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1/2016。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室內設計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esign de Interio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Interior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號龍輝大廈12樓。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促進澳門本地室內設計行業發展。
2. 團結澳門室內設計業界。
3. 提高澳門室內設計專業技術水平。
4. 拓展與本地及其他地區相關組織之聯繫及交流。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經營及從事室內設計或裝修工程等相關行業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擁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2. 向本會反映意見、批評及建議。
3. 在本會內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七條——入會辦法:
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始能成為會員。
第八條——紀律處分:
會員如違反本章第七條之會員義務,理事會有權科處書面警告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其成員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資格的會員。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2. 會員大會之職權是:
2.1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2.2 審議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3 決定會務方針,修改本會章程;
2.4 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
3. 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多名。任期為三年。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5. 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會長互選產生遞補之,但其他成員不適用。
6.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和理事會召開。但如有過三成的會員聯署要求或應理、監事會聯合要求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書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其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本會不設委託制,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會員總數必須超過半數全體會員方可舉行。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時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屆時在會員人數不足下亦可舉行。除特別規定以外,所有表決應由絕對多數的出席會員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8. 會長可聯同理、監事長每年召開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商討會務進展。
9. 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名譽理事、名譽監事、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顧問等。由理事會提出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10. 會長任期不得連任二屆,如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權限為:
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1.2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1.3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1.4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1.5 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而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三人,常務理事最多十人,秘書長一人及財務長一人,其餘為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 本會之日常管理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財務長。常務理事會須每兩個月舉行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4.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財務處、審查委員會及若因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會務工作。各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及財務處設財務長一名,財務若干名。
5. 理事長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領導及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6. 如理事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理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但其他成員不適用。
7. 理事會須每四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五名理事之要求而召集。
8.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並擁有發言權。理事會亦可邀請監事會成員對設施管理及工程等相關行業有出色貢獻之人士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9.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成員人數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十五分鐘,屆時出席人數不足亦可舉行,如遇有表決問題,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出席者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10. 理事長任期不得連任二屆,如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可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多五人,其餘為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叁名成員之要求而召集。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對理事會工作及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4. 如監事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監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而其他成員不適用。
5. 監事長任期不得連任二屆,如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可連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個人、團體、機構或商業贊助及捐贈;
3. 政府支持及贊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會章:
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內部規章:
本會的內部規章及有關及其他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6。
第一條——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不兒戲創作劇團」,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永寧廣場翡翠廣場第四座12樓X。
第三條——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為:推廣澳門戲劇藝術文化、提昇表演者的藝術素質與技巧。
第五條——繳交入會費和會費者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表揚、批評和建議;
(三)報名參加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它福利;
(五)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四)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九條——本會的架構組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本會會員擔任,並得到絕對多數出席大會的會員同意,任期兩年。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絕對多數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同意方有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制定、修改及解釋章程;
(二)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
(三)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第十四條——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且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和若干部門,負責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選定之候補成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六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且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選定之候補成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八條——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社會熱心人士及機構捐助;
(二)政府機構資助;
(三)會費;
(四)入會費;
