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6/2016。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專業的士司機聯合會;
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Motoristas de Táxi Profissional;
英文名為:Professional Taxi Drivers Feder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發揮愛國愛澳及團結互助精神,為廣泛聯絡澳門專業的士司機;維護專業的士司機合法權益;引導專業的士司機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澳門市民及遊客服務,促進本會成為澳門交通運輸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平台。
第三條——會址:本會設於澳門菊花巷3號瑞祥新村地下F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搬遷任何地址)。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的會員須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交通運輸部發出的〈的士專業工作証〉,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專業的士司機,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精神;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二)每年召開平常大會會議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理事會建議或四分三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及由各方熱心人士捐贈或政府及公共實體的贊助。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7/2016。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陽江青年聯合會;
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Ieong Kong de Macau;
英文名為:Ieong Kong Youth Feder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發揮愛國愛澳及團結互助友愛精神,為廣泛聯絡陽江市及澳門各界青年;維護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各地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號通利工業大廈9樓C座。(會員大會同意可搬遷任何地址。)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的會員須年齡介乎18-45歲之間,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二)每年召開平常大會會議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理事會建議或四分三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及由各方面熱心人士捐贈或政府及公共實體的贊助。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8/2016。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岩畫研究中心”。
第二條——本會以岩畫為名,研究考察為實,探討澳門岩畫分佈性,存在性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祐適工業大廈6樓B。
第四條——凡岩畫愛好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長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及有效進行決議。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之單數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9/2016。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文創魔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Juventude Magical Cultural Criativ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Cultural Creative Mag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CCMA”〈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0號金湖大廈5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致力發展本澳文創魔術事業,以及為本澳魔術藝術之長遠發展規劃作出努力,推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與本澳魔術事業相互融合,以此成為本澳一項在世界旅遊平台上具競爭力的產業,既促進本澳文化創意產業,亦透過文創魔術提升本澳在國際上的知名度,打造本澳成為世界休閒城市。
1. 凡對文創魔術有興趣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2. 填報入會申請表;
3. 繳交會費。
1. 在會員大會上有討論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選及被票選擔任會務工作的權利;
3. 參與由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的權利;
4. 對會務作出批評及提出建議的權利;
5. 退出本會的權利;
6. 除經會員本人允准外,個人資料不得作非本會活動之用。
1. 遵守會章;
2. 服從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3. 發展本會之宗旨,維護本會之利益,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出席會員大會或所屬小組會議;
5. 在未獲得理事會決議同意下,不得以本會之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當發現會員有作出違規行為之事實,理事會得因應違規情況作出下列處罰:
1. 輕微違規——發出警告信;
2. 一般違規——停止參與會員活動一段時間;
3. 嚴重違規——開除會籍。
具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者,視為嚴重違規:
1. 被法庭判決違反刑事法律;
2.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
3. 多次違反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4. 不履行繳交會費義務超過兩年。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討論及決議本會之發展方針和政策;
2.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替代之;秘書則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記錄;
3. 具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的權力;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多於全體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達法定人數後始得召開;若第一次召開無法達到要求之法定人數,得於一小時後再次召集,而第二次召集後無論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可召開會議;
5.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建議、或由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之下得特別召開;
6.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十分之一的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下,議案方能通過生效;
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之正副理事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多名,經理事會員互選產生;
5.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6.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每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8.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9.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或本澳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或顧問。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 負責監察理事會會務工作及其財務運用,並需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3.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多名,經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權利及義務;
6.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7.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1. 本會的入會費(首年年費)(澳門幣壹佰元);
2. 會員的年費(每年澳門幣壹佰元,以全年壹佰元一次性繳交);
3.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4. 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5. 未得理事會批准及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會的名義向別人要求捐助。
以下為本會之會徽(圖1),能對外用作代表本會之宣傳之用。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區文化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ommunity Cultural Adv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CAA”。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宗旨為以發揚澳門中西文化融合的特色,加強不同國籍之本澳居民的聯繫和融合,提供平台讓不同文化,不同國籍的人融入社區。
一、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福德新邨238號榮德樓3樓A座。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一、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1. 擁護和遵守協會章程;
2. 願意履行協會會員義務。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3. 按規定交納會費。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一、經理事會決議,如違反本澳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並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須繳清尚欠本會之款項。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總人數為單數)及一名秘書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主席的權限:
1. 主持會員大會;
2. 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權限,及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權限,直至選舉新的主席為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活動計劃、年度預算、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5. 解散本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如過半數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須於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或電郵方式通知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理事會權限為: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5.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至少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理事長的權限為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副理事長的權限為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秘書長的權限為撰寫本會年度工作計劃,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
