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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及第1390(2002)號決議,以及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1989(2011)號及第2083(2012)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基地組織及有關個人和實體的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更新了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更新的基地組織制裁名單的英文原文及其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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