(五)其他額外收入。
第二十條——本章程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一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3/2016。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留白空間;
英文名稱:White Space。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九樓DB。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 其宗旨為發表優質而具開創性的表演藝術作品,開拓更多藝術創作的空間,推廣文化藝術,改善本地文化環境,促進本地與海外之文化交流。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藝術分享、出版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推動發展澳門表演文化藝術。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表演藝術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透過定期甄選,再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有投票之義務;
3. 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積極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監事一人, 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建議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八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4/2016。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品牌設計師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Branding Designer Association”。
宗旨
本會設立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推動設計品牌產業在澳門長遠發展,從而組織多項相關活動;並希望以本會作為大本營,以聚集有識之士及有志在此產業發展的設計師助其在這方面發展。
同時促進與各地區及國家的同界別組織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平台 。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立在澳門俾利喇街45至49號聯興工業大廈3樓,倘若經會員大會通過可遷移會址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一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設計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由理事會確認即可成為會員。
第二條——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三條——本會會員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凡本會會員不遵守會章,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
第二條——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對內外均代表本會最高領導人,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會員大會之召集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召開,召集書並至少提前八天以郵寄掛號信方式簽收通知各會員,並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秘書及財務;負責組織理事會及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任期叁年,可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之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事會任期叁年,可連選得連任(監事會之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提供經濟上的重大支持及指導會務發展。
第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會員捐款、社會各界人士捐款及贊助,倘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行者舞蹈團”,中文簡稱為“行者舞團”,英文名稱為“Walker Dance Troupe”,英文簡稱為“WDT”。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
二.培養澳門青少年在舞蹈方面的知識與興趣。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讓每一個熱愛舞蹈的本澳青年在舞蹈方面上更加專業化。
三.通過各類型舞蹈演出及舞蹈活動,同時促進與國內外的團隊以及機構進行交流,吸取更多的舞蹈元素以及經驗。
四.創作屬於澳門特色文化的舞蹈作品,以宣傳澳門文化為主的大體方向。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街威苑花園C座三樓AH。
經會員大會議決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或者由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蒼城畫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ang Cheng Art Studio”。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文化交流及聯誼。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182號紫蘭苑五樓D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數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數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浙江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acau Zhejiang”;(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促進浙江與澳門之間的互相關心、互相幫助、溝通信息,共同為浙江省與澳門之間的文化、友誼、經貿、旅遊等作出貢獻,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山邊巷6-50號境豐豪庭寶豐閣16樓D。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開會前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全體會員開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召集書上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財務、福利、婦女、聯絡、技術輔助和綜合服務等部門。
5)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賬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3)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八條——1)凡居於本澳之浙江鄉親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2)本會會員分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一次過繳付會費者為永遠會員;按年繳交年費者為普通會員,兩者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之義務。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解散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競技合作暨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Sports Cooperation &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CDA”。(以下稱協會)
第一條——協會總址
協會總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76號碧濤花園5樓C室,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可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協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在亞洲範圍內推廣、組織和發展競技活動;並且在社群內將競技項目定位於包括鍛鍊大腦機能的智力運動,鍛鍊技巧的技能運動及鍛鍊身體的體力運動;協助其他對競技項目持有相同觀念的實體一起推廣競技運動。
第三條——一)協會會員可分為三類,即:
a)普通會員;
b)專業會員;
c)團體會員;
二)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符合資格,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普通會員;
b)專業會員:從事競技項目產業三年,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專業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協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人士均可以加入本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四條——協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一)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的事宜行使投票權、選舉或被選舉權;年滿十八歲之專業會員及團體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才有投票權、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三)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五條——協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和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三)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四)定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一)普通會員擁有普通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會之成員。而專業會員才可以擁有專業會員之一切權力,包括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的事宜行使投票權,並且可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二)團體會員有權派一位全權代表,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協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一)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一)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九條——退會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害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若干人,並為協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一條——一)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的職銜。