財務長的權限為撰寫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審理財務開支簿及撰寫本會年度賬目報告,經由理事長審核後提交至會員大會報告。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會主席、若干名監事會副主席及若干名監事所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2. 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3.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倘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一、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3. 其他合法收入。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三、本會經費需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修改本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修改。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解散。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全體會員中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澳門動物拯救協會——ANIHELP。
中文簡稱:救動物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Salvamento de Animais de Macau — ANIHELP;
葡文簡稱:ASAM。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慈善社會服務組織,以拯救受傷或疾病的流浪動物,提倡重視生命,保護動物生存權利,減少動物被遺棄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羅白沙街26號昌明花園明珠閣17樓D。
第四條——會務範圍
一、以本地區的流浪動物如犬隻及貓隻為主,拯救受傷或患病動物,提供即時急救幫助並為其安排合適治療,並持續監察跟進。
二、樂意協助本澳各大非牟利動物組織,包括動物運送或協助拯救。
三、推廣對寵物或流浪動物進行絕育手術的重要性。
四、推動助養及領養意識,減少動物被遺棄的情況。
五、與其他部門合作,透過宣傳及教育以防止捕殺、牟利或食用動物的不文明行為。
六、與其他相關組織緊密聯繫,增加資訊,拯救常識及交流活動。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不分性別、年齡、國籍、宗教信仰,凡對動物有愛心,認同、支持本會的發展方針,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均可參加。
第六條——入會方式
入會方式為單一個人名義。
第七條——會員類別
會員類別共有兩種:
一、贊助名譽會員;
二、會員。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贊助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義務及願意經常參與由本會所舉辦的相關活動及工作。
二、尊重和維護本會立場。
三、遵守公平公正原則。
四、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開除會籍
所有會員如有違反本地區法律、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嚴重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
一、自動退會須於一個月前,函告理事會,經決定後行之。
二、不依章繳納會費,經催促無效者,即視同退會。
第十二條——一、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並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在緊急的情況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所有會員均可參加。
三、 其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
四、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委員所組成。理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職權包括策劃與推行本會政策,以及處理會員大會事情。理事會主席有代表本會的資格,可全權處理一切事務及擔任法人代表。
第十五條——監事會
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監事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七條——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新藝術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de Sans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ansan Arts Association of Macau”。
(二)會址設於澳門飛能便度街39B新麗華大廈地下。
本會的宗旨為:
(一)聯繫各地藝術和文化愛好者共同組成此非牟利的社團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藝術和文化交流平台,相互研討、弘揚傳統文化藝術,培育下一代年青人藝術和文化的健康發展,提升藝術和文化的水平及欣賞品味。
(二)促進藝術和文化的創作和多元化發展,並促進澳門未來在國際藝術和文化活動。
(三)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會展,研討會,講座。
(四)促進發展澳門藝術和文化,開拓市場需求新的藝術文化及旅遊優質產品的推介。
(五)在資源範圍許可內協助會員在未來趨勢發展藝術和文化。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藝術和文化等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獲選為各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修訂會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和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章程之修改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本會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西政協聯誼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mizade dos Delegad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e Guangxi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General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the Delegates of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f Guangxi in Macao”。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本澳的廣西政協交往和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樓C,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因政治、投資、商貿或有關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年滿18歲之個人,社團、商號,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社團會員:凡在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澳門廣西社團,可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社團會員可委派二人至五人為代表。
2. 商號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登記而在廣西有投資的商號、與廣西有業務往來之商號、與澳門有密切關係而在廣西註冊登記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商號會員。如在廣西或本澳範圍內沒有投資註冊的商號,則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3. 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申請入會:凡社團、商號、個人申請入會者,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社團或商號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可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理事若干人。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
6.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
2. 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或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二十一條——經費來自會員年度收入,熱心人士捐贈和任何其他實體及社會賢達,社團機構之津貼、資助、捐贈等。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三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等重大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西政協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e Guangxi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Guangxi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harity Association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旨在團結在澳門之廣西政協、澳門與廣西人士,推動澳門與廣西兩地的慈善活動,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樓C,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加入:凡有意推動廣西與澳門的慈善工作的人士,填寫本會入會表格,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一切規條,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年費。
第七條——退出:需在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會費均不會發還。
第八條——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十一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如需要可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人;或可設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理事若干人。
4.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出席者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載有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經費來自會員年度收入,熱心人士捐贈和任何其他實體及社會賢達,社團機構之贊助。
第二十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和籌款。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二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等重大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葡萄酒業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omercial de Vinhos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ine’s Business Exchange Association”。
為促進澳門和世界各地的葡萄酒文化交流,發揮葡萄酒文化交流平台的角色,加強與世界各地經營葡萄酒之業界人士聯繫,促進本澳產業多元化發展,為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做出貢獻。
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O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年滿十八歲,並經兩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由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有關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病人權益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atient Rights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RP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關注、維護澳門病人及其家屬權益,積極發揮公民責任,共同推動澳門醫療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176號康德樓4樓D座。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的宗旨、擁護其章程、有志維護和關注澳門病人權益的熱心人士,經本會會員推薦,由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可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乙)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管理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丁)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職權機構,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3年,主席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得由理事會要求或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之三的贊成票;
