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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八日第5/99/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開展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分配予公務員的公開競投。

二、競投審核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為主席;

(二)財政局公物管理廳廳長何佩華為正選委員,若主席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擔任候補主席;

(三)財政局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馮小萍為正選委員;

(四)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朱國宏為候補委員;

(五)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首席高級技術員雷偉堂為候補委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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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1/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基金制度》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以下代表為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成員:何艷媚;

(二)候補成員:朱國宏。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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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石立炘,由劉耀強擔任候補;

(三)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

(四)邱顯哲。

二、委任梁葆瑩為副主席,為期三年。

三、委任鍾頴儀為邱顯哲的候補。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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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祖義替代黃有力,代表民政總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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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簽署《澳門惰性拆建物料在內地海域處置管理實施方案》。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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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