二)以上職銜是由二位組織架構成員提名,並須理事會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十二條——一)協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七條——一)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在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會員。
二)召集書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會議不需要全體投票人數現場出席,可以視頻參與;到開會時間,在宣告開會點名時,該等要求會員之出席人數少於三分之二時,會員大會將不予舉行。取消之會議將於2個月內再次召開,時間另行通知。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一)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二)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三)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和內部規例;
四)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五)議決將“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名銜頒予對協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六)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二十條——一)協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干名。
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過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協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協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協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協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m)對協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n)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o)在會內設立各類部門。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協會的工作,監事會由若干名會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開。
二)決議應由過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五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四分之三成員要求,可由理事會召集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二十六條——一)協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協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協會的輔助金;
b)其他收入,如協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協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資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協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協會服務之職員,雜物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協會之人士。
第二十七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須以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協會有需要可聘用專家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三十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一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可以視頻投票參與。
第三十二條——一)解散本會的決議需在特別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解散本會之議決須由具投票權之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投票通過,可以視頻投票參與。
三)本會的解散只能於特別會員大會決定,該等為此目的而召開之大會須於最少六十天前召集並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不記名投票通過。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三十三條——一)《民法典》第170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協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獅兄弟龍獅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tlética de Companheiros Dragão e Leão Internacional”,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Fellows Dragon and Lion Athletic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地龍獅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運動員的競技水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里青洲工業大廈62號2樓D。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會費為一次性澳門幣伍佰圓整。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愛護澳門協會”,中文簡稱為“愛護澳門”,英文名稱為“Love Macau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LM”,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新益花園第四座23樓E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研究澳門社會的經濟狀況和發展。具體內容包括:推動本地區經濟適度發展及多元化,關注勞工權益;支持社會開放及訊息流通,關注社會資源的分配,維護市民享受合理生活條件的權利。
第四條——資格
凡本澳合法居民,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但參與創立本會之成員不在此限。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必須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亦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活動監察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其他個人或機構實體贊助,倘有不敷或特殊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太血管學術聯盟(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sia-Pacific Angiology Academic Alliance,英文簡稱為:APAAA。
第二條——會址
澳門海灣南街寶翠花園121號G舖,經理事會批準,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亞太血管學術聯盟是一個獨立自立的學術性非牟利專業團體,由本澳及國內外介入血管專業人士自願組成,其宗旨是:
1. 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助的原則,促進醫療科技人員之間的交流。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介入血管專業人士。
2. 促進亞太地區間血管疾病醫療機構之溝通與合作,提高醫療科技人員的專業水準。開展血管介入專業的學術活動,舉辦及參與本地及國內外學術會議與專業活動。
3. 組織、參與介入血管領域的研究工作,配合或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介入血管領域的各種課題。
4. 提升血管疾病防治及診斷新方法,促進醫療科學技術研究。致力提高本地介入血管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準。
5.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提高全民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水準,並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6.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1. 功能會員:醫學院校畢業、獲得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在介入心血管專業工作的醫生、護士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3. 榮譽會員:對血管疾病防治事業有貢獻的國內或國外專家,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所有會員均可自願退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如無特別理由,將以自動退會論。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及義務均自行終止,並不得再以會員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4. 會員不得參予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5. 會員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亦不得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七條——處分
