高勵雅大馬路海灣花園海城閣2樓AT。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為領導機構成員;
(c)參加本會的各類活動。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b)遵守章程及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五條——凡對本會宗旨感興趣者,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後,由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若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機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從會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本會的發展方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召集,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委員共五名。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委員共五名。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經費: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三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總則
1. 本會定名為“雙李粵韻曲藝會”。
2. 本會從事曲藝娛樂活動,以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33號多寶花園鼎寶閣二樓F。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本證明為整體內容證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設立社團、創立財團及其有關更改文件檔案組”第1/2016卷第1號文件,1至5頁之“澳門東北亞經濟發展合作中心”設立文件、章程原件一式無訛,經編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及由本人簡簽。
A presente certidão é de teor integral.
Esta certidão, de 9 folhas, é cópia integral do original do documento da constituiçã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entro de Colabor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o Nordeste da Ásia de Macau»,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a fls. 1 a 5,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16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numerad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rubricadas.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東北亞經濟發展合作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Colabor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o Nordeste da Ás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ortheast Asia Economic Development Collaborating Center”,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21樓I座,本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從成立起,本會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本會宗旨為,致力於東北亞經濟文化發展文流研究,以及增強與半島國家的經濟合作。
任何十八歲以上人士,經本人申請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領導架構成員;
二、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類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
一、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本會之決議;
三、參與本會活動;
四、尊重本會會員及協作夥伴。
一、會員可提前十四天向理事會提出申請退出本會;
二、如會員不履行本章程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接受其成員之請辭,並向隨後的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填補之人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b)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c)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d)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e)審議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根據理事會提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g)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解散後續事宜的處理辦法。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具有如下職責和權力:
a)根據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組織開展研究活動;
b)組織開展本會與其他社團組織的交流活動;
c)維護本會的公共關係;
d)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接納、管理、開除會員;
e)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f)管理本會的內部財務;
g)行使章程賦予的其他權責。
一、領導及協調理事會之工作,召開主持有關會議。
二、督導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為本會的監督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由監事會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a)監督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定期查核出納帳目和記帳簿冊;
c)對理事會的年度帳目和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集;會議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的第一次召集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開會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三、會議通過之決議:
a)普通議程必須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可形成決議,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除外;
b)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並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c)本會的解散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d)上述會議,會員如未能出席可授權與出席之會員代其行使其權利;
四、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僅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並僅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文件,由本會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而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本會收入包括如下來源:
一、會員按期繳納的會費;
二、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津貼、資助和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益。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所有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通過。
二、本中心決定解散時,由決定解散的會員大會制定解散後續事宜的處理辦法。
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一、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以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一名簽署人負責。
二、本章程如有未訂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法例辦理。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高亨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Abril de 2016. — O Notário, Henrique Custód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8/2016。
第五條——協會的宗旨為: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維持不變]
6. [維持不變]
7. [維持不變]
8. 為增進會員及其家屬間的交流,推動社會、文化、體育、娛樂或其他性質的活動。
第十一條——1. 一般會員及非公職會員每月的會費,係按其未經扣除的薪俸或退休金計算:
a)至三千元者 | 五元 |
b)由三千零一元至八千元者 | 十元 |
c)由八千零一元至一萬元者 | 二十元 |
d)一萬元以上者 | 三十元 |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及十一名委員組成。
第四十條——1. 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兩名助理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助理財政及最多七名行政秘書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兩名秘書及六名監事。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alidade:
1. [Inalterado]
2. [Inalterado]
3. [Inalterado]
4. [Inalterado]
5. [Inalterado]
6. [Inalterado]
7. [Inalterado]
8. Fomentar iniciativas de natureza social, cultural,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ou outras visando o intercâmbio entre os associados e familiares.
1. A quotização mensal de cada associado efectivo e aderente é calculada com base no vencimento, salário ou pensão ilíquidos mensais:
a) Até $ 3 000,00 | $ 5 00 (cinco patacas); |
b) De $ 3 001,00 a $ 8 000,00, | $ 10,00 (dez patacas); |
c) De $ 8 001,00 a $10 000,00, | $ 20,00 (vinte patacas); |
d) Acima de $ 10 000,00, | $ 30,00 (trinta patacas). |
2. [Inalterado]
3. [Inalterad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e onze vogais.
1. 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titulares, por um presidente, quatro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geral, dois secretários-gerais adjuntos, um tesoureiro, um tesoureiro-adjunto e até sete secretários executivos.
2. [Inalterado]
3. [Inalterado]
O Conselho Fiscal compõe-se de onze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dois secretários e seis vogais.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3. A Associação tem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258, Praça Kin Heng Long, 10.º andar C.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