乙)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理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以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監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七條——經費來自會費、各方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葉挺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Yeting”,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ssociation of Yeting”。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促進及推廣葉挺思想的研究、史料出版及影視製作等傳承文化活動;
(二) 支持葉挺紀念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三) 發展公益慈善事業。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0樓O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一、任何對葉挺事跡有興趣及自願為社會慈善公益付出貢獻之人士,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均可向理事會申請或經本會會員介紹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或介紹獲理事會會議通過,均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之權利為:
(一)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表決;
(二)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之義務為: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的決議;
(二) 出席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工作;
(三)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 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 核准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項目;
(四)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五)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對內協調本會工作,且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秘書負責記錄會員大會工作及繕立相關會議錄。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為召集。會議召集書須在所訂會議日期至少15天之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當中須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三至九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或三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
四、理事會每季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提議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不少於三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對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決議之執行情況;
(二) 查核本會之財產清單及帳目;
(三)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或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
四、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特別會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提議召開。
一、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 本會會員捐助;
(二) 社會熱心人士、公益慈善團體或機構,又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或資助;
(三) 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 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
二、本會的支出和資助發放由理事會決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四. 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而數目必定為三名或以上的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理事若干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第十四條:本會各領導機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特殊情況任期可縮短。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二零一五年度平常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通過2015年度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及2015年度財政報告;
二、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張海鵬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五時三十分,假座本公司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討論及表決2015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選舉公司機關;
(4)填補董事會成員空缺;
(5)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由理事會主席作二零一五年度中心工作情況報告;
2. 由理事會副主席作二零一五年度中心財務狀況報告;
3. 聽取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
4.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五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時四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1. 選舉2016-2018雙年度的機關成員。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根據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章程第14條及其他適用法律的規定,召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股東周年常會。會議定於2016年3月31日下午一時在葡京酒店二樓日麗餐廳文華廳內舉行。
會議的議程如下:
一、對董事會有關2015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委任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之監事會成員;及
三、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2016年3月1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官樂怡
根據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3053號,164頁,第C8簿冊,現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9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委員會之意見。
(二)選舉二零一六至二零一九年度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改選董事會成員事宜。
(四)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澳門,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20621(SO)號,現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公司辦事處,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3樓A-B座,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獨任監事之意見書。
(二)改選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以上第(一)項議決的所有相關資料及文件已於本召集日起存放於上述之本公司辦事處,各股東可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到來查閱。
澳門,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二零一五年《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 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對公司2015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書;
三. 委任二零一六年度之監事會成員;
四.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路環衛星路256號;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312 SO。
根據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五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三. 路環衛星路工程相關事項;
四.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9樓902室;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9933 SO。
根據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五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選舉股東大會、董事局成員;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所有地區。
4. 承投目的:為澳門公共照明網絡提供施工、保養、維修及緊急服務。
5. 合同期限:兩年,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開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360,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澳門幣$720,000.00(澳門幣柒拾貳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有意投標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500.00(澳門幣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除了須符合承投規則所載的技術規格和所有要求以及承投方案所載的所有條件和細則,還須符合第一階段評標標準所列出的必要項目,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評標。
第一階段評標標準 |
——人力資源 |
——設備完備性 |
——由2013年至2015年間於公共道路(地區)開挖坑道的經驗 |
——由2013年至2015年間維修保養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
第二階段評標將根據以下比重進行評分。
第二階段評標標準 |
比重 |
——價格 |
60% |
——管理和質量認證 |
8% |
——由2013年至2015年間於公共道路(地區)開挖坑道的經驗 (單一工程的坑道長度超過200米) |
16% |
——由2013年至2015年間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單一工程金額超過澳門幣1,000,000圓) |
6% |
——由2013年至2015年間維修保養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單一工程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00圓) |
10% |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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