會員如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將視情節和問題的嚴重性,由理事會研究及通過,予以警告、批評或除名等處分。
第八條——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兩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如主席出缺,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在必要情況下亦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而召開特別會議。
5. 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會議召集須以同樣形式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會員。
6. 會員大會第壹次召集須最少半數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若第壹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1. 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3.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4. 修改會章程之決議及罷免當屆領導機構各成員、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最多不能超過二十一名。
2.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壹名、司庫壹名及理事若幹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1. 理事會是本會的代表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管控及監察本會之事務、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會或理事會認同之目標。
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壹般會務時,則由副理事長、秘書長等依次補上暫代。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5.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並任免其成員。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2. 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同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壹票。
3. 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理事會之會議。該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狀況、監督理事會的運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團體或個人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及捐贈、合法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人才培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Formação de Quadros Especializad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 “AFQEM”。英文名稱為“Macao Professional Train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42號永建大廈BR/C。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積極配合澳門發展之策略,希望通過舉辦課程、研討會、講座及其他會議,培養澳門市民發展多元技能,並提升本地人才的專業素質。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五條——普通會員: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榮譽會員:
一. 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二. 曾擔任本會之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七條——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三. 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澳門的法律及本會的章程;
二. 按時繳納會費;
三.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二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執行委員會,其功能及組成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五. 授予名譽會員身份;
六. 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七. 對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
八. 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 財產之管理;
五. 聘用及解聘工作人員,訂定有關職務、工資及其他工作報酬及條件;
六. 預約購買、購買、預約出售、出售、抵押、出資及以任何其他形式在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上設立負擔,以及決定建議工程、保持或更改任何房地產、樓宇或其他對本會必須或適當的工程及不動產、動產的出租;
七. 借入貸款或其他銀行便利,以及開立及關閉銀行戶口及處理帳戶往來;
八. 審查會員之入會;
九. 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 查核本會的財產;
三.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之撤職: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 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種,兩者均由會長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第一次召集需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正、副理事長及監事長決議而召開。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會議均不定期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員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得由副理事長代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
二. 利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四. 個人或團體捐贈。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須於每年度前或後兩個月內編訂,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三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澳現行有關法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公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宇星峰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Wan U Seng Fo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66業興一街業興大廈第6座17樓E。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藝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e Indústria de Espectáculos e Recreaç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ow and Recrea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育演藝人才,透過參與教育、創作、演出等各類活動,豐富演藝者的經驗,促進本地與海外演藝文化團體的交流,推動澳門演藝文化產業的發展,為配合澳門多元化的文化及旅遊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里鴻運樓六號三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a)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核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之經費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會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所用。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um exemplar,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asseis: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管理學院校友會」,中文簡稱為“澳管院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MA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9樓。日後如有變更,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加強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共同推進母校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
促進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加強彼此間信息傳遞;
聯繫校友,加強彼此間的友誼;
組織校友聯誼活動,建立並發展校友間學術文化交流,經驗及專業知識的分享;
弘揚愛國愛澳,互愛互助之精神。
