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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內第3502頁的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1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起始部分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二款,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
更正為:“……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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