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日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謝美華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批准在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大堂報案及緊急行動中心的錄像監視系統增添兩個鏡頭,編號為1104及1105。
二、廢止保安司司長第233/2013號及第243/2015號批示當中有關兩個鏡頭的投入使用之許可。
三、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四、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