第五條——本會會員種類分為特邀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三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特邀會員:曾在澳門管理學院修讀課程、參與培訓、講座、工作坊之人士、或任職超過一年之教職員工,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確認及批准並繳交會費後可成為特邀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取得澳門管理學院頒授之高等專科學位或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確認及批准並繳交會費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學院或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會成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決議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亦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四、本會秉承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五、有關會費的規定、徵收程序及細則,由理事會另行訂定。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凡屬本會會員均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擁有建議權、選舉權、表決權及監督權;
二、凡屬本會會員均可享用本會提供各項活動或福利設施;
三、凡屬本會個人會員才可擁有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如有違反將根據損害情況,交由理事會決議後,分別予以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之不同等級處分。
二、致力於本會的發展,並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亦不濫用其名義。
三、會員需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四、若自願退會,須填妥本會提供的退會聲明書,並交由理事會作審批。已繳交會費,本會將不予退回。
第八條——本會機關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關所有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能超過三屆。
第十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表決本會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表決本會政策及方針;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等成員;
四、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權: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候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候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十四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主席授權之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至少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不少於一名、一名財務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授權之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提出修訂及執行本會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及方針;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四、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處理帳目的收支、籌辦活動及管理本會所有資產;
六、增設或刪減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及聘免工作人員;
七、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八、批准及邀請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九、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十、議決及執行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至少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若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授權之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或校友自願資助;
二、政府、學院或社會各界人士捐贈、贈與或資助;
三、銀行利息或其它合法方式收入與收益;
四、向社會募集。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經費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資產和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澳門管理學院或澳門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而候選名單需經會員大會主席團審議及通過。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可列明倘有的第二次召集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經召集後會員大會當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大會的首次召集與第二次召集最短可相隔三十分鐘。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理事會的決議,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提交會員大會議決,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異議,得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及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解散須召開「解散特別會員大會」為之。
第四十條——「解散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需經過半數會員提出,並由理事長召集及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確認,再由會員大會主席指派理監事三人組成特別委員會籌劃,及在十四天之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四十一條——本會之解散,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並由會員大會主席於大會上宣佈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澳門現行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五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文件的三名簽署人共同負責,而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私人公證員 Rui Afons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6. — O Notário, Rui Afon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4 de Março de 2016,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場舞促進會”,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慕拉士前地3-19號南嶺工業大廈地下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團結舞蹈愛好者參與廣場舞活動;
2)推動澳門廣場舞活動;
3)促進澳門與外地廣場舞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 會務機構: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二.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 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 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 監事會職權: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 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2. 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3. 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4. 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
1. 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其決議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2. 在不妨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情況下,在本會解散後,資產經扣除所有開支、負債及其它支出後,若尚有盈餘,應按照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處理,但任何授予本會之權利須歸還予該等權利擁有人。
第十九條——本會之會徽式樣:
第二十條——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J.Dias Aze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Março de 2016.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劉族永福堂宗親會”,中文簡稱為“劉永福堂”,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Apelido Lau do Veng Fok Tong de Macau”,拼音稱為“Ou Mun Lau Chok Veng Fok Tong Chong Chan Vui”。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理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只可連任兩次。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的任期3年。
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設大會會長1人、副會長6人及秘書2人,總數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為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2次召集,屆時則由出席之會員作出決議。
