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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謝思訓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覃伯德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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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