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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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於倫敦的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下稱“1992年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照會確認1992年議定書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1992年議定書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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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


Protocol of 1992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