本會的理事會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3人、秘書2人、財政1人及理事18人,總數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平常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委員2人、總數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上訴委員會設主席1人、委員2人,總數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五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如下。
概論
澳門經濟概況
在二零一五年首三季,澳門經濟出現了大約百分之二十五的跌幅,顯著地比二零一四年度經濟跌幅百分之零點四為差,對應了二零一五年博彩毛收入急劇減少百分之三十四的狀況。二零一五年估計入境遊客約為三仟零六十萬人次,比二零一四年減少了百分之三。二零一五年度通脹率估計為百分之四點五,而失業率大概維持少於百分之二之低水平。
主要業務回顧
本公司繼續按照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作了修訂的特許合同營運澳門的公共電訊服務,具體上包括本地及國際固網電話服務。根據此特許合同,本公司保留了以非專營形式,不間斷地經營固網服務,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六年底,然後可再多續五年直至二零二一年底的權利。這後五年的經營權,將基於非嚴重觸犯有關法例及法規,及無抵觸公眾利益的強制性原因的前提,在二零一六年底自動續期。
除此之外,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六月開始營運澳門現有的兩個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牌照中的其中一個,涵蓋了提供頻寬予持牌電訊商,經營本地及國際專線租賃及數據中心等服務。本公司有關牌照(編號1/2013)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政府公報,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司獲政府判給四個設置及經營長期演進技術(“LTE”)第四代地面流動通訊服務牌照的其中一個,牌照(編號1/2015)有效期為八年,本公司是當中唯一同時具備頻分雙工(FDD-LTE)及時分雙工(TDD-LTE)兩套技術模式的服務經營商。本公司的LTE流動通訊網絡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投入市場服務,至目前已成功覆蓋了澳門百分之百戶外區域及百分之九十以上室內範圍,遠遠超出了牌照所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必須完成的覆蓋範圍。
本公司繼續持有牌照經營第二代(GSM)及第三代(WCDMA)地面流動通訊網絡服務,有關服務經營須與其餘三個營運商競爭,牌照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本公司亦根據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提供互聯網服務。有關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
在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本公司的營業額為澳門幣五十一億八仟二百萬元,比之前年度之澳門幣四十八億七仟五百萬元增加了百分之六。營業額的增加主要源自流動通訊設備銷售,有關營業額比之前年度增加了百分之十四。若不包括流動通訊設備銷售的營業額,本公司其餘的營業額在二零一五年僅輕微增長了百分之一。主要的增長來源自商業專案服務營業額比之前年度增長百分之二十五,互聯網服務營業額增長百分之十以及專線租賃服務營業額增長百分之十。另一方面,流動通訊服務營業額比之前年度減少了百分之十一,國際固網話音服務營業額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二十三以及本地固網話音服務的營業額則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一。
隨著流動通訊設備及商業專案服務營業額的增加,本公司的直接銷售成本也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十。儘管面對勞工市場緊張以及網絡和資訊系統成本的上升壓力,本公司不含直接銷售成本的經營費用仍比去年輕微減少了百分之一。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本年度公司稅後盈利為澳門幣十一億五仟四百萬元,比之前年度增加了百分之四。
在二零一五年,本公司投入的資本性開支達澳門幣六億九仟三百萬元,比之前年度增加了澳門幣一億七仟四百萬元。本公司年度內主要大型項目包括LTE流動通訊網絡的建造和WCDMA流動通訊網絡的提升,專線服務網絡的系統擴建,國際網絡頻寬的擴建,寬頻互聯網網絡的系統擴建,以及為配合LTE流動通訊網絡和即時計費需要而構建的客戶計費發單系統等。
固網電話
在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10,852宗(二零一四年:12,771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11,602條(二零一四年:13,929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6,616條,電話線路外部搬遷4,248條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線路738條。扣除19,341宗(二零一四年:18,770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減少7,739條(二零一四年:減少4,841條)。固網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55,527條(二零一四年:163,266條)。
二零一五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零七百萬分鐘,較二零一四年減少了百分之十四。二零一五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一仟九百萬分鐘,較二零一四年減少了百分之二十。
流動電話
澳門流動電話市場人口滲透率至年底已達百分之二百九十四。與此同時,本公司的流動電話客戶數為821,358個(二零一四年:813,978個),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一。在年底,流動寬頻客戶數為202,024個(二零一四年:188,394個),比去年增長了百分之七。
互聯網
在二零一五年,本公司的互聯網用戶增長了百分之四,達169,005個(二零一四年:161,737個)。年內,百分之十五現有客戶選擇升級為家居光纖寬頻方案。在二零一五年底,使用家居光纖寬頻的互聯網用戶達57,497個。
法定儲備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儲備應達公司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本公司在二零一五年無須再增加法定儲備。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辛悅江先生——主席
林振輝先生——代表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潘福禧先生——董事總經理
陳天衛先生
費怡平先生
蔡大為先生
劉惠明女士——代表澳門郵政局
葉明旺先生
溫建南先生
監事會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監事會成員為:
劉基輔先生——主席
鍾煥玲女士
李燕明女士
劉國麟先生
葉國興先生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致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
我們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審核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編制,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財務表現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
(澳門幣) |
二零一五年 |
二零一四年 | |
收入 |
5,181,668,964 |
4,874,506,222 | |
其他收入 |
212,183 |
855,659 | |
營運成本及費用 |
(3,874,915,457) |
(3,619,277,873) | |
經營溢利 |
1,306,965,690 |
1,256,084,008 | |
利息收入 |
7,893,907 |
10,253,324 | |
界定福利公積金利息成本 |
(3,484,524) |
(3,019,827) | |
稅前溢利 |
1,311,375,073 |
1,263,317,505 | |
所得稅 |
(157,048,015) |
(151,486,461) | |
本年溢利 |
1,154,327,058 |
1,111,831,044 | |
(澳門幣) |
二零一五年 |
二零一四年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廠房及設備 |
1,551,512,136 |
1,189,452,908 | |
無形資產 |
14,763,527 |
4,026,535 | |
於附屬公司的投資 |
10,324 |
10,324 | |
遞延稅項資產 |
14,342,741 |
14,574,667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6,997,871 |
64,991,623 | |
1,607,626,599 |
1,273,056,057 |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178,602,414 |
196,966,459 | |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 |
721,996,007 |
579,666,165 | |
聯號貸款 |
605,284,582 |
890,290,649 |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222,389,456 |
403,451,580 | |
1,728,272,459 |
2,070,374,853 | ||
流動負債 |
|||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
1,117,321,022 |
1,174,507,739 | |
即期稅項 |
159,495,496 |
157,316,810 | |
1,276,816,518 |
1,331,824,549 | ||
流動資產淨值 |
451,455,941 |
738,550,304 | |
非流動負債 |
|||
界定福利公積金淨負債 |
120,822,974 |
106,838,430 | |
資產淨值 |
1,938,259,566 |
1,904,767,931 | |
資本及儲備 |
|||
股本 |
150,000,000 |
150,000,000 | |
法定儲備 |
37,500,000 |
37,500,000 | |
資本繳入儲備 |
11,224,642 |
11,224,642 | |
保留溢利 |
1,739,534,924 |
1,706,043,289 | |
權益總額 |
1,938,259,566 |
1,904,767,931 | |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
葉明旺 |
董事總經理 |
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