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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的五星級酒店「澳門金沙城中心康萊德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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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連同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司法警察局代表梁景恆代